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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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章程
目录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第三章校党委
第四章校长
第五章学术机构
第一节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节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节学部委员会
第六章民主管理机构
第一节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节校学生代表大会与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七章校部机关与公共服务机构
第八章学院
第九章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教职工
第二节学生
第十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一章外部关系
第十二章学校标识
第十三章附则
序言
福州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福建省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
建校以来,福州大学面向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发扬以“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勇于拼搏的奉献精神”为代表的福州大
学精神,拓展政产学研合作,加强国际和区域学术交流,以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国家和福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了贡献。
面向未来,福州大学坚定不移走以提升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深入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五大战略”,努力在为国家和区域发展做贡献的过程中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全面建成创业型东南强校,努力成为国内知名高水平大学。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福州大学”,简称“福大”;英文名称为“Fuzhou University”,英文简称“FZU”。学校网址是。
第二条学校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地区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大事项,经学校充分讨论,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全委会”)同意,由举办者依法处理。
第三条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和探索高等教育规律,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充分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支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院办学主体作用。
第九条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营造以人为本、助人成功、和谐发展、创业兴校的文化氛围。
第十条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文明校园。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接受社
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通识理论,掌握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谋职能力和深造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按照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设置调整博士、硕士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学科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招生条件和标准、选拔办法与程序,招生章程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各类招生方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拟订,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重视学风建设,鼓励拓展学生校园文化、科技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构建政产学研密切结合的创业型大学办学格局,促进办学模式创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参与区域决策咨询,努力提升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弘扬福州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和交流;促进科学和艺术结合,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致力于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以创新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发挥区域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拓展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和办学国际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