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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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地开发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开发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的行为。

第三条易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江河源头保护范围、土地权属有争议、灌溉水源无法保证以及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易地开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委托方,是指采取先补后占的办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而进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受托方,是指代委托方开发补充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易地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易地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易地开发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管理,包括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安排易地开发任务,统一委托价格,统一开发标准,统一指标调整。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易地开发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第六条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建立各级补充耕地项目库。易地开发项目必须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择。

第七条易地开发项目以旱涝保收为建设标准。总体上应达到“四化”要求,即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化、耕作机械化、环境园林化。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没有条件自行开发补充耕地的县(市、区),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先补后占的形式向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开发申请,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无法安排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易地开发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易地开发的理由、拟易地开发耕地的数量及土地

利用现状图等。申请报告应在每年五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补充耕地

项目库以及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易地开发项目,统筹筛选出易地开发备选项目并组织项目论证。项目论证包括对项目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的综合评价。经论证确定适宜开垦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会审会议研究确定,并于当年七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易地开发任务,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整理中心。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文件,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与委托方签订补充耕地易地开发委托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在接受开发任务后2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适宜性、开发条件、可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权属调整方案、项目整体规划、土地平整、水利配套、土壤改良、道路以及生态环境工程的设计及建设标准、工期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后的经营管理方案等。同时附报项目规划图、效果图、土地权属调整图和工程设计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由受托方上报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送省土地整理中心初审,再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内部会审的方式审批后实施。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与受托方所属土地整理中心签订补充耕地易地开发合同,同时抄送给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项

目预算会审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委托所属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易地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工程可采取招投标方式,同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进度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易地开发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易地开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易地开发项目。受托方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本辖区内易地开发项目的资金进行监管,易地开发资金依法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并接受省国土资源厅财务监督及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省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易地开发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易地开发资金拨款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受托方。受托方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受托方应在接受易地开发任务后次年五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于次年九月底前组织检查并进行验收确认和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受托方应向省土地整理中心提出项目竣工申请,省土地整理中心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补充耕地易地开发质量标准对项目的土地平整、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生态环境工程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要求为止。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补充耕地验收的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的验收确认书,及时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的变更工作,做到“实地、图件、数据”三者相一致。

对验收不合格或资金使用审计有问题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易地开发项目原则上应采取统一规模经营的方式进行耕作

利用,以确保新增耕地不丢荒,并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易地开发新增耕地使用权、经营权属受托方。委托方可取得100%的补充耕地指标,该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委托方支付开垦费用的凭证和新开垦耕地的面积分批或一次性办理。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取得农用地转用奖励指标。农用地转用奖励指标按新开垦耕地面积的60%计算,其中80%奖励给委托方,20%奖励给受托方。在60%的农用地转用奖励指标中,50%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要求为止。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补充耕地验收的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的验收确认书,及时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的变更工作,做到“实地、图件、数据”三者相一致。

对验收不合格或资金使用审计有问题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改正。

为耕地指标。奖励指标在新增耕地验收确认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下达到委托方和受托方。奖励指标按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项目的验收确认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耕地保有量的指标调整,并将指标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受托方应妥善处理易地开发项目的土地权属问题。具体要求是:项目上报之前,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明晰项目范围内土地的权属状况(权属主体、分布、界址和面积);需要进行权属调整的,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按照分布相对集中、界线规则化和有明显线性地物标记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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