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许可)一、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申请条件: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数量没有数量限制五、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4.持证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不收费七、许可程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
7.1申请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二份),携带有关资料到设备安装所在地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设备注册代码,然后向市质监局提出登记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4.持证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
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1总则1.1制定目的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制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详见附件)。
1.4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本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特种设备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现行版本为准。
1.5工作原则(1)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建立并完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救援以属地区人民政府为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整合资源,平战结合。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1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2021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总局安排部署,以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通过强执法、严监管倒逼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落实责任、加强执法、严守安全底线1.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人员;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履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
2.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制造单位、危险化学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为重点,按照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持续做好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长输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不断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汇总分析,实施“挂图作战”,消除系统性风险隐患,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3.加强检查执法工作。
严格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和“四铁”“六必”的要求,继续发挥好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技术检验三结合执法的优势,在检查发现隐患和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上形成合力,提升执法检查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4•【字号】津建设材〔2016〕29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规定所称架设设施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提升模板等。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5〕9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局、检验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修理)告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告知受理模式在我市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实施现场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修理)施工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可在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中注册单位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告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网址:http://60.29.81.72施工单位注册相关事项咨询电话:27182164,27182120二、告知数量一张告知书仅可告知一台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可告知多个压力管道单元。
三、其他特殊要求无需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在录入设备信息的同时录入监检信息,进行网上告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告知时应确定定期检验机构;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由具备压力容器制造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网上告知。
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样机,安装前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网上告知。
试生产(含试安装、试维修(修理)、试改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注册后,可进行网上告知(仅可试生产1台)。
厂内机动车辆、流动式起重机、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将设备信息录入监察系统后申请监督检验。
四、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5年12月25日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天津市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
天津市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关于对气瓶检验员进行资格考核的通知各气瓶检验单位:根据国家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市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定于2006年6月份对我市气瓶检验员进行资格考核,同时对今年到期的气瓶检验员进行资格复试。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及方法:这次气瓶检验员资格考核工作,将按照《天津市气瓶检验员资格考核大纲》(见附件一)进行,重点考核检验员掌握气瓶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对现行法规、标准、规范和气瓶检验方法的掌握情况。
考核由基础知识闭卷考核、专业知识开卷考核两部分组成(复试人员只参加开卷考试),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均达到70分为合格。
二、考核时间和地点:(1)考核时间:基础知识考核(闭卷): 6月1日 9:30-11:30专业知识考核:(开卷) 6月6日 9:30-12:00(2)考核地点:静海宾馆三、为做好气瓶检验员资格考核及复试工作,考委会安排考前辅导,具体安排为:初试: 5月25日至6月6日(见附件二)复试: 6月1日至6月6日(见附件二)报到时间:分别为5月25日和6月1日上午10:00前辅导地点:静海宾馆(静海县静文路26号)天津站、食品街、八里台、王顶堤乘汽车可到。
四、2005年气瓶检验员资格考核未及格人员,可参加相关科目补考。
五、参加考核的学员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二张一寸彩色照片及计算器;初试学员还应携带本人学历证原件。
考核所需教材和相关资料由考委会统一准备。
六、费用:初试:辅导费400元/人考核费200元/人(含证书费)教材及资料:160元/人复试:辅导费200元/人考核费200元/人(含证书费)教材及资料:145元/人辅导班统一安排食宿(食宿标准80元/人天)食宿费用自理。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附件一天津市气瓶检验员培训考核大纲一、基础理论知识(适用于新取证人员)1.金属材料基础(8学时)。
气瓶用金属材料的种类、牌号、金属组织结构、金相基本概念、力学和工艺性能指标、材料热处理方法等。
天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件
天津特种设备使⽤登记条件天津特种设备使⽤登记条件包括: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使⽤前或投⼊使⽤后三⼗⽇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登记,取得使⽤登记证书等等。
关于“天津特种设备使⽤登记条件”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天津特种设备使⽤登记条件1、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使⽤前或投⼊使⽤后三⼗⽇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登记,取得使⽤登记证书。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登记。
⼆、天津特种设备使⽤登记法律依据(节选)1、《中华⼈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发布)第三⼗三条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使⽤前或者投⼊使⽤后三⼗⽇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登记,取得使⽤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第⼋⼗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使⽤有关特种设备,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登记的;(⼆)未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第⼆⼗三条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严格执⾏本条例和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
第⼆⼗五条特种设备在投⼊使⽤前或者投⼊使⽤后30⽇内,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以上就是对“天津特种设备使⽤登记条件”的回答,在天津地区该事项时特种设备使⽤单位要具有合法的⾝份,特种设备使⽤单位要提⾼特种设备作业⼈员的操作技能,使之适应特种设备不断更新变化的要求。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质监局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质监局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津质技监局特监[2012]349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质监局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质技监局特监〔2012〕349号)各区县局及相关单位:为保障我市大型活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质监局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天津市质监局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办法(试行)为保障我市大型活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结合我市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经验,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大型活动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会展论坛活动办公室举办的、并且明确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任务的大型会展论坛活动。
二、保障范围:在全面做好我市在用的特种设备常规性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大型活动特点和监察工作重点,划分为“核心区”和“外围区”两个层次的安全保障范围:(一)核心区:1、大型活动场馆;2、大型活动签约宾馆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重要场所。
(二)外围区:除核心区之外的重要区域和重点场所,是指:重点监察特种设备及单位(含重大危险源、高危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全市各区县;三、工作目标(一)确保核心区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二)力争外围区不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全市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大型活动活动场馆为核心,以外围区为基础,突出重点,全面防范,扎实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在总体安排上,要做到工作落实到位,任务落实到点,责任落实到人;在具体做法上,要做到监督检查到位,检验检测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在责任落实上,要做到“谁检查(检测),谁签字,谁负责”。
2023年天津市特种设备相关管理电梯模考(含答案)
2023年天津市特种设备相关管理电梯模考(含答案)一、判断题(35题)1.使用单位不用负责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和进行定期演练。
A.正确B.错误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正确B.错误3.使用单位应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不用交回使用登记证。
A.正确B.错误4.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A.正确B.错误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A.正确B.错误6.国家监管部门强制要求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A.正确B.错误7.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所指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包括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共4个品种。
A.正确B.错误8.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A.正确B.错误9.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A.正确B.错误10.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监督检验单位可直接向其提出,也可向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或投诉。
A.正确B.错误11.电梯的管理制度是指电梯交接班制度,其它如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不属这一制度范围。
A.正确B.错误12.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A.正确B.错误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条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条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5〕9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条件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特种设备许可规则条件”),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许可规则条件”的要求,结合天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种设备安全的需要,现就部分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办公场所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应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有资料档案室(柜)、仪器设备室、有工具间(柜)和备件仓库的要求。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办公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D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厂房、场地、制造及检测设备、专业人员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D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厂房、场地、制造及检测设备、专业人员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三、气瓶充装站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取证、换证、增项、迁址)的规模、自有气瓶数量、人员及资产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对于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企业,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可以按附件3中气瓶数量要求的80%予以支持(必须为同一单位名称和同一法人代表)。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期满换证时,对低温液态永久、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应符合两种及以上介质储罐的总容量≥30m3或单种介质储罐容量≥15m3的要求;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符合储罐容量≥40m3的要求。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6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考规》),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相关工作,切实发挥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把关作用,强化考核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天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具体条件》(以下简称《具体条件》,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业人员许可权限及程序新发证:按照《考规》相关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实施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滨海新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其他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除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证书复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区两级发证机关按照发证项目范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实施复审。
工作程序:按照《考规》执行。
二、考试机构委托要求各发证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具体条件》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自行委托考试机构,开展考试工作。
其中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人员资格的考试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委依照《考规》统一确定。
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具体条件》要求,对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授权委托。
各发证机关应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通过条款明确约定对考试机构的要求及违法、违约责任。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们:为了加强对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向您通报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具体如下:一、天津市特种设备总体安全状况截止目前,天津市特种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检测。
经过统计,特种设备的整体安全状况良好,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强化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主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1. 锅炉安全状况天津市的各大锅炉均按照规定进行了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了锅炉的安全运行。
相关管理部门也对锅炉施工、安装、维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监管,加强了锅炉的安全管理。
2.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压力容器作为一种重要的特种设备,在天津市得到了有效监管和管理。
相关执法部门督促压力容器用户单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养护,有效降低了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率。
3. 圧力管道安全状况天津市的管道运输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建立了完善的管道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了液化石油气管道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工作,有效提升了管道运输的安全水平。
4. 电梯安全状况天津市的电梯安全工作一直是执法部门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了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了重点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并对老旧电梯进行了及时更新和维护。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尽管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具体工作包括:1. 继续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 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3. 加强对特种设备建设、改造、维护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 继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市民安全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3天津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一、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安生【2016】17号)要求,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DB12/T 759-2018),制定《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安全管理风险的辨识和每一特种设备辨识单元的安全风险辨识,确定每一特种设备辨识单元的安全风险级别,进而制定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评估简要流程见附表1三、天津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DB12/T 759-2018)(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是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为管理风险和设备安全风险,管理风险和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均为5级。
四、使用单位按照地方标准中《附录A》进行管理风险的辨识,根据扣分比例(M=扣分值/满分值×100%)的评估结果,确定使用单位管理风险的风险等级,分为:A(极高危险)、B(高危险)、C(中危险)、D(低危险)、E(极低危险)。
五、使用单位按照地方标准划分的设备安全辨识单元,对应地方标准表1中基础扣分比例和《附录B》至《附录I》进行辨识单元风险辨识,根据地方标准中4.3.2.1.3扣分比例计算(R=基础扣分比例+扣分值/满分值×100%)的评估结果,确定使用单位辨识单元的风险等级,分为:Ⅰ(极高危险)、Ⅱ(高危险)、Ⅲ(中危险)、Ⅳ(低危险)、Ⅴ(极低危险)。
基础扣分比例取值按照地方标准中表1中规定数值对应确定。
对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但符合《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要求的压力管道,基础扣分比例为0。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推行信息化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
(完整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市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
天津市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2022 年 7 月 22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 年 11 月 18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天津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工器具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生产、销售、检验、维修安全工器具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工器具,是指用于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和检测仪器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工器具的采购、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能。
第五条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安全工器具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和使用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安全工器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二)具有产品合格证;(三)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报告;(四)具有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合法资质证明。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采购制度,对采购的安全工器具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要求。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使其掌握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条从业人员在使用安全工器具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安全工器具;(二)不得擅自改变安全工器具的结构、性能;(三)不得使用损坏、过期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四)发现安全工器具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安全工器具的检验和维修第十二条安全工器具的检验分为定期检验和专项检验。
第十三条定期检验应当根据安全工器具的特性和使用环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专项检验应当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一)安全工器具发生故障或者异常;(二)安全工器具经过重大维修或者改造;(三)安全工器具使用年限达到规定期限;(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检验。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法治保障——《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解读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法治保障——《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解读
韩捷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18(0)10
【摘要】2018年9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由人大主导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对本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总页数】2页(P29-30)
【作者】韩捷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提出——避免一般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服务全省转型跨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J],
2.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 [J],
3.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J], 吴振祥;林喜勇
4.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J],
5.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天津市消防条例》解读 [J], 周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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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推行信息化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技术交流、行业评价、咨询等服务,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参与相关检查和相关标准制定。
第七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第八条国家机关、团体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特种设备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众参与监督,及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三条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停止交付,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经营和使用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和使用单位获知特种设备存在前款规定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和使用,并协助生产单位召回缺陷特种设备。
第十四条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节生产、经营第十五条依法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取得生产许可所应具备的条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不得超出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生产活动;(四)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施工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书面告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施工方案等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承担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安装未经许可生产、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
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该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提供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三)销售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证书、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租、出借单位应当向承租、借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检验合格证明、日常维护保养证明,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承租、借用单位经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不得将租赁、借用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可以书面约定特种设备在出租、出借期间的使用管理责任,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单位或者出借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进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责任;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责任主体约定不明确的,由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使用管理责任。
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查验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等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第二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出租、出借、进口未经许可生产、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三节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三)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使用单位,未作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属于所有权人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未确定使用单位或者实际负责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三)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单位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停用特种设备,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使用职责,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使用、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收集、保管、查阅、交接等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或者其他合法接收单位;未完整移交的,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技术档案至特种设备报废为止。
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未消除的,不得继续使用。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定期检查和隐患排除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活动,不得充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使用气瓶信息化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信息标识,不得充装没有信息标识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