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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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管理中的权力制衡

论企业管理中的权力制衡

论企业管理中的权力制衡摘要:权力制衡,来自于政治管理范畴,主要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驶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

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企业管理;权力制衡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039-01企业是由众多的自然人组成的,这中间的复杂性是社会的缩影,很多企业开始创业的时候都很健康,一旦成长起来,有利益可以分配的时候,权力之争就不可避免的凸显出来,如果领导者不能很好的把握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所以在企业管理中必须要运用科学的权力制衡来达到企业内部的权力平衡,从而使企业能够健康稳健的成长。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们国家的各类企业层出不穷,不同所有制、不同管理模式的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的解决,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笔者就目前我国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罗列如下。

一、按照个人的喜好来提拔和任用相关岗位的负责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过大相信个人英雄在社会以及在企业中的作用,而常常忽略英雄团队的作用和意义,所以这样很容易造成权力失控,出现领导“一言堂”现象。

从当前很多企业出现的现象就可以看出,很多企业虽然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常设权力机构,但是都不起作用,很多原因是因为关键的权力制衡岗位都是领导“用心”提拔上来的心腹,而领导在企业里的权力被放大之后,这些岗位是不敢拿自己的岗位工作当儿戏,在监督领导和该制衡领导的时候完全失去了效用,领导做起违规违法的事情就没有人管,能够顺利的进行不当操作了。

如此就更加强化了领导要实行按照个人喜好进行“人提人”的人事任免模式,给下面的工作人员指定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工作作风,很多违规违法案件中的窝案就能说明这一点。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摘要】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是保障公司管理和运营合法合规的重要机制。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形成过程、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治理研究和实践以及国际经验借鉴,揭示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根本原因。

该模式在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公司各方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未来应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落实,加大对公司治理研究和实践的支持,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研究、国际经验、重要性、未来发展、建议。

1. 引言1.1 公司法人治理的背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则成为其管理和运作的核心。

公司的法人治理是指公司内外部权力关系和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公司法人治理的背景下,形成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公司经营权和公司监督权三个要素,通过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实现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均衡和有效运作。

公司所有权指的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全部资产和利润的所有权,公司经营权指的是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权,公司监督权指的是公司监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

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有助于防止公司内部权力的偏离和滥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作用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作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分权与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

论分权与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

论分权与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公司是一座“宝塔型”的机构王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世界经济发展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如同国家治理一样,公司与国家除有资格限制外,其相似性在于分权与制衡,为了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合理的运转,公司必然要服从某些支配政府机构本身的法律原则,作为国家治理的分权与制衡原则运用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当属必然选择。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公司法的底蕴和根基,为公司不同机构之间作出合理的权力分化与制衡安排。

深入探究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底蕴所在,分析分权制衡下的产权关系与分权制衡中的公司治理,明确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公司法的精髓,亦是公司高效运作的奥妙所在。

第一部分阐述了分权与制衡原则的一般理论。

具体分析了分权与制衡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完善,厘清分权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规制。

第二部分阐述了分权与制衡下的产权关系。

首先,沿着现代公司产权历史发展的脉络分析现代公司产权的特征。

其次,对产权关系的性质进行举要和评述,分析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相互分离与制衡的关系。

最后,提出公司衍生性产权关系是股东大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分析其分离的原因、内容和性质。

第三部分阐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所体现的分权与制衡。

通过对公司法人治理原则的分析,以及对国际上公司法人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得知不同的模式都遵循着分权与制衡原则。

明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的保障是分权制衡下的利益均衡。

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机制。

最终提出政策导向型分权制衡治理模式,完善公司机构设置的特殊安排及保障公司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

诚然,对分权与制衡下的产权关系及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研究意义重大。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实现公司的产权制度安排和公司治理中各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实现统揽全局、科学决策管理,与经营执行形影不离,与监督核查相伴相随,与市场管制并蒂同行,呈现信誉与命运,演绎公司经营的每一幕。

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研究

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研究

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研究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格局的分析,来研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平衡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地位。

标签:权力制衡股东会董事会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在经济理论研究领域还没有达成共识,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方面进行分析考察。

本文主要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它是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阶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吴敬琏,1994)對其研究主要是围绕这三者之间有关公司权力配置和利益平衡的制度性安排,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一、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产生的依据1.权力制衡机制的理论基础。

(1)企业契约理论与团队理论。

现代企业契约与团队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体,满足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目标。

但是由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也不可能完全。

所以,企业必须设置一个监督者来监管团队成员的工作情况,以保证团队集体的经济效益。

(2)委托-代理理论。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得产生,也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

该理论主要研究了投资者、管理者(董事会和经理层)和工人三者之间的权力和制约关系。

由于三者之间在奋斗目标及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偏差,就要求企业努力降低代理成本,减少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费用、监督成本。

2.权力制衡的法律依据。

任何一种合法的权力,可以通过正式的授予或委托而获得,也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而获得。

现代公司借鉴国家体制中权力分离和制衡原则,将公司的权力划分为三个层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于群,2004)各个国家对这三个组织结构间权力和制衡关系都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以经理为首的执行结构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它们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同时在《公司法》中对这三个组成部分的权力和职权进行了规范。

浅谈企业管理的权力制衡术

浅谈企业管理的权力制衡术

浅谈企业管理的权力制衡术在企业管理学中,妥善解决企业内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矛盾成为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

一个成功的企业想要保持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学会内部各种权力的制衡术。

优秀的管理制度在权力制衡方面既要保持灵活性,又要保持严肃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我们以一个有趣的分粥小故事为例:有7个人组成了一个小团体共同生活,其中每个人都是平凡而平等的,想通过制度来每天分食一锅粥,但并没有称量用具和有刻度的容器。

于是,大家集思广益,发明了若干种分粥的管理制度,收效却不尽人意:一个人负责分粥,但权力导致腐败,主持分粥的人分得最多;每人轮流主持分粥,但轮不到自己的6天都会挨饿;选一个看上去公正的人分粥,但这个人和其关系好的人分到的粥多;成立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大家争论不休,分好的粥早凉了……。

最后,大家决定由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

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里的粥每次都是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

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7只碗里的粥不相同,他确定无疑将享有那份最少的。

笔者不禁想到了西方政权的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是指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个人独揽,而是分割成若干部分,为不同机构所分管,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牵制、互为监督,成立分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制度估计就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设计的。

不过实践证明,相比之下,将分粥和端粥两种权力分开制衡,这项制度显得更加高效合理。

换言之,企业管理者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同的人掌握这两个分配环节的主动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在权力监督无法平息权力之争时,权力制衡在制约权力之间的利益纷争更加科学有效。

从社会学角度看,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

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概述(doc 11页)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概述(doc 11页)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概述(doc 11页)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

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

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

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

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

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一、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议事、行政、审判。

到波里比阿(罗马时期)权力制衡的观点,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其实质只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从而成为这一学说的奠基者其后美国的汉密尔顿、潘恩、杰佛逊等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层次分权的模式,最终完成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

(二)美国三权分立的前提假设1、从收银机说起一百多年前的店铺都很难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大量的库存无法经常清查盘点,自然没有一个合理的进货计划;二是卖出商品时每一笔现金收入的记载。

稍有规模的店铺都雇有店员,他们时时和现金打交道,每个店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当零钱不够时,雇员自己先垫上零钱,随后从钱箱里取回来。

无法否认,取钱时面对的诱惑。

在如何预防的问题上,普遍的做法是从思想上入手,但纵观各国现状和历史,宣扬以德(说白了就是人治)治国往往适得其反。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在我们所见到的收银机能够把每一笔交易结果都显示出来"雇员和顾客都可以看到),不仅可以计算交易总额、找头,还可以把每一笔交易都记下来,附有一个自动锁的抽屉,只有按程序操作,抽屉才能打的开,记录中还可以记上商品代号(条形码)所有交易自动输入存货数据库,雇主面临的两大问题也解决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收银机更像是一种机制(制度),雇主不用再操心什么人品,雇员不做出交易记录无法打开现金抽屉,不按交易实际的记录无法通过关切自身利益的顾客的监督,一切都在这个机制的监督控制下。

2、三权分立的中心思想分成二权、三权或四权只是权力划分的根据不同而已,孙中山就曾提过五权宪政的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在商业世界的舞台上,公司就像是一艘航行在波涛汹涌大海中的巨轮,而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则是保证这艘巨轮能够平稳前行、不偏离航道的关键“导航系统”。

想象一下,有这么一家公司,姑且叫它“远航公司”。

起初,远航公司的老板老王,大权独揽,从产品研发、生产到销售,事事都要亲自过问。

这可把老王累得够呛,每天忙得像个不停转的陀螺。

员工们呢,只能眼巴巴地等着老板发号施令,没有一点自主决策的权力。

结果呢,公司效率低下,产品研发跟不上市场需求,销售业绩也是一塌糊涂。

这就是典型的没有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所带来的恶果。

老王一个人再厉害,也不可能样样精通啊。

这时候,老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进行改革。

他开始把权力下放,成立了研发部门、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每个部门都有专门的负责人。

研发部门负责研究市场趋势,开发出新颖实用的产品;生产部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产量;销售部门则想方设法把产品卖出去。

可这权力下放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由于没有有效的制衡机制,各个部门开始各自为政。

研发部门为了追求创新,不顾生产成本和实际销售情况,设计出一些过于复杂、成本高昂的产品;生产部门为了赶产量,忽视了产品质量;销售部门为了完成业绩,不惜夸大产品的功效,欺骗消费者。

这下可好,公司的口碑越来越差,客户大量流失。

老王又着急了,他开始思考如何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他首先制定了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每个部门的业绩不仅要看自身的工作成果,还要考虑对其他部门的影响。

比如,研发部门的奖金不仅取决于新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还要看生产部门的成本控制和销售部门的销售情况。

同时,他还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者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就会进行严厉的处罚。

此外,老王还加强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每周都要开一次跨部门的会议,让大家交流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共同解决难题。

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革,远航公司终于走上了正轨。

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实现三权有效制衡

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实现三权有效制衡

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实现三权有效制衡论文报告:在银行公司治理中实现三权有效制衡一、引言二、理论基础——三权分立与公司治理三、实现三权有效制衡的必要性四、实现三权有效制衡的路径与方法五、案例分析——成功实现三权有效制衡的银行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作为我们国家经济的中枢,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地位尤为重要。

而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一直以来一直是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三权分立是一种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保护债权人和保护管理层的有效制度,在银行业的实践中,实现三权有效制衡始终是制度完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本文尝试借鉴银行业的实践,探讨实现三权有效制衡的思路与方法,并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理论基础——三权分立与公司治理:三权分立源于纳隆·洛克的政治学理论,成为19世纪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对欧洲旧贵族和教会的束缚而产生的。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政府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实现相互制约和平衡。

公司治理是指一种组织结构和对其治理的方式,它关注代表投资者的股东、公司管理层、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责任规则,依然需要三权分立作为平衡的基础。

实现三权有效制衡的必要性:在银行业的实践中,三权制衡机制是保障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核心机制。

具体必要性如下:1、避免管理层的权力过度集中而发生操纵银行业务、利益输送等多种风险;2、避免股东对银行经营具有过度的掌控,保障既得利益和长期价值的平衡;3、保障顺利管理和监督业务的落地。

实现三权有效制衡的路径与方法:实现三权有效制衡需要从投资者、管理层和监察机构三个层面着手,具体路径和方法如下:1、明确权利和职责,实现股东、监管和管理层之间的良性互动。

股东作为银行经营的最终决策者,必须充分授权,选聘独立董事和独立审计机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权益,推进改革。

2、建立以利益相关者为中心的股权结构,防止一方利益过度倾斜。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图文稿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图文稿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论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

论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

论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司成为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

而发挥公司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涉及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所谓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管理体系,这套组织体系大都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形成一系列有效的制衡机制,从而发挥公司的最佳运作潜能。

一、各国公司治理制衡机制模式1、日本模式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察人组成。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察人的人选。

特点是经营阶层决策的独立性强,基本不受股东直接影响,易受内部人控制,因此,设监察人制度以抗衡。

2、美国模式该模式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营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及公共会计师三部分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

董事会主席不是法定代表人。

特点是股权十分分散,一般股东与公司关系比较淡化;经理层有较大的独立性,但仍要受到股东强有力的制约。

公共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的行为进行审核、监督,是对管理层控制权的监督。

3、德国模式该模式下公司运营时,股东、董事会阶层和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有任免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等,监事会作用大;员工参与性强。

特点是关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

三者都体现了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三种权力配置,只不过是权力配置的方式,分权的组织形式、侧重点及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而已。

三种治理模式体现其保护的股东利益也不尽相同。

二、如何选择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制度时应当以本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采取扬弃的态度。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是指在公司内部,将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分立开来,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这种制衡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下面将就三权分立制衡结构进行详细分析。

1.所有权: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指公司所有者对企业的财产、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控制和决定的权力。

在股份制公司中,所有权归股东所有,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行使所有权。

同时,股东还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持股比例来改变对公司的控制力。

2.经营权:经营权是指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控制和决策权力。

在股份制公司中,董事会是决策公司经营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日常经营决策,确保公司的长期和短期目标的实现。

董事会的成员通常由股东选举产生,他们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向股东负责。

董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董事代表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代表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则是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并管理日常运营的主要人员。

3.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力。

在股份制公司中,监督权通常由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所有股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如年度财务报告、董事会的议案、董事的行为等。

监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公司治理规范和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监督手段是审计,即由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审核,防止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限制和监督,防止公司内部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然而,要实现有效的制衡结构,还需要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并加强公司内部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公司治理的改进。

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分权制衡思想在古希腊古罗马就已经萌芽,但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经受社会实践的检验,还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

分权思想产生的动因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阶级分权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是通过分权实现管理的科学化。

阶级分权表现为资产阶级在取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后,要求在政治上与君主分享政治权力,进而最终夺取政治权力的意愿。

管理的科学化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具体说来,它反映了国家机器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更庞大、更复杂而需要分工的要求。

这时期的阶级分权色彩逐渐淡化,逐渐从政治领域渗透到其他领域,演化成为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深入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

因而,许多组织在构建其领导体制时不得不考虑并体现这一管理精神。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

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

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

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祖力皮喀尔·加帕尔2012335720028 12法学1班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因为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引起专权与腐败。

而公司作为赢利性经济组织,内部的权利分配和利益协调关系每一个股东的切身利益,能否建立有效的权利运行和制约机制直接影响公司利润的生成。

权力制衡的手段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与决策权、执行权相对应的监督权来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可以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任何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的就是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其存在的优、缺点,并提出改良的建议。

一、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分析分权与制衡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在现有结构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者之间起到了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作用,其目的就是为了权力能够得到这份的限制和监督。

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和经营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这个模式更接近于日本模式,三个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合理目标的实现。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从公司经理权制约的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刘佳0920201228公司的治理离不开分权制衡,提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

参照国外“三权分立”的模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将公司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股东会享有公司的所有权,董事会享有经营权,监事会享有监督权,此外董事会聘任经理,董事会有经营决策权,经理有经营管理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逐渐形成了“经理中心主义”现象,经理权不断扩张膨胀,威胁到了股东、董事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利于公司有效运作。

对此可以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监事会的监管制度等方法来抑制日益膨胀的经理权,防止经理权滥用,以完善公司治理。

一、公司经理权所谓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公司章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辅助执行公司相关业务的权力。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依法聘任,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外从事营业活动。

其权力来源除法律规定外,更多的则依赖于公司章程与董事会的授权。

对于公司经理权的范围,我国新公司法列举了八大职权。

主要有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

二、我国公司经理权持续膨胀的原因及不利后果(一)造成经理权扩张膨胀的症结所在分离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提倡经营自主性,在实践中导致了经理权的不断扩展,对于为什么经理权得以日益膨胀,其原因主要包括两点:其一是决策层与执行层未彻底分离,董事与经理的职权混淆,董事会缺乏独立权;其二则是因为监事会缺乏激励机制,监督流于形式,监事会监督权弱化。

1、经理、董事两职合一,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本文讲述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建立、完善并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体系,使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职权(一)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对公司的运营发展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但是股东会对内不能执行管理职能,对外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前述规定了股东会法定10项职权,此外,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超过一定额度的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权归股东会。

除上述法定职权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常见的股东会其他职权有: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审议股东的提案,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合同,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等。

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其他职权的目的是划清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界限,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暂行股东会某些法定职权,即以授权委托书形式,以股东会的名义授权给董事会暂行某些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该项授权通常应当以具体执行股东会某项现有决议为限。

分权制衡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研究

分权制衡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研究

分权制衡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研究科学合理的治理规范是公司正常运行和发展的有力保证,尽管我国当前实施的《公司法》在形式和内容上对公司内部不同的机构制定了具体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向分权制衡的治理模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却仅有分权之名而无制衡之实。

根据分权制衡的基本理论,分权应该以实现权力的划分、人员的独立和机构的分离为最终目标。

其中,权力划分是实现权力制衡的首要前提和基础,人员独立是保障公司各利益主体间实现权力分离的必然要求,而机构分离则是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

所以,要在公司内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必须要保证权力、人员和机构的有效分离。

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呈现出分权而未制衡的现状,具有一股独大及存在控制链的显著特征。

在立法上,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分不清晰,将导致在公司实际运行中出现股东大会直接干预董事会的事务执行和董事会越权行使股东大会决策权的现象;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分不清晰,势必会导致经理权限的扩大和董事会职权的相对限缩,影响公司日常事务的决策与执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分不清晰,则会使公司已有的监督机制被进一步弱化,造成对部分权力主体的监视盲区。

制衡应该在保证权力、人员和机构有效分离的基础上来实现,而我国公司各机关之间的制衡机制缺乏相关独立性,仅从表象上进行了权力的划分,虽然也设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和引入了独立董事,却并未实现真正的人员和机构的分立,制衡根本无法谈起。

在人员的独立上,大股东利用自己拥有的强大权力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等重要职务上选择“意中人”或者自己亲自上阵,通过人事任免权直接或间接的把持和操控了整个公司,而董事长与经理职位的兼任现象则会使公司经营者避开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有力监督,导致大股东和经营者通过暗箱操作从上市公司攫取私利。

在机构的分离上,股东大会的权力过大而又被大股东控制,可能沦为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董事会则成为了大股东谋取私利的业务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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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一、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
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议事、行政、审判。

到波里比阿(罗马时期)权力制衡的观点,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其实质只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
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从而成为这一学说的奠基者其后美国的汉密尔顿、潘恩、杰佛逊等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层次分权的模式,最终完成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

(二)美国三权分立的前提假设
1、从收银机说起
一百多年前的店铺都很难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大量的库存无法经常清查盘点,自然没有一个合理的进货计划;二是卖出商品时每一笔现金收入的记载。

稍有规模的店铺都雇有店员,他们时时和现金打交道,每个店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当零钱不够时,雇员自己先垫上零钱,随后从钱箱里取回来。

无法否认,取钱时面对的诱惑。

在如何预防的问题上,普遍的做法是从思想上入手,但纵观各国现状和历史,宣扬以德(说白了就是人治)治国往往适得其反。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在我们所见到的收银机能够把每一笔交易结果都显示出来"雇员和顾客都可以看到),不仅可以计算交易总额、找头,还可以把每一笔交易都记下来,附有一个自动锁的抽屉,只有按程序操作,抽屉才能打的开,记录中还可以记上商品代号(条形码)所有交易自动输入存货数据库,雇主面临的两大问题也解决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收银机更像是一种机制(制度),雇主不用再操心什么人品,雇员不做出交易记录无法打开现金抽屉,不按交易实际的记录无法通过关切自身利益的顾客的监督,一切都在这个机制的监督控制下。

2、三权分立的中心思想
分成二权、三权或四权只是权力划分的根据不同而已,孙中山就曾提过五权宪政的模式。

三权分立的中心思想不在于分权,而是权力的制衡,就是如何预防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明确地阐述了制衡的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4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所谓以权力约束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他还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和制)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专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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