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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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一、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三、受理单位及部门:
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
电话:(010)85012282、(010)85012254
责任部门:电影管理处
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
四、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8:00
五、申请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及电子文档,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对帐单);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及电子文档(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提供);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9.《电影投拍备案登记表》一份及电子文档;
10.《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二份和剧本二套。

电子文档统一发至邮箱:***********************。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六、工作流程
1.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的相关规定,对一般题材影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如根据梗概难以作出判断,须经主管局长签字后调阅完整剧本。

对梗概(剧本)进行审核后,作出同意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决定;
2.北京市广电局对申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剧本进行审读,出具审读意见。

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剧本报市委宣传部征求意见。

3.北京市广电局将审核通过的备案影片报广电总局电影局,由广
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公示。

公示后,北京市广电局作出备案决定;
4.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由申报单位持北京市广电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报广电总局电影局申请立项;
5.合拍影片,由申报单位持北京市广电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报合拍公司申请立项;
6.协拍影片的申报同合拍影片。

七、办理期限(2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1.如同意拍摄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电
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申报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在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话告知制片单位,
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附1:备案请示样式
附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样式
附3:《电影投拍备案登记表》样式
附4: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样式
/qtzwsx/dyglc/201009/t20100910_617619.htm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登陆/国家广播电影网站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选择制片管理后点备案,备案需要1份1000-2500字大纲以及编剧身份证号码和作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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