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规范强条汇总V1.3(2019版3月)-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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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_130-2019强制性条文

JGJ_130-2019强制性条文

JGJ_130-2019强制性条文JGJ 130-201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 ,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图6.3.3)。

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6.3.5 单、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 。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不超过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1图6.6.3 高度24m 以下剪刀撑布置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

扣件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2019年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2019年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 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的范围内。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注:①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②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③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50%。

电气强条汇总

电气强条汇总
5.2.1.11/5.2.2
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
3.0.1/4.0.1/5.0.1/6.0.1/7.0.1/8.0.1/9.0.1/12.0.1/13.0.1/14.0.1
18.0.1/21.0.1/26.0.1
1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电气专业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序号
标准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名称
强条编号
1
4.4.1
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8-1990
2.3.2/2.7.1/2.10.2
3
2.4.9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
5.2.4/5.4.3/5.4.7/5.5.16/6.2.10/7.0.1/7.0.7
4.2.3/4.5.2/4.5.4/4.8.1/4.8.2/4.9.1/4.10.1/4.11.3/6.2.2
以下空白
施工单位:(章)
强Hale Waihona Puke 执行专业组长:年月日总包单位:(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业主单位:
强条检查专业组长:
年月日
5.0.3.2/5.0.4/5.0.4.2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1996
1.0.7/2.1.2/2.1.4/2.1.5/2.1.8/2.2.4/2.4.2/2.4.3/2.4.4/2.4.5
2.4.5.1/2.4.5.2/2.4.6/2.6.2/2.6.3/2.6.3.1/2.6.4/2.6.5/2.7.5

强条消项表(强条汇总表)

强条消项表(强条汇总表)

强条消项表(强条汇总表)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抽空整理一个强条消项表(强条汇总表),主要用于出图时逐条消项,规避强条。

本excel表格共分三个表单。

表单1:电气专业强条,该表单主要罗列了电气专业自身的通用强条规范,不涉及到消防类的强条,如《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表单2:电气专业消防类规范强条,因《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在2023年3月1日执行,该表单执行到2023年3月1日。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尚未发布,故目前审图涉及到消防时,可按该表执行。

主要涉及到规范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21、《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表单3:其他类通用规范强条,该类规范大部分项目均会涉及,但既不属于表单1的归类,也不属于消防类。

电气强条大全

电气强条大全

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4: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4: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5: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7: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8: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现行值目标值营业大厅200≤≤交易大厅300≤≤9: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9: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表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10: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11: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2:8.4. 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3: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4: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 2.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2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2:3. 5.6 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3:3. 5.7 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4:3.6.7 用于火灾隐患区的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5:4. 2. 4 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他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6:4.2. 5 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缘处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3.0.3 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2: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3: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4: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5:9.0.13 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1: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2: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5.4.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4: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1:离子化静电消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 易燃、易爆环境应选用自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频高压型静电消除器,以及具有防爆通风型结构的离子化静电消除器;4 选用同位素静电消除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设计,并应符合对射线屏蔽、人体防护的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2: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4: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5:4.0.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1: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2: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3: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4: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5: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6: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 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 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7: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的规定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1:2.3.1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2:2.5.5 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3:2.5.6 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措施;4:3.1.13 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的规定;2: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K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危险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2 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4.6 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须不少于7×24h;2:3.4.10 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辨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1:5. 1. 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2:5. 3. 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表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1:4.1.2 并联电容器组的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3 每个串联段的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2:4.2.6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放电线圈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严禁放电线圈一次绕组中性点接地;3:6.2.4 并联电容锚的投切装置严禁设置自动重合闸;4:8.2.5 并联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绝缘水平相配合;电容器的绝缘水平和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2 集合式电容器在地面安装时外壳应可靠接地;5:8.2.6 并联电容器安装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3 并联电容器安装连接线严禁直接利用电容器套管连接或支承硬母线; 6:8.3.1 油浸式铁心串联电抗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屋内安装的油浸式铁心串联电抗器,其油量超过100kg时,应单独设置防爆间隔和储油设施;7:8.3.2 干式空心串联电抗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采用屋内布置时,应加大对周圃的空间距离,并应避开继电保护和微机监控等电气二次弱电设备;8:9.1.2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3 并联电容器装置必须设置消防设施;9:9.1.7 油浸集合式并联电容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墙;电容器的漫渍剂和冷却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和地下水;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6.4.7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2:8.4. 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入;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1:本规范强条较多,强条内容见规范;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1: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文;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1:2.0.10 屋内、屋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2:4.1.9 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气设备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气设备端子允许的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导体、套臂、绝缘子和金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注:1 表中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1h机电试验荷载;若对应于破坏荷载,安全系数应分别为和;2 硬导体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安全系数应分别为和;3:5.1.1 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1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4:5.1.3 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根据表5.1. 3进行校验,并应采用最大值;注:在最大设计风速为35m/s及以上,以及雷暴时风速较大等气象条件恶劣的地区应采用15m/s;5:5.1.4 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 4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6:5.1.7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的上面和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屋内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动力线路或管线跨越;7:7.1.3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8:7.1.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1: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2: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3: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4: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6: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7: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8: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9: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10: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1:3.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2: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4: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5: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6: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7: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8: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9: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10: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11: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12: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13: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14: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15: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16: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17: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18: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19: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20: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21: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22: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23: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24: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4: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8: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 火灾警报装置;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 电动阀控制装置;12 消防联网通信;。

强条审查对照表-弱电

强条审查对照表-弱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1.6、3.4.1、4.1.6、4.8.1、4.8.5、4.8.12、6.5.2、6.8.2、11.2.2、11.2.5、12.1.11、12.2.3
4.1.4、4.8.7、4.8.12、6.7.1、6.8.3、10.1.1、11.2.2
3.1.7、3.4.6
民用建筑强电审查强条对照表(弱电)
图纸
规范
设计说明
系统图
平面图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4.9.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1.7、8.4.1
5.4.17、8.4.3
5.3.2、5.4.13、5.4.17、5.5.23、5.5.24、8.1.7、8.1.8、8.4.3
8.7.9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7.2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6.0.5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8.4.1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
5.2.4、5.2.5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7.3.8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99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2010
《红外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2010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13.2.1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建筑电气强条汇总

建筑电气强条汇总

电气专业设计规范强条汇总(2019年5月版)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讨论:关于负荷等级的内容,设计时,首先确认好用电负荷的等级。

电源及供电系统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电器和导体的选择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讨论:TN-C-S系统不在此列,纯TN-C系统才适用于此条;(3P/4P)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讨论:认为塑壳开关可以作为隔离电器使用;3.1.10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完整版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完整版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完整版电气验收规范强条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3、基本规定:一般规定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连接:主控项目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母线槽安装主控项目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主控项目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导管敷设主控项目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电缆敷设主控项目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交流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主控项目同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主控项目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电气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汇总表

电气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汇总表

电力工程变电站设备接地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电力工程电缆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电力工程变电站设备接地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电力工程电气装置本体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电力工程变电站设备接地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电力工程避雷针(带、网)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户外电缆敷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电缆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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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2019年最新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2019年最新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2019年最新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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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计强条汇总V1.3 (2019.3版)本书共分九章,更新至2019年3月的电气设计常用规范标准。

罗列规范标准222本,强条内容797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电气设计强条汇总V1.3(2019年3月版)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钱中阳崔袁丁2019.3编制说明本《电气设计强条汇总》参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2015年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分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主编],以此书为基础进行规范更新,原书共罗列了91本472条与建筑电气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同时参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条文速查手册》(2014年版)[陆敏主编]。

本书重新编排整理,内容共分九章,更新2015年后修订的电气设计规范,同时增加了若干本新发布的规范。

其中159本规范涉及强条797条,63本规范无强条或电气强条。

本书中所罗列强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规范编排顺序按照规范编号顺序排布,为满足审图人使用习惯,在每本规范中增加章节名,同时在所列强规条之前,按照审图问题批注形式增加条目名称,便于审图人员直接引用。

目录目录 (1)第一章供配电设计规范 (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7)※《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9)※《35K V~110K 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 (20)※《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1)※《66K 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无强条> (29)◇《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2017<无强条> (29)◇《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无强条> (29)◇《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无强条> (2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0)※《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3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无强条> (31)※《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32)※《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标准》GB51302-2018(2019.5.1实施) (36)◇《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无强条> (40)第二章弱电设计规范 (41)※《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2)※《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45)※《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46)◇《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2018<无强条> (4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7)※《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2018.12.1实施) (49)※《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5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5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60)※《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62)※《出人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63)※《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2008 (65)※《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2010 (6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 (67)◇《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50605-2010<无强条> (68)◇《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622-2010<无强条> (68)※《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2010 (68)※《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 (69)※《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 (7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73)◇《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GB/T51252-2017<无强条> (74)◇《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92-2018<无强条> (74)◇《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T179-2009<无强条> (7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2014<无强条> (74)◇《城市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119-2000<无强条> (74)※《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2010 (75)第三章消防设计规范 (8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9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9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无电气强条> (9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13 (9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2019.3.1实施) (96)第四章建筑行业的电气设计规范 (9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9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105)※《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2013 (10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107)※《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2014 (108)※《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2016 (1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10)※《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11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无强条> (115)※《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 (1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117)※《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118)※《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11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 (120)※《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121)※《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 (122)※《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123)※《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2010 (124)第五章电气施工验收规范 (125)第一节供配电工程 (12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1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1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1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1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16 (13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2018(2019.5.1实施) (1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13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70-2018(2019.5.1实施) (13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1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138)※《110K V~750K 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14 (13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14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2014 (14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 (14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14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45)※《1K 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 (15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152)※《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153)◇《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及验收规范》GB/T50976-2014<无强条> (1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049-2014 (155)◇《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管路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20∶2000<无强条> (155)◇《应急电源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455-2016<无强条> (155)第二节弱电工程 (156)※《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13 (15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160)◇《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无强条> (16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164)◇《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374-2018<无电气强条> (164)◇《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T50381-2018(2018.12.1实施)无电气强条 (164)※《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82-2016 (165)◇《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2007<无电气强条> (165)※《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15 (16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167)◇《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验收规范》GB/T50624-2010<无强条> (167)※《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793-2012 (168)※《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169)◇《扩声系统工程施工规范》GB50949-2013<无电气强条> (169)◇《电磁屏蔽室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T51103-2015<无强条> (16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GB51120-2015 (170)◇《微电网接入配电网系统调试与验收规范》GB/T51250-2017<无强条> (170)◇《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GY5076-2006<无强条> (170)※《给水排水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62∶2004 (171)※《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121-2010 (173)※《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5152-2007 (184)第六章电气节能设计规范 (18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18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18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87)※《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50495-2009 (188)※《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 (18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90)※《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 (192)※《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19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19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195)※《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 (19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197)※《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 (198)※《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 (199)※《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55-2012 (201)第七章建筑行业与电气设计相关规范 (20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20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20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20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207)※《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 (209)※《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2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21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213)※《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216)※《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 (217)※《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2013 (21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219)※《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220)※《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22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222)※《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223)※《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22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225)※《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22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227)※《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22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电气强条> (228)第八章市政行业与电气设计相关规范 (229)第一节给水排水工程 (22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2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 (23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无电气强条> (232)※《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232)◇《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GB/T50510-2009<无强条> (23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23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无强条> (235)※《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120-2018(2019.3.1实施) (235)◇《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无电气强条> (235)※《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 (236)第二节道桥与隧道工程 (23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238)◇《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2017<无强条> (238)※《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2018 (239)※《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240)◇《桥梁防雷技术规范》GB/T31067-2014<无强条> (240)第三节燃气工程 (24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4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247)※《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 (25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25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260)第四节热力工程 (26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262)※《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264)※《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13 (26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无强条> (26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2005 (26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267)◇《城镇供热监测与调控系统技术规程》CJJ/T241-2016<无强条> (268)◇《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109-2009<无强条> (268)第五节环境卫生工程 (26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无电气强条> (26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无强条> (269)◇《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无电气强条> (269)◇《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30-2009<无电气强条> (269)◇《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无强条> (269)※《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2009 (269)※《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 (270)※《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2017 (271)※《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 (273)◇《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无强条> (273)◇《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53-2011<无强条> (273)◇《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2011<无强条> (273)第六节园林和景观工程 (274)※《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50127-2007 (27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无强条> (274)※《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275)◇《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无强条> (275)◇《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GB/T51046-2014<无强条> (275)◇《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无电气强条> (275)◇《冰雪景观建筑技术标准》GB51202-2016<无电气强条> (275)◇《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CJJ/T222-2015<无强条> (275)※《动物园设计规范》CJJ267-2017 (276)◇《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CECS285-2011<无强条> (276)第九章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规范 (277)◇《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无电气强条> (27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无电气强条> (277)※《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277)※《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27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280)※《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28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82)◇《石油化工工厂信息系统设计规范》GB/T50609-2010<无电气强条> (28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2013<无电气强条> (283)◇《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计算机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50823-2013<无电气强条> (283)※《有色金属冶炼厂自控设计规范》GB50891-2013 (283)◇《油气田及管道工程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50892-2013<无强条> (28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284)◇《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219-2007<无电气强条> (28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2004 (28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286)※《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 50143-2018 (288)附录 (289)第一章供配电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3 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条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3.0.1条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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