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大学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知识,拓宽视野,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升人文素养与科学素质,增进对自身、社会、自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同时建设一批教学效果好、具有学校特色、能够面向全校学生长期稳定开设的高质量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体系设置

第二条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由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学与艺术类、创新创业类四大模块构成。

1、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主要涵盖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医学等自然科学学科和众多的工程技术领域,使学生通过对所涉领域的总体理解,认识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的新进展及其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帮助学生提高科学素养和工程意识。

2、人文社会科学类:主要涵盖哲学、历史学、伦理、政治、经济、管理、法学等学科领域。旨在使学生了解哲学分析的方法,培养思辨能力和批判精神;学会用历史的方法和眼光认识事物;熟悉社会科学的一些主要概念和方法加强对当代人类行为的理解,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现代社会面临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3、文学与艺术类:主要涵盖文学、艺术等学科领域。旨在培育学生的文学艺术素养与审美能力,使其在文学艺术作品的赏析过程中感悟文学与艺术的魅力,陶冶情操,提高感受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4、创新创业类:主要包括创新方法、创新创业基本知识、创新创业基本素养等内容。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以及创业的基本素质(包括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技能、创业心理品质和创业能力等)。

第三章课程设置原则

第三条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课程设置原则如下:

1、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2、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领域知识的融会贯通。

3、有利于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4、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人文情怀和科学素养。

5、有利于启发学生的问题意识、批判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

6、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和合作能力。

第四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申报条件

1、符合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设置原则,且教师授课效果好的校选课;或虽未开设过校选课但符合上述课程设置原则,且开设师资及课程等条件相对成熟的课程。

2、课程第一主讲教师原则上为本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鼓励校内教师利用校外教育资源,与校外专家组成教学团队建设我校缺乏的通识类课程;鼓励各院打破学院或学科界限,开设有特色的通识课程。

3、具有明确可行的课程建设方案。课程学时数一般为24学时或32学时。

第五条申报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及课程建设重点,在教师自由申报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申报,同时学院应成立教改项目评审组,认真审核并把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2、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上报的课程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公布立项课程名单。

第五章课程建设内容

第六条列为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的课程,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应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教学:

1、教学重点不在于讲授具体的知识细节,而在于启迪思维,讲解方法和知识的要点,着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环节应包括课堂讲授、课外阅读和练习、课堂讨论以及课程网站等多个部分。应对学生提出必要的课外阅读量和练习量的要求;应通过课堂讨论和撰写读书报告、小论文等办法,检测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3、避免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提倡运用课堂模拟、项目参与、社会实践、角色扮演等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要求每门课程均

通过学校的网络综合教学平台开展混合式教学模式,实现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提升课程教学效果。

4、课程考核应体现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的有机结合,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质量的评价。期末考试占总成绩比例不超过50%。

第七条课程通过建设后应形成2人以上的教学团队。

第八条鼓励课程团队编写符合课程建设要求的特色教材或讲义,实现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优化。

第六章课程建设管理

第九条通识教育选修核心课程实行立项建设,分批建设。学校对取得立项建设资格的课程投入专项建设经费,分年拨付。同时立项的课程将取得教改项目立项绩效。

第十条学校按照第四章“课程建设内容”的要求,定期对课程的建设和改革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未在三年内持续开设的课程将停止经费资助,并取消其课程立项。虽持续开设但效果欠佳的课程,学校将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取消其课程立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