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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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陈丽娟刘紫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
摘要校园暴力因其出现之高频,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学界对于校园暴力的研究多集中在校园暴力的概念、原因以及预防措施等,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本文首先介绍了关于校园暴力的研究现状,包括国内外对校园暴力的统计、分析、预防措施等;其次,结合实践中校园暴力案例从校园暴力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对象、主观故意以及暴力后果五个方面界定校园暴力的概念;继而从四个维度分析校园暴力的成因;最后,从学生、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四个角度阐述了校园暴力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教育校园暴力未成年预防措施
作者简介:陈丽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刘紫阳,中共北京市昌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监察委员会科员。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328
一、研究现状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和学校日常教育活动的开展,校园暴力已经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通过百度搜索“校园暴力”,出现的相关结果约有12700000个,暴力方式复杂多样,包括殴打、扒衣、喝尿、下跪、辱骂等等,其残忍手段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2010年,浙江大学关于《青少年攻击性行为的社会心理研究》调研结果表明:49.2%的学生表示对别人实施过暴力,87.3%的同学表示受到过别人施暴行为。可见,校园暴力并非偶发,而是广泛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此外,校园暴力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校园暴力涉及多项罪名,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性侵、侵财各占12%,寻衅滋事罪占10%,故意杀人罪占6%,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各占2%和1%等等。
广义的校园暴力概念,包括“校园暴力”、“校园欺负”、“校园欺凌”、“校园霸凌”、“校园冷暴力”、“校园软暴力”和“校园精神暴力”等等。目前国内关于校园暴力的研究成果不断增多,研究的主题涉及校园暴力的概念、特点、成因、预防措施等等。根据汪敏先生在《我国校园暴力研究述评——基于1990-2015年“中国知网”的统计分析》一文中的统计数据,以5年区间的文献数量为单位进行比较,可以发现,1990-2000年的文献数量呈缓慢递增趋势,2001-2015年呈急速增长趋势。从研究内容看,研究视角更加广泛,尤以从法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学及多学科交叉视角的研究成果居多。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遏制校园暴力起到了一定的作
用,但是相对于国外立法情况,我国没有对校园暴力作出明确定义,更没有对校园暴力进行单独立法,在校园暴力日益严重的当下,我国的立法工作仍有待完善。
在美国,一般对于校园暴力作较为宽泛的理解,美国学者Batsche和Knoff认为校园暴力不仅是指“受到攻击、盗窃或财产破坏的侵害”,还包括“任何使学生或教师感到害怕或感到威胁气氛的情境或行动”。《Eric评论》第七卷第一期“预防学校暴力”中介绍了五种学校安全策略:学校应该成为社区的学习中心,延长学生的在校时间;对安全问题进行评估;设计促进安全计划,关注学校建筑和其他设施的设计以改善学校安全;实施学校层面的行为管理,全校教职工采取统一管理策略;化解冲突。这五种策略主要以学校预防为主,对个人及家庭、社会的主动参与论述较少。在韩国,校园暴力受重视的程度较高,2004年,韩国正式出台了《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校园暴力进行了界定,并且明确了各个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在国家层面设置了“校园暴力对策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校园暴力问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校园暴力的概念
近年内,虽然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性质恶劣,但由于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关于校园暴力的概念,学界目前还没有权威定论。
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园内或者校园外有关场所(学校组织实践活动场所;学生课余密切活动场所;校附近地域等),以学校或在校师生为诱因,(社会人员与学校和在校师生发生的冲突;教师之间因工作上的冲突,师生因教学上的冲突;学生间因在校学习和生活上的冲突;不法分子针对在校师生弱势地位进行故意的侵害行为等)行为人为达到某种意图,通过一定的手段对自身、在校学生和教师造成或很有可能造成生理或心理伤害的行为。
徐久生先生认为,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简言之,与在校师生直接有关的暴力行为,均可界定为校园暴力。
姚建龙先生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校园暴力的概念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校园暴力发生地域具有一定的范围,如果不考虑该范围,只从校园暴力发生的主体、对象、事由等界定校园暴力,就可能无限扩大校园暴力的范畴。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1996年)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开设酒吧间、歌舞厅、录像室、台球室、电子游戏室。各地要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已有的要坚决拆除”。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范围
被纳入了学校教育活动的常规区域,这片区域与校园日常活动的开展密切相关。实际上,相对于校内而言,校外治安管理更差,发生校园暴力的频率更高。因此,校园暴力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校园内,还应当包括与校园综合治理相关的地域。然而,与校园综合治理相关的地域是指什么呢?“校园周边200米以内”只是一个固定的数字,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该地域的范围,从定义上讲,该地域主要指中学生实际活动频繁的地方(网吧、校外餐馆等)及学校进行教育活动的场所(与学校教育教学和活动密切有关的地域,如电影院;放学路上;社会活动的实践基地等)。
校园暴力实施主体十分广泛,任何人均可能成为校园暴力的实施者,但是,就现状而言,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主要集中在学生、教师、教职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人士。
校园暴力的实施对象一般是在校师生、教职工及其财产以及学校的财产。财产是权利的客体,对财产实施暴力就是对财产所有者的一种侵害,保护财产就是保护权利所有者。
校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校园恶性事件,应满足主观上的故意这一要件。同时,主观故意是区分校园暴力和校园过失或意外事件的关键因素,缺乏主观故意,可能是校园过失,如不小心破坏学校财物;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如校园发生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校园暴力伴随着严重的后果,包括对人身的生理伤害、心理伤害或对财物的物理损害,例如:北京市某学院集中组织入校新生开展军训期间,部分女生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后,蔡某伙同十余人借故生非,将罗某围堵在学校厕所内。她们先强迫罗某脱掉上衣,继而用烟头烫伤罗某胸部,同时加诸言语辱骂。一天后,蔡某再次伙同十余人在学校某宿舍内,采取扇耳光、揪头发、脱裤子、向面部喷水等方式对罗某进行侮辱、殴打,直至罗某昏厥。这两起校园欺凌案件不仅给罗某造成了轻微伤的损害后果,而且对其学业及今后生活也产生了难以磨灭的不良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蔡某等人后,发现被害人罗某被侵害后变得少言寡语,于是聘请了专业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罗某开展心理疏导。当罗某拿着心理咨询师送给她的简笔画露出笑容时,罗某的母亲才消除了女儿有轻生念头的担心。可见,物理损害的背后,是包括对受害者生理或心理上既成事实的伤害和有较大可能对受害者造成的生理或心理的伤害等,这些严重的后果更应引起重视。
三、校园暴力的成因
(一)学生角度
从学生角度看,学生情绪不稳定,心理素质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首先,大多数的学生处于青少年时期,心理素质尚不成熟,对暴力的了解受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在互联网时代,任何地方发生的校园暴力都可能通过自媒体的方式在网上传播,这类信息易激发青少年们的好奇心,青少年们极易跟风模仿。有研究表明,媒体对暴力行为的大量播放和孩子的侵犯和暴力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联系。其次,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家庭、学校乃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