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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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所有分,支,行

目录

第一节总则 2

第二节风险分类的标准 2

第三节风险分类认定程序 6

第四节统计与报告 7

第五节监督检查 8

第六节罚则及附则 8

1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我行资产质量,规范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表内外对公信贷资产。表内对公信贷资产包含

各类自营贷款,含透支,、贸易融资、贴现和各类垫款等。表外对公信贷资产包括开出信用证、承兑和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过程。

贷款风险程度的评估主要通过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和我行信贷管理等因素,综合评估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以判断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贷款风险分类要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客观真实、标准统一、动态分类、授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达到揭示贷款风险程度、客观反映贷款质量、降低贷款损失、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等目的。

第五条贷款在存续期间,应视授信的最新变化情况,依据分类原则及时对贷款分类进行调整。

第二节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六条在逐笔测算折现现金流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七条风险分类级别应根据各类别的核心定义,同时参照各风险类别的主要特征确定。如分类特征与核心定义存在冲突,以核心定义为准。

第八条正常类贷款定义,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一,主要特征

2

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主要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结构合理,

2、借款人还款意愿强,在我行和他行还本付息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3、借款人没有出现重大预警信号,

4、借款人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管理结构未发生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5、担保完整有效,保证人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正常,抵/质押物完好无损,

6、信贷档案和重要文件保存完整,

7、借款人结算往来正常。

,二,低风险授信业务如未发现操作风险,含法律风险,或市场风险,含汇率风险,,则贷款本金和/或利息逾期90天之内,仍可视为正常类。

第九条关注类贷款定义,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

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继续发展下去将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至少分为关注类,

1、借款人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7,90天,含,,

2、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不利变化,并将明显影响授信的偿还,

3、借款人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重大发生不利变化,

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信贷档案不全或重要文件遗失,对我行债权的法律效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授信审批程序发放的贷款,

7、抵押/质押发现不利变化,并可能明显影响授信的偿还,

8、出现其他重大预警信号,并可能明显影响授信的偿还。

第十条次级类贷款定义,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

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该类贷

款的本息损失预计不超过30,。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至少分为次级类,

1、借款人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91天至1年(含)的贷款,

2、银行已提起诉讼催收贷款。

第十一条可疑类贷款定义,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

3

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在30,90,。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至少分为可疑类,

1、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1年以上,

2、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3、贷款会发生较大损失,但由于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抵,质,押物处理、未决诉讼或未终结执行等因素,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第十二条损失类贷款定义,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在

90,100,。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要分为损失类,

1、借款人和担保人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虽未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经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经确

认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保险赔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5、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6、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无法收回

的贷款,

7、其他进入核销程序并已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

第十三条损失预计评估应当通过对授信的未来现金流量按原合同利率折现确定。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应在评估可回收金额、回收时间、抵质押品的公允价值、保证人代偿的可能性和金额、折现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有关细则。

第十四条 CECM系统自动分类原则

1、放款当日

,1,低风险业务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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