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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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铝业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作用效果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它与廉政监察相辅相成,构成执法监察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监察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公司、机关部(委)室及其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人员。

第四条效能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的工作。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由纪监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财务、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效能监察分为事前防范监察、事中跟踪监察和事后处理监察。重点是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监察部门要参与企业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活动。

第六条开展效能监察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

2.坚持为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3.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6.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任务

第七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正确履行法律或组织赋予的职责。

第八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上级部门、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计划、任务、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九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利用各种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管理,取得理想的行政管理效果。

第十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做到市场预测准确,产品价格合理,销售渠道畅通,决策指挥正确,资金使用有效,生产过程安全。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未经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导致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产品积压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经营活动中,因失职、渎职、上当受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内外勾结、虚报冒领以及索要回扣等手段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信誉的。

第十二条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以及整体生产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是否按市场规律的要求,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资金,生产适销对路、质量合格的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制定、执行计划不顾主客观条件(除不可预见)导致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重大经济合同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不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

3.因管理不善,在生产中严重浪费人力、物力、资金和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虚报产值、利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对物资采购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采购;是否按照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采购适合集团公司应用的、质量高、价格合理的材料;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物资采购是否实施招标采购、比价采购、择优采购;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取、使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帐,卡、物是否相符,物资储备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不能用于生产造成物资严重积压的,或用于生产造成严重后果,使集团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物资采购舍近求远或供应不及时,造成采购费用上升或生产、科研停顿等事故的。

3.物资保管不善,制度不严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资流失或变质损坏的。

第十四条对建设工程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企业更新改造、维修项目等计划;是否认真调查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和综合施工能力;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做到公平竞争、择优中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进度、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因基建决策失误,造成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给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时故意向施工单位泄露标的,或擅自确定设计、施工单位,造成选用设计、施工单位不当,致使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施工监督不力,或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造成工程质量差,交付使用后出现明显的重大施工质量问题,或给生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后果的。

4.工程预决算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虚列项目、虚报工程量和高套定额单价等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费用严重超概、预算,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对成本和收支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资金运作是否规范;能否帮助集团公司用好用活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财务制度,侵吞、截留、私分集团公司、本单位钱财的。

2.违反国家会计法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集团公司虚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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