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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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现状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已经到了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时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潲水油”、“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不法企业和不法商贩为了牟取高额利润采用的各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精神,也把食品安全提到了空前的高度。

目前我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食品经营户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还相当欠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食品?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食品流通环节的涵义

食品流通环节就是食品从生产者手中经过各个流通环节,进入到消费者手中的运动过程。

1.批发环节

是食品大批量在流通中转移的流通环节,这一环节主要由生产推销部门、商业批发企业、代理商、经纪人、贸易货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所构成。

2.零售环节

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环节,包括生产企业所设的门市部、商业零售企业、个体商贩、各部门所设的小卖部、服务社等。零售环节位于商品流通终端,是流通过程与消费领域的结合点,也是食品流通的最后关口。当食品经过零售送达消费者手中,食品运动也就最后终止。

3.仓储环节

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停留,形成食品储存。

(三)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四)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五)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七)什么是保质期?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八)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一下几种: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九)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十)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三、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要自觉依法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要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进销货粘贴式台账

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要向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索要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并要加盖其公章备查。尤其是乳制品,一定要供货单位提供每一批次质量检验检疫报告。

要认真做好食品进销货的粘贴式台账,主动索取和保存食品供货商的进货票据,并按要求依次粘贴作为进货台账。

食品经营户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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