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证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包括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含耕地,下同)、本省的土地开发整理折抵指标和城镇建设专用指标。
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是主体,土地开发整理折抵指标和城镇建设专用指标是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补充。
第四条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组成部分,随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没有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五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台帐制度,按建设项目实施情况逐笔核销计划指标。
第六条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上半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预报全年的执行情况。
次年1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年度的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第二章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第七条省、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级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
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10日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在综合平衡省直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省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与耕地保有量计划建议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建议共同构成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耕地补充管理,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
第三条耕地补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实行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三)优先考虑耕地质量,提高补充耕地的生产力;(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耕地补充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补充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耕地补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耕地占用审批与补充第五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先实施耕地补充。
第六条耕地补充的方式包括:(一)开垦未利用土地;(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补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占用耕地。
第三章耕地补充标准与质量要求第八条补充的耕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土壤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二)灌溉条件良好,具备一定的抗旱能力;(三)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四)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耕地补充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补充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补充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耕地补充或者补充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粤府办[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地级以上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省财厅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省财厅《广省耕地开XX殖场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省财厅文号:粤财农[2001]378号发布日期:2001—11-21执行日期:2002-1-1生效日期:1900—1-1**市、县财局、国土(**)局:为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和我省耕地开XX殖场费的征收、使用,确保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人民土地管理法》、《广省实施(人民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厅和省国土**厅联合制定了《广省耕地开XX殖场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省耕地开XX殖场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确保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人民土地管理办法》、《广省实施(人民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XX殖场或开XX殖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XX 殖场费。
缴纳的耕地开XX殖场费或用于开XX殖场耕地的费用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
本办法所指非农业建设,是指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间农用道路和从事农、渔、林、牧业生产以外的建设。
第三条耕地开XX殖场费属行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省行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级财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接受当地物价、财、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耕地开XX殖场费按如下标准缴纳(按每计):1、、市及其他地级市辖区(不含所辖县级市、县)为20元;2、县级市辖区内15元;3、县辖区内10元;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加收15元.第五条耕地开XX殖场费60%留给负责补充耕地的县使用,上交省、市**20%作为全省及全市为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统一调剂使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1.总体要求开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以旱涝保收为标准,田块平整,排灌顺畅,道路通达,开发出的地块符合农业耕种的要求。
2.土壤质量2.1土层厚度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40cm,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
2.2表土层有机质含量水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5%,旱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以上。
2.3土壤酸碱度表土层PH值在5.0~8.0之间。
2.4土壤质地表土层质地为砂质壤土至粘土。
3.工程质量3.1土地平整3.1.1田块布置平原地区田块布置有利于灌溉、排水、防风及农业机械作业的需要,田块形状规整,边与边尽量平行;丘陵地区田块布置需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梯田长边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3.1.2平整程度1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5㎝以内;旱地田面坡度在l:500以内采用淋灌、喷灌或滴灌的田块对田面坡度要求可适当降低。
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6°以下(不含6°)的坡地不需要修筑梯田,坡度6~25°的需修筑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
3.2灌溉与排水3.2.1灌溉水源项目区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干旱缺水地方修建山塘、蓄水池、陂头或抽水站,配套完善的引水渠。
3.2.2排灌标准水田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灌溉保证率在70%以上;排涝达到10年一遇标准;地下水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2.3排灌设施排灌渠道满足项目区灌溉和排水要求,各类沟渠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坡度适宜,便于排灌。
桥、涵、闸、放水口等配套设施齐全。
3.3田间道路3.3.1道路布局田间道路布局合理,满足小型农业机具通行、运输、作业的需要;与周边道路、村庄相连接,方便生产生活。
田间道路分为田间道和生产道两级,连片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可不设置田间道。
3.3.2道路质量田间道路面宽度3米~4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两边衬砌护坡或挡土墙,路面铺填碎石、石渣、炉渣或硬底化,厚度210厘米~20厘米;生产道宽度1米~2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耕地(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相结合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要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和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坚持不占、少占耕地,特别是要避让水田等优质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完善时,要坚持保护优先、以补定占原则,水田、高质量等别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要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要由原来的“要增量”向“盘存量”转变,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二、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审核(一)用地报批审核。
对无法避让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见附件1),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针对一些地方新增耕地质量偏低、承包管理不到位、种植利用效益较差、基础设施管护不力、个别项目区出现失管返荒等问题,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增加耕地、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
在目前我省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落实土地承包责任,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科学、高效、持续利用我省耕地资源的重要性,将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列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条件,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指导、跟踪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
广东省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
广东省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9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开垦耕地工作。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
凡开垦耕地的必须在土地开垦区内进行。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第六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惠府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惠府办〔200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并报送市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同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精心组织并尽快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确保完成2009年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共同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互相协调,尽职尽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做好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区的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和2009年年度计划要在3月底前报省、市国土资源及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市财政资金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有计划地从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安排市级项目,并列入年度计划。
各县、区负责实施的市财政资金项目,所获得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市级占80%,县、区级占20%分配。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2009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已到位的马上组织实施。
同时,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开展补充耕地工作。
四、做好利用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各项工作(一)社会资金是指企业、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非财政性资金。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五)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
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国土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202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广东省总田长令2024年第1号全省各级田长,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2023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各地积极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实现耕地网格化管理、保护责任全覆盖,建立省、市、县、镇、村和网格“5+1”田长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为充分发挥田长制制度优势,落实落细各项制度要求,现将《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广东省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和《广东省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
各级田长要全面开展巡田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传,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广东省第一总田长:黄坤明广东省总田长:王伟中2024年7月4日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巡查检查内容第三章巡查检查组织方式第四章问题发现及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评价内容第三章综合评价实施第四章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田长制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田长制,明确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副总田长以及省田长制责任单位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田长制运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和开发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
第七章 土地监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
省人民政府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直接登记发证。
第七条 土地确权、登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则和标准,采用统一的登记文件式样。
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当确保当地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减少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耕地补偿责任。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
第二十二条 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制定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适宜开发为耕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优先开发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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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地开发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开发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的行为。
第三条易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江河源头保护范围、土地权属有争议、灌溉水源无法保证以及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易地开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委托方,是指采取先补后占的办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而进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受托方,是指代委托方开发补充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易地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
易地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易地开发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管理,包括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安排易地开发任务,统一委托价格,统一开发标准,统一指标调整。
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易地开发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第六条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建立各级补充耕地项目库。
易地开发项目必须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择。
第七条易地开发项目以旱涝保收为建设标准。
总体上应达到“四化”要求,即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化、耕作机械化、环境园林化。
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没有条件自行开发补充耕地的县(市、区),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先补后占的形式向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开发申请,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无法安排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易地开发申请。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易地开发的理由、拟易地开发耕地的数量及土地
利用现状图等。
申请报告应在每年五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补充耕地
项目库以及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易地开发项目,统筹筛选出易地开发备选项目并组织项目论证。
项目论证包括对项目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的综合评价。
经论证确定适宜开垦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会审会议研究确定,并于当年七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易地开发任务,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整理中心。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文件,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与委托方签订补充耕地易地开发委托合同。
合同文本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在接受开发任务后2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
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适宜性、开发条件、可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权属调整方案、项目整体规划、土地平整、水利配套、土壤改良、道路以及生态环境工程的设计及建设标准、工期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后的经营管理方案等。
同时附报项目规划图、效果图、土地权属调整图和工程设计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由受托方上报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送省土地整理中心初审,再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内部会审的方式审批后实施。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与受托方所属土地整理中心签订补充耕地易地开发合同,同时抄送给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项
目预算会审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委托所属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易地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项目工程可采取招投标方式,同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
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进度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易地开发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易地开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易地开发项目。
受托方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本辖区内易地开发项目的资金进行监管,易地开发资金依法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并接受省国土资源厅财务监督及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省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易地开发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易地开发资金拨款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受托方。
受托方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受托方应在接受易地开发任务后次年五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于次年九月底前组织检查并进行验收确认和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受托方应向省土地整理中心提出项目竣工申请,省土地整理中心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补充耕地易地开发质量标准对项目的土地平整、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生态环境工程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要求为止。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内部审计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补充耕地验收的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的验收确认书,及时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的变更工作,做到“实地、图件、数据”三者相一致。
对验收不合格或资金使用审计有问题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易地开发项目原则上应采取统一规模经营的方式进行耕作
利用,以确保新增耕地不丢荒,并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易地开发新增耕地使用权、经营权属受托方。
委托方可取得100%的补充耕地指标,该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委托方支付开垦费用的凭证和新开垦耕地的面积分批或一次性办理。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取得农用地转用奖励指标。
农用地转用奖励指标按新开垦耕地面积的60%计算,其中80%奖励给委托方,20%奖励给受托方。
在60%的农用地转用奖励指标中,50%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要求为止。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内部审计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补充耕地验收的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的验收确认书,及时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的变更工作,做到“实地、图件、数据”三者相一致。
对验收不合格或资金使用审计有问题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改正。
为耕地指标。
奖励指标在新增耕地验收确认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下达到委托方和受托方。
奖励指标按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项目的验收确认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耕地保有量的指标调整,并将指标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受托方应妥善处理易地开发项目的土地权属问题。
具体要求是:项目上报之前,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明晰项目范围内土地的权属状况(权属主体、分布、界址和面积);需要进行权属调整的,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按照分布相对集中、界线规则化和有明显线性地物标记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
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编绘土地权属调整图;项目完成后,依法办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易地开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