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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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共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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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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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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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于Fra bibliotek我若



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

【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

“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

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经济法总论.doc

经济法总论.doc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 详细描述: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 
1.经济组织法。

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
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

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3.经济活动法。

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例题:。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讲解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讲解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市场规制法
6、会计法:我国是世界上会计制度立法较晚的国 家。我国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的有一系列细则和相关 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0年发 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 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宏观调控法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包括总体性 产业政策法大纲;专项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 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论经济法体

论经济法体

论经济法体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

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

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

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

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

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2024版《经济法基础》(第四版)课件第一章总论

2024版《经济法基础》(第四版)课件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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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
2024/1/28
市场主体法
调整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运行法
调整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反不正当 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宏观调控法
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管理、调控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财政法、税法等。
客体。
2024/1/28
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合 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等。
智力成果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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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客体的意义
2024/1/28
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明确经济法客体有助于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实 现利益的均衡。
平衡协调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 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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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 障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和制止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赋予市场主体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应的责任 和义务,防止权利滥用和损害他人利益。
2024/1/28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 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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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 组成部分,是最典型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经 济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 范政府规制市场行为。 立法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 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倾斜性保护经济 弱者原则。
市场规制法
5、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我国于1999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外在其他法律、 法规中也涉及招标投标的内容,如合同法、建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施 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的构成 1、财政法:我国目前的财政法包括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财政: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利取得和管理、使用资 产的活动的总称。其主要职能表现为资源配置、 分配收入、调控经济等方面。财政的特征:国家 性、强制性、无偿性。 财政管理体制主要解决财政权的纵向分配问题, 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 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我国 的财政管理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大块。
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 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 、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 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

话题: 经济法——实用主义者的观点
因此,国家司法考试没有明确区分商法与经济 法,而是将二者的内容放在一起考试。 在财经院校开设的经济法中,都是民商法(经 济私法)与经济法(经济公法)的内容放在一 起讲授的。 看来,这种争论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在 实践当中,二者总是结合在一起的。仅仅对于 学术研究而言,才有一定的价值。 但是,在法学专业中,进行大致的区分学习是 必要的。不过,在经济法中,仍然有一些法律, 例如消费者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具有很大的 私法属性。无论其属性如何,都应当学好。
公法的特征
所谓公法,就是调整国家公共职能部门之间的 法律关系或者国家公共职能部门与私人(自然 人、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中必须借助政府 职能行为才能实现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因 此,公法关系通常具有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例如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下达行政命 令,又如工商局对张三设立公司的请求予以公 司登记,这这种行政关系具有不平等性,不能 进行平等协商。
经济行政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基本手段
经济行政法与经济宪法和竞争公法作为公共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的特殊性 在于,如果说经济宪法是经济的组织法,竞争公法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 那么经济行政法就是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基本手段。由于市场失灵可以表 现在经济过程中(克服经济周期,软着陆),也可以表现在结果之中 (外部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过分悬殊),因此经济行政法的 内容最为庞大,以至于无法穷尽地列举,但大致可以分为: (1)宏观调控法:整体经济运行法,对国民经济过程进行干预的法。 (2)资源与环境法:重点在于克服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保护经济的可 持续发展。 (3)社会分配法:重点在于克服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保护经济的稳定与 可持续发展。 (4)行业行政法:是对宏观调控法的必要的补充,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 畴,包括农业法,金融法、建筑业法、电信业法、证券法等。 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经济行政法与经济宪法和竞争公法相比,具有 很大的变动性和时代性,例如政府的公共政策(经济行政法)必须随时 进行调整,以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

经济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经济法学 期末复习资料

经济法学∙绪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指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作为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它是从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中提炼出来的,是经经济法各个部门法理论的基础,对于经济法各个部门法理论的基础,对于经济法各个具体部门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济体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价值、制度构造及其运行问题∙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主要分为宏观调控制度和市场规制制度∙宏观调控制度,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市场规制制度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执导理论——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基本方法——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的方法论指导,∙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逻辑方法(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方法)、经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系统论、博弈论)】和专门科学方法∙一概念和历史∙概念∙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逻辑起点:调整对象理论。

调整对象理论的重要价值,就是揭示经济法同其他种类部门法的差别∙界定调整对象的意义∙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界定调整对象,才能有效提炼经济法的概念∙②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也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的界定∙③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制度安排,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度中产生的,是解决现代市场经济问题的现代法。

《经济法学》第1-4讲章节知识要点+课后自测题

《经济法学》第1-4讲章节知识要点+课后自测题

第1-4讲《经济法学》章节知识要点、自测题选(含相关法条)自测题型:判断、辨析(判断改错)、选择、问答(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各题型中“知识点涉及的法条之具体内容:详见“附录相关法条”或课件、课本。

论述题产生根源(尤其是政治经济根源),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

调整对象和地位:从内在理论根据(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论述经济法的的概念和地位。

即:结合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三者调整对象的异同分析,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独立性(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联系实际分析上述问题,如:电脑销售公司对工商局查处其不当有奖销售,是否可讨价还价?工商局购买办公电脑,是否可以强令电脑销售公司低价销售?但这些“讨价还价”、“强令低价销售”的行为,又往往出现或得逞,原因何在呢?3、联系经济法的产生根源以及社会生活实际等方面,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我们为什么需要学习经济法学(学习意义、作用)——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

【解题思路】可涉及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学科意义、实践应用价值(工作生活)等方面;可选择课件以及“讨论课”中或其他资料中相关的典型案例或事例(如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分析。

即:结合经济法产生根源的某个方面的分析,联系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实际,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从经济法角度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论述经济法学的学习意义、作用。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效果、知假买假索赔的社会意义等,论述消费者的概念以及“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一、退一赔三)。

简答题1、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制对象及其规制原则。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定情形(简答或案例)。

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基本途径。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是经济学与法律学基础理论相结合,以指导社会经济活动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一门学科。

经济法的核心就是要促进消费者有效的选择商品,促进投资者有效的进行资本市场投资,促进生产者有效的生产资源配置。

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经济法律研究,以社会经济活动为分析和研究对象,研究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的制度、规则和机制;第二部分为经济规则研究,以社会经济活动的原则、规律、机制和方法为分析和研究对象,研究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则、机制和方法的发展演变。

经济法的研究要素主要包括政策、法律、制度、机制和体制等。

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方有关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定,是指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实施指导性文件。

法律是指国家根据自身国情而制定的政府规范性行为的指令性文件,是政府给定社会经济参与者的指导性文件。

制度是指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制度规范来规定政府和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具体规定。

机制是指政府制定的有关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实施机制,也指政府、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体制是指政府给定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包括社会经济活动实施所需要的具体制度、机制和组织等。

经济法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是指研究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过程,以及国家的经济调控政策,具有宏观性的政策研究,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管理、社会经济管理、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决策的研究。

微观经济法是指研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依法执行的管理行为,其中包括私法和行政法。

经济法的研究面临着许多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是政治不稳定性、政府政策变化、互联网经济、全球化、气候变化和社会分层等。

另外,经济法还应面临巨大的外部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有:环境问题、资源分配、经济效率和社会分层等。

研究者应整合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探索经济法对全球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更好理解社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发展全球经济的超前性理论,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点经济法体系(P2~3)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第二点经济法的主要渊源(P4~5)(一)宪法——最重要渊源(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点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P7)第四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P7)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 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2024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PPT课件

2024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PPT课件

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贯穿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各 个组成部分
2024/1/30
经济民主原则,要求20%的人 掌握大量财富,而80%的人也 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政府的角色是协调者,制定交 易规则,并且监督执行,在保 障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实现财 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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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 场经济的基石
2024/1/30
经济公平原则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 度,通过调整经济关系、平衡经济利益
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价值
在微观层面,经济公平指任何一个法律 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 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 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
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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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原则
•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障和实现社会整体的可持 续发展,注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平衡协调, 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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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体系不断完善
经济法国际化趋势加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体系将不断完 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需要。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 益紧密,经济法国际化趋势将不断加强。
经济法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经济法与科技发展的紧密结合
在未来的发展中,经济法将更加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的保护,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维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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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总结与展望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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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章内容的总结
01
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 基础知识。
2024/1/30
02
阐述了经济法律关系的 构成、运行和保护等核 心内容。
03

经济法总论结合分论的文章

经济法总论结合分论的文章

经济法总论结合分论的文章
经济法总论和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涵盖了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核心内容。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的基本概念,并探讨如何将它们结合起来,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一、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是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之一,它主要研究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一定经济活动能力和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人、政府等。

经济法总论主要研究的是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分论
经济法分论是经济法总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研究的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分论包括企业经济法、个人经济法、合作社经济法、市场失灵经济法等,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研究其在经济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

三、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
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经济法分论则是研究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各个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应用经济法律制度。

此外,将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还可以更好地分析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当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时,
可以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分析不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综上所述,经济法总论和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将总论和分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更好地解决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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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法体系两大构成之关系 目的基本一致,在资本主义国家市场规制法先于 宏观调控法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优先 于市场规制法产生。 手段各有分工,效果各有差异:市场规制法主要 通过对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排除市 场进入壁垒和设定公平交易规则来对市场进行规 制,国家是直接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在宏观调控 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 、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 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 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1、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及其行 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体系则是由全部的经济法子部门所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子部门是经济法体 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的经济法子部门是由各 有特定调整对象的不同类的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 ,它们各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但都存在着内在 逻辑性,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 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规制法的构成 1、竞争法: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 法分开立法的模式,并于1993颁布了《反不正 当竞争法》,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 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 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规制法
(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规制,系规范、管理之意,市场规制系国家 对市场进行规制,是指国家不仅为参与市场活动 的主体制定规则,而且直接介入市场主体的活动 中,对其进行管理和制约。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极其行为 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有时也可称市场管理法、市场秩序法或市场 监管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部门法的体系,是对各种实际存在的法进行适当 的分类和分编。传统的部门法都有其相对成熟、 完善的体系理论,它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和 学习者认知该法律的路径——基本线索。如刑法 由罪则与罚则构成,民法由人格法与财产法构成 ,行政法由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作用)法构 成。寻着上述路径——基本线索,人们就能够从 某一部门法的主干准确地走到它的末端——具体 的法律规范。
第六章
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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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及要求 认识到建构经济法体系理论有助于经济法的 系统化和适用的条理化、准确化,对经济法体系 中各主要构成有总括性了解,能从宏观上把握经 济法,对经济法分论有初步了解并产生兴趣,对 总论与分论的关联性有清晰认识。
第四章
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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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
3、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包括1993年 颁布、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如国务院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 例》等。 产品: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等不受产品质量法的保 护。建筑工程的例外规定。 产品质量:产品的适应性与安全性,既符合消费 者使用需求与保障消费者安全的特性的总和。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 组成部分,是最典型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经 济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 范政府规制市场行为。 立法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 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倾斜性保护经济 弱者原则。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市场规制法
2、消费者法: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消费者 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其他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其他领域,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消费者:为生活性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务的个人。在我国,将农民视为消费者(特殊保 护)。 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济组织 和个人。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一) 部门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 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 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法律 体系是由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每一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各自成为结构复杂的 有机体,其由一些具有相对同质性的法律规范或 法律制度组成,这些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有复杂 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具有规律性,认识、 揭示这种规律性有助于法律的系统化和法律适用 的条理化、准确化,这就是研究学习部门法体系 的意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学者们按照不同的方法来构造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 控法和经济持续发展法; 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 活动法;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 中的救济与责任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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