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
3、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20
20分
磋商小组
供应商
业绩
1、供应商有过法律顾问业绩的,每有1个业绩的,得5分,最多得20分.
2、供应商有过诉讼委托代理业绩的,每有1个业绩的,得3分,最多得15分.
说明:提供合同复印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5分
2、在“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方面,供应商对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的解读方式有利于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快速学法懂法的,加3分.
3、在“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方面,供应商对法律服务所涉法律问题的有完善的研究机制和内部把关制度的,加3分.
4、在“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供应商对采购所涉法律文书处理速度快,及时列席各种采购人需要法律顾问出席的重大会议及调查程序的,加3分.
3九年以上含不满十二年得6分;
4六年以上含不满九年得4分;
5三年以上含不满六年得2分.
说明:1.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按得分最高的评分项计分;2.提供团队负责人经最新年审通过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0分
技术类评委
服务方案
1、服务方案的内容包含了“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法律服务人员保障”及“案例分析总结”五方面内容的,得10分.
5、在“法律服务人员保障”,供应商团队内部分工明确,不会因个别人员临时请假出现服务中断情形的,加3分.
6、在“案例分析总结”方面,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涉案件过程记录完整、案情分析方法科学合理、案情总结报告简明扼要的,加3分.
25分
说明: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1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对供应商进行排序,并向采购人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人。
1.2 评审的主要因素是:最终报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商务响应程度进行综合评分,最低价不作为唯一成交依据。
2、评审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磋商小组3.1 磋商小组的组成: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磋商小组的职责:①确认或者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③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④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⑤编写评审报告;⑥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3.3 磋商小组的义务:①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②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③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④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⑤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评审程序:4.1 响应文件的初审: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附表一)内容逐条对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评审。
只有全部满足附表一所列各项要求的响应文件才是有效的。
4.2 响应文件的澄清:竞争性磋商可以在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纠正。
4.3 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得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 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分值由高向低排序,按分值高低依次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第二成交候选人、第三成交候选人,如最终评分相同,按谈判价格由低向高排序。
将成交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放《成交通知书》,由得分最高的第一成交候选人成交,并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评分因素的设置,既要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又是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实质响应的基础,更是专家小组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如果关键要素设置不当,将导致评审判断不准,把真正理想的招标人拒之门外。
本文分析了当下服务类项目应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设置评分因素中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思路和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提出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对原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力补充,是财政部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常态的有益尝试。
一、竞争性磋商方式优势突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可分两阶段采购实施,在第一阶段,采购人与供应商先开展磋商,确定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后再报方案,对各方案审核,择优选择最佳方案后进入第二阶段,各供应商以最佳方案进行报价,然后进行综合评审。
这样可弥补采购人对项目的认识不足和避免项目的漏项,提高项目的完整性,有利于采购人优中选优,有助于项目签约后的规范实施和运行,能够使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这也是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显著特点。
正因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集中了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的优势,又有不同于其他方式的显著特点,现已成为目前各地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设置状况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中,第一项就是适用于采购服务类项目,现以服务类项目为例,探讨评分因素设置的问题。
设置评分因素,最需关注的首先应该是满足于项目的关键要素,有利于项目的成交和项目所设定目标的实现,其次才是对供应商的优中选优。
(一)评分因素设置现状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的设置与项目属性和特点密不可分。
笔者对部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进行了初步统计,发现该类项目常见的评分因素可以分成以下四种:报价、技术要素响应,服务要素响应,商务条件响应,其他条件等。
在“报价”中,都能够按相关规定在计算报价分时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竞争性磋商会遇到的问题汇总
竞争性磋商会遇到的问题汇总1、货物类能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吗?答:可以但是有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还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得分占比例多少合适?答: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答:不可以,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且所有投标单位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可以先进入评分环节,评分完毕后才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单独进行磋商吗?答:不可以,应当先磋商再评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法律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在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中,通常包括了以下方面的考虑和要求:1.经验与专业能力:评估申请人的法律服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包括申请人的执业背景、团队成员的资格、经验和专业背景等方面。
对于法律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成功案例和法律意见的草拟等证明材料。
2.项目管理与组织能力:评估申请人的项目管理和组织能力,包括申请人在过去的类似项目中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的经验,比如项目计划、任务分配、进度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3.价格因素:评估申请人的提供的价格是否合理和具有竞争力。
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评估。
4.法律事务团队:评估申请人的法律事务团队的规模、人员配置和执业水平。
可以考虑团队成员的教育背景、资格认证、熟悉的相关领域和执业年限等因素。
5.服务质量和响应能力:评估申请人的服务质量和响应能力,包括案件处理的效率、响应客户需求的能力、在法律问题的处理过程中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等方面。
6.法律风险控制:评估申请人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并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以保护采购单位的利益。
7.诚信和合规情况:评估申请人的诚信和合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诉讼记录、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
8.公司背景与资金实力:评估申请人的公司背景和资金实力,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税务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
以上评分要求是根据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而确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
在评分要求中,还应该注明各项评分标准的权重和相应的评分标准,以确保评审的公正和客观性。
同时,评分要求也要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需求和指标相一致,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合规和透明。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评分因素的设置,既要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又是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实质响应的基础,更是专家小组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如果关键要素设置不当,将导致评审判断不准,把真正理想的招标人拒之门外。
本文分析了当下服务类项目应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设置评分因素中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思路和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提出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对原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力补充,是财政部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常态的有益尝试。
一、竞争性磋商方式优势突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可分两阶段采购实施,在第一阶段,采购人与供应商先开展磋商,确定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后再报方案,对各方案审核,择优选择最佳方案后进入第二阶段,各供应商以最佳方案进行报价,然后进行综合评审。
这样可弥补采购人对项目的认识不足和避免项目的漏项,提高项目的完整性,有利于采购人优中选优,有助于项目签约后的规范实施和运行,能够使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这也是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显著特点。
正因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集中了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的优势,又有不同于其他方式的显著特点,现已成为目前各地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设置状况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中,第一项就是适用于采购服务类项目,现以服务类项目为例,探讨评分因素设置的问题。
设置评分因素,最需关注的首先应该是满足于项目的关键要素,有利于项目的成交和项目所设定目标的实现,其次才是对供应商的优中选优。
(一)评分因素设置现状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的设置与项目属性和特点密不可分。
笔者对部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进行了初步统计,发现该类项目常见的评分因素可以分成以下四种:报价、技术要素响应,服务要素响应,商务条件响应,其他条件等。
在“报价”中,都能够按相关规定在计算报价分时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磋商文件中能要求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低于上一轮吗?
磋商文件中能要求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低于上一轮吗?问:磋商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低于上一轮吗?答:不可以。
在磋商过程中,如果磋商文件中供货范围不清,经磋商后扩大了供货范围;或采购人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或报价人第一轮报价有漏报的地方。
在这些情况下,第二轮、第三轮报价有所提高是可以的,不能直接在磋商文件中对每轮的价格规律进行限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因投标人因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还继续评审吗?答:如果经过对相同品牌产品进行认定后,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建议该项目废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竞争性磋商货物、服务、工程的价格分值如何设置?
竞争性磋商货物、服务、工程的价格分值如何设置?竞争性磋商货物、服务的价格分值分别是多少?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价格分如何设置?工程项目竞磋,报价评分必须采用低价优先法吗?……这些问题值得参考。
一、竞争性磋商货物、服务的价格分值分别是多少?答: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只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未对工程采购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提要求。
因此,工程采购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即可。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综合评分中报价分值设置60分合理吗?答:合理合法。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60 分为最高上限。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工程,可采用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吗?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此,不允许采用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磋商基准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办法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一、总则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不以最低价作为中标依据。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价格、技术、商务、资信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资信标和商务技术标比重或者分值等。
合格投标人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资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候补中标候选人……其他投标人中标候选资格依此类推视具体情况,也可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二、价格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100
三、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的计算
技术、商务、资信分按照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合计分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技术商务资信分=(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竞争性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数)
四、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商务资信分。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1/ 11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磋商项目专家打分分值一样
磋商项目专家打分分值一样1、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的企业,县水政联合执法大队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这是政府投资的采购项目,要求的建筑公司是必须是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公司,有违背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吗?答: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的服装要指定企业生产,并具有企业名录,但财政部[2022]38号令,禁止设置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答:公安部颁布的“人民经常服装目录生产企业”属于依法实施的企业资格管理。
留言所述从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中购买制式服装,不属于禁止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范围。
3、在制作纸质招标文件时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答: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4、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准备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指“数量化”吗?对于“服务类”、工程的磋商类项目怎样去量化?另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
磋商原则及方法一、总则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
最大限度的保护采购人权益,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采购工作的进行,一经发现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二、评审组织评审及磋商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评审及磋商全过程由有关部门指导监督。
三、评审及磋商的程序1、熟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评审磋商办法;2、开启磋商响应文件(一次报价不公布);3、资格审查;4、磋商、询标(需要时);5、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资信标评分;6、磋商二次报价或最终报价;7、磋商小组确定评审区间,然后对进入评审区间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8、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提交评审报告。
四、评审细则1.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资信评分(80分)各磋商小组成员按下列评分项目进行评定,每人一张评分计算表,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评定打分并记实名。
如任何一张表的一项评分内容分值超过规定的范围,则该张表无效。
各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各项评分内容进行评审、独立打分,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供应商技术资信部分的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备注:(1)评标依据以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中加盖有效公章的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为准;(2)业绩评分项,投标人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以评标标准要求为准。
评标委员会、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直至合同签订、履约期间,有权要求投标人出具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原件,予以确认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出现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予以处理。
(3)技术评分标准中,A档一般以该分项方案/措施的表述详尽、科学、操作性强、可信度高等为划分标准;B档一般以该分项方案/措施的表述细致度、可操作性、科学性等方面满足采购需求基本要求为划分标准;C档一般以该分项方案/措施的表述细致度、可操作性、科学性等方面较差为划分标准。
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
竞争性磋商一、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二、评审程序(一)磋商小组的组成及评审工作要求1.评审开始前,磋商小组应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
2.采购方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专家成员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3.磋商小组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推荐评审结果。
如发现磋商小组的工作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购人可会同监管部门解散磋商小组,重新组织磋商或评审,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磋商期间,采购人、磋商小组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一些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重要内容进行现场临时修改调整。
5.磋商小组应当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6.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8.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0.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财政部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在原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5种采购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比较分析(一)相同点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保证金要求、评审小组构成要求基本一致。
1.采购程序均分为五个步骤。
主要包括成立评审小组、制定谈判(磋商)文件、确定邀请参加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五个步骤。
2.供应商来源方式均为随机抽取或书面推荐。
两种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均要求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均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保证金提交时间、交纳方式和比例相同。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并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4.评审小组构成要求相同。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差异分析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定和实际,修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增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相关内容和操作细则,指导系统做好新形势下的采购工作。
二是加强对新采购方式的培训指导。
针对国务院近期发布的政府采购新规定和新增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议总行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集中培训的形式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指导采购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采购方式,提高基层央行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是引导分支机构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采购环境和新要求,组织学习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集中采购新规定,掌握并落实新采购方式,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的水平。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细则
(3)九年以上(含)不满十二年得6分;
(4)六年以上(含)不满九年得4分;
(5)三年以上(含)不满六年得2分。
(说明:1.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按得分最高的评分项计分;2.提供团队负责人经最新年审通过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0分
技术类评委
服务方案
1、服务方案的内容包含了“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法律服务人员保障”及“案例分析总结”五方面内容的,得10分。
2、在“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方面,供应商对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的解读方式有利于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快速学法懂法的,加3分。
3、在“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方面,供应商对法律服务所涉法律问题的有完善的研究机制和内部把关制度的,加3分。
35分
磋商小组供应商ຫໍສະໝຸດ 荣誉获得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或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奖励,得10分;获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奖励,得7分;获得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奖励,得4分。
(说明:具备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获奖荣誉计分,不累加。)
10分
磋商小组
人员配备
根据本项目服务团队中的团队负责人执业年限进行评分:
(1)在十五年以上(含)得10分;
4、在“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供应商对采购所涉法律文书处理速度快,及时列席各种采购人需要法律顾问出席的重大会议及调查程序的,加3分。
5、在“法律服务人员保障”,供应商团队内部分工明确,不会因个别人员临时请假出现服务中断情形的,加3分。
6、在“案例分析总结”方面,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涉案件过程记录完整、案情分析方法科学合理、案情总结报告简明扼要的,加3分。
2、经比选小组评审的最低有效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基准价;
竞争性磋商说明
竞争性磋商说明(共7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说明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媒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为方便领导进一步直观了解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优缺点,现列表陈述如下:3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参考):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九年以上(含)不满十二年得6分;
(4)六年以上(含)不满九年得4分;
(5)三年以上(含)不满六年得2分。
(说明:1.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按得分最高的评分项计分;2.提供团队负责人经最新年审通过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应商公章。)
10分
技术类评委
服务方案
1、服务方案的内容包含了“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法律服务人员保障”及“案例分析总结”五方面内容的,得10分。
2、在“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方面,供应商对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的解读方式有利于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快速学法懂法的,加3分。
3、在“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方面,供应商对法律服务所涉法律问题的有完善的研究机制和内部把关制度的,加3分。
4、在“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供应商对采购所涉法律文书处理速度快,及时列席各种采购人需要法律顾问出席的重大会议及调查程序的,加3分。
5、在“法律服务人员保障”,供应商团队内部分工明确,不会因个别人员临时请假出现服务中断情形的,加3分。
6、在“案例分析总结”方面,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涉案件过程记录完整、案情分析方法科学合理、案情总结报告简明扼要的,加3分。
XXXX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磋商小组
报价
评审
1、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或小型或微型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则给予其最后报价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
2、经比选小组评审的最低有效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基准价;
3、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20
20分
磋商小组
供应商
业绩
1、供应商有过法律顾问业绩的,每有1个业绩的,得5分,最多得20分。
2、供应商有过诉讼委托代理业绩的,每有1个业绩的,得3分,最多得15分。
(说明:提供合同复印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5分
说明: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
35分
磋商小组
供应商
荣誉
获得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或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奖励,得10分;获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奖励,得7分;获得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奖励,得4分。
(说明:具备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获奖荣誉计分,不累加。)
10分
磋商小组
人员配备
根据本项目服务团队中的团队负责人执业年限进行评分:
(1)在十五年以上(含)得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