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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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系统作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和所属生产矿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矿井、原煤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要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管理职责、工作要求和奖惩办法等。

第二章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

第四条 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具体由矿井和原煤公司负责管理,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监督。

第五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建立系统维护管理机构,配足维护管理、监控值班人员,保证矿井安全监控中心室24小时有人值班。

第六条 矿井调度室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终端,保证有监控系统显示的全部内容。当班调度员、值班领导必须随时掌握监控信息,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处理监控信息。

第三章 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设备管理

第七条 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并与股份公司监控中心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信息系统类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远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制度层次 执行层 制度编号 XMGF04-C03-C019 版次 V3.0 密级 非密

阅读要求 熟读 阅读人员 总部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控管理人员

编制 生产技术部

审核 赵斌 批准 吴正水 生效日期 2010年11月2日

第八条需要新装系统,应按新项目的管理要求,进行申请、立项、设计和实施,由股份公司统一组织,入网单位(原煤公司和矿井)具体负责,提供联网条件。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配合协调安装。

第九条远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采购由股份公司生产技术部、办公室、物资供应分公司和信息化工作组按有关规定招标,由中标单位负责安装调试。

第十条远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作用和功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包括信息终端(矿端采集数据设备和软件)、信息中心(远程监控网络设备和系统软件)、数据中心(为用户提供浏览和处理监控信息的终端设备和系统)以及网络通讯系统,完成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处理、接发和连网传输,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建立区域备份服务器(数据库),供各区域用户直接调用(访问),防止信息中心设备或网络故障造成系统中断。

第十二条原煤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股份公司的调度中心必须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中心,设置终端用户,安装监控信息的显示、报警、打印设备,并保证能连续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联机运行一个月后,由项目单位写出工程竣工和申请验收报告,由股份公司生产技术部、办公室、物资供应分公司和信息化小组等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四条建立了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的单位,每年要编制远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或维护专项工程和资金计划,与安全生产专项工程计划同时上报和下达。

第十五条远程安全监控系统所发布的信息必须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全部信息,包括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量)、温度、风压、液位和瓦斯抽采系统的流量、负压、瓦斯浓度参数以及主要设备、设施(包括风机、水泵、绞车开停和风门开关等)开关量。

第十六条井下所有传感器的信息都必须进入监控系统主机,监控地点名称必须与井下实际位置相符,参数类型设置与传感器一致。矿井新装或拆除传感器,必须及时在监控主机和远程信息终端中予以设置。

第十七条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实时监测和远程传输,并具有自

动存储数据、报警、数据统计、短信息发送、多方式查询、报表打印、可维护管理等多项功能。

实时数据保存时间不小于48小时,统计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对每台设备、每处设施都必须明确具体的保管维护责任人。要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建立设备档案,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远程安全监控装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设备。

2.修理费一次超过现时新值的60%以上;

3.遭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4.国家或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条远程安全监控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执行申请、鉴定、审批手续。需要报废的设备,由原煤公司根据报废条件填写《远程安全监控设备报废申请单》(易耗品除外),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组织网管、通风、机电等部门进行鉴定,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必须建立台账,妥善保管。设备残值配件、元件可用于维修、改造更新。

第四章安全监控网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及建立了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的原煤公司必须明确网络管理专门机构,设置专职网管人员(生产矿井可由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和监控专业技术人员兼管),负责远程安全监控网络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远程安全监控系统专职网管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或网络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相应中级以上职称;原煤公司远程安全监控系统专职网管人员必须经相关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或具有相应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本单位安全监控网络管理机构的设

置、人员配备、所需资金保障;各单位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方案设计、资金计划编制、系统管理以及故障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远程安全监控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排查网络故障,协调处理系统相关问题;对所辖区域的系统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和业务指导;对下属单位网络管理负责检查监督和协调指导;负责组织制订所辖区域网络信息工作计划和系统改造计划;对下属单位的网络改造方案、资金计划进行审查。

第五章系统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系统设备和网络通讯设施原则上按所有权进行管理。股份公司对网络维护管理、系统故障处理负责统一协调;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所属区域系统设备和网络通讯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对矿区内的整个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故障处理负责统一协调;原煤公司和煤矿负责对本单位网络设备、设施和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的内容包括:系统设施和软件的维护、设备设施修理、故障诊断及排除、系统软件升级、系统改造和更新等。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数据中心的设备由各单位网管员负责维护管理,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负责运行监护。远程安全监控系统所有软件只能由网络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严禁其它人员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矿井监控中心机房值班人员必须监视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现系统故障应及时按规定处理或报告网管人员,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严禁利用矿井安全监控主机(包括备用设备)及信息终端上外网、玩游戏、聊天;禁止在监控系统设备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一条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关闭显示和报警设备。

第三十二条远程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地点和相关参数都必须由矿井监控技术人员(或网管人员)负责设置,其它人员不得更改。其报警参数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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