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贾纯【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7页(P37-43)【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贾纯【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10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2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顺应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设专章(第八章)对破产重整制度作了规定。
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中面临债务人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清理债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从3年来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看,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新的选择,对债权人依法维护权益带来积极影响,但同时也暴露出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而带来的影响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一
、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公司清算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处理,并最终使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律程序。
公司清算不仅是公司法律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清算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公司管理不善,自2016年起,科技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负债累累。
2017年,科技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三、案例解析(一)公司清算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两种类型: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1. 自愿清算:指公司在解散决议通过后,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工作,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2. 强制清算: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依法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由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1.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调查: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核实。
3. 债权确认:清算组对经调查、核实后的债权进行确认。
4. 财产清理: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包括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等。
5. 债务清偿: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6. 注销登记: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本案中的法律问题1. 债权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本案中,部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
2. 债权确认争议:部分债权人就债权金额、性质等问题与清算组产生争议,导致清算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财产分配争议:由于科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债权人就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争议。
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
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负债过重而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经过法定程序解散的一种状态。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受到特殊保护,并且是民法本位下企业破产的核心关注点。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原则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政策的出发点和核心目标。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根据民法的本位原则,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可以优先获得企业资产清算后的偿付。
这一原则体现了债权人的优先权地位,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民法下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根据实体法原则,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首先获得企业资产的偿付。
其次,债权人还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各种权利,例如提出债权申报、参与债务重组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确保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参与和监督,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破产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政策旨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但也需要注意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虽然债权人的权益享有保护优先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例如职工、消费者等。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通过重整、破产清算等手段平衡各方权益。
四、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尽管民法已经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效果。
其次,在破产程序中,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债权人获得充分的信息,参与破产程序,保障权益。
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债权的转让和债务重组等相关程序,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效果。
综上所述,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民法的指导下,政策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围绕破产重整的背景和意义,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重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法律程序。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程序繁琐: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有待完善,如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为降低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应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重整周期。
(三)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建立债权人保护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逃避债务。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为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
公司破产案例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
公司破产案例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破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一个公司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可能会申请破产或被迫接受其他破产程序。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取他们应得的资金。
本文将探讨公司破产案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一,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法律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工具。
它确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债务,并提供了一种机制来分配债务人资产的方式。
破产法规定了优先权次序,确保各种债权人可以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通常情况下,员工和国家的债务优先清偿。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以便债权人能够参与决策和监督破产程序。
第二,破产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公司破产案例中,破产清算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将债务人的资产转化为现金,并按照优先级清偿债务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员会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然后,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清偿债务,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回报。
第三,破产重整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
除了破产清算,还有一种叫做破产重整的程序,可以在公司破产时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破产风险管理的手段,以帮助债务人恢复健康并继续经营。
在破产重整时,债权人被要求参与制定债务重整计划。
债务重整计划需要被多数债权人接受,以确保债权人利益充分考虑。
该计划可以提供债务减免、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为债务人提供短期和长期的盈利能力。
第四,国际合作保护债权人权益。
对于跨国公司破产案例,国际合作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现今全球化的经济中,合作和协调国际法律和破产程序变得至关重要。
国际组织如国际破产委员会(INSOL)和跨国公司破产治理联盟(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olvency)扮演着重要角色,促进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中国外资》 2021年4月(上)第7期76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文/龙明 邹刚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经贸实务RADE PRACTICE 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基于债权人对企业的权利、弥补企业重整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牺牲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考虑,强调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应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以重庆市B 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重庆A 公司与B 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先款后货,按款发货。
重庆A 公司共向B 公司付款290万,截止目前B 公司仍欠货款逾92万元。
2015年6月,重庆A 公司申请B 公司破产。
2015年10月,重庆市第W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市B 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重庆市JL 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5月,重庆市JL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申请破产企业的破产重整路径重庆市B 公司成立于2001年,初始出资1000万元,两大股东为BW 有限公司和RW 有限公司。
2013年,JSD 出资9000万货币资金对B 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变更为3名,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
1.破产程序2016年9月,B 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会议进行了针对破产程序的投票表决,绝大多数债权人是不同意破产清算的。
民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
民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清算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议题。
为了保障各方利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该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公司清算的前提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是指股东根据法定程序,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总体梳理,分摊负债,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公司的法人地位。
而公司清算主要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情况。
1. 自愿清算自愿清算是指公司在达到解散条件时,由股东自愿决定启动清算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由公司所有的股东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自愿清算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清算方案:股东应经股东会通过清算决议,确定清算方案,包括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权力和职责,以及资产处置的方式和程序等。
(2)保全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清算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公司的资产免受损失。
同时,还应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并接受债权人的申报。
(3)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清算组负责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将资产变现后清偿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编制财产清单和清算报告:清算组应编制公司的财产清单和清算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登记。
2. 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特定原因(如丧失营业执照、公司股东不能满足法定人数、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清算。
强制清算程序如下:(1)立案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接到有关清算申请后,依法对案件立案,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
(2)保全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类似于自愿清算,清算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全资产,并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
(3)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清算组负责处置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并按照法律程序对公司进行注销。
公司清算过程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探究
市场 经济 的健康发 展需要健 全 的交 易秩序予 以保障 , 一个企 此公告 的期限为六十 曰: 如若 在规定期 限 内债权 人没有 收到任何
业 要想彻 底的退 出市场 必须经过 公司清 算这一环 节 , 环节 的进行 通知 , 申报债权 的期 限可 以延长至 九十 日。 虽然繁 琐 , 但 是对于 股 东、 债 权人 及其他 利害 关系人 的利 益保护
也严 重影 响 了我 国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健康发展 。
关键词 公司法 清算过程 债权人利益 作者 简介 : 朱和鸽 , 浙 江 波宁律 师事务 所。
中图分类 号: D 9 2 2 . 2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0 0 . 0 2
有 的法律 关系处 理 妥当 。
致 债权 人承担 大 的风 险 。最 后 , 清算 组接 管公 司财务 , 总管清 算
事宜, 享有 相 当大的权 力 。在 清算 过程 中, 为 了防止清算 组成 员
( 二) 公 司清算 的步骤
故意或 者过 失造成 公 司财产 的不 当减少 , 损 害债 如 上述 , 公 司清算有 两种情 况 , 一种 是因破产 而清算 , 一种是 侵 吞 公司财产 , 非破产 而清算 。 公 司不 管是何 种性质 的清 算 , 都 应该遵 循 以下步 权人 利益 。 我 国公司法第 1 9 0条规 定“ 清算 组成 员不得 利用职 权
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收受 贿赂或 者其他 非法 收入 , 不得侵 占公 司财产 。 清算 成 员因 故 意或者 重大过 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当承担 赔偿责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背景、意义及现状出发,深入探讨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组织、调整债务关系,以实现企业恢复经营并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重生”。
这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拯救的机会,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其次,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最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
四、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债权人。
(二)完善重整计划制定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人应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此外,为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讨论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12期No.12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公司破产清算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组成的全面性对应着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维护市场经济的全局性,形成完善的破产清算程序无疑是对整个社会长远性规划的负责。
(一)均衡保护各方利益公司清算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与市场经济在交易安全,经济活力,参与主体等方面的互相尊重与保护。
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明确的项目有很多,从公司的具体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和程序适用程度,到人民法院及人民政府对清算的大致安排,再到清算组接管后,核实财务处理相应合同等各个环节,自开始到完成注销,破产清算系统十分复杂,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参与。
这也就意味着会出现许多脱离目前立法范畴的情况,由此可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是保障公司清算主体利益的最迫切方面。
(二)兼顾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公司清算是一种程序制度,目的是通过非讼程序完成法定义务、免除相关的法定责任,这种初衷导向是对实现各方利益最好维护在程序方面的保障,即处理公司清算时仍然存留着的在进行中或即将进行的相关业务,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公平划归各方的财产权益,承担与财产相对应的各项义务。
同时,这种非诉讼性质的程序在法定层面缩减了处理事项的时间维度,降低了参与方的复杂程度,有利于更好地配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保证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尽快解决利益相关人涉及的各类财产,兼顾包括多种主体的公平与效率。
二、公司破产清算中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保护债权人权益应实施的措施做出过相应规定,但是在公司不清算或者违规清算所要承担的后果部分规定得不够清晰,而这不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挑战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和信用底线,对债权人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破产清算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破产清算是指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不仅涉及到公司自身,还涉及到债权人、股东、员工等各方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破产清算而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
这意味着公司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参与民事活动。
2. 债权人权益受保护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债权性质、数额、顺位等因素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清算程序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公司破产而遭受损失。
3.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股东权益在破产清算中处于最后顺位,股东可能无法收回投资。
4. 员工权益受保护破产清算程序中,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依法解散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此外,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5. 公司管理人员责任承担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员可能因违法经营、失职等原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违法经营、失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和全球贸易风险的增加,许多公司面临破产的风险。
在公司破产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原理。
一般来说,公司破产是指公司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依法经过法院裁定解散并清偿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因为他们是被公司欠债的一方。
然而,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并非易事。
首先,债权人通常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公司破产前,债权人往往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
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债权人很难在破产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
其次,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面临着法律和制度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和程序不尽相同,这给跨国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漏洞,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在公司破产前,公司应该向债权人公开其财务报表和业务状况,以便债权人能够更好地评估其债权。
对于跨国公司,建立一套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也是必要的。
其次,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一套适用于跨国公司的破产法律和程序。
此外,应检视现行法律制度的漏洞,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还可以加强债权人之间的组织与合作。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委员会,以共同维护自身利益。
债权人委员会应与破产程序管理人保持紧密合作,共同制定破产计划,并监督破产程序的执行情况。
通过债权人之间的合作,可以提高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议价能力,保护其利益。
最后,政府也应该积极参与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设立破产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等,帮助债权人提高追讨债权的能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重整,减轻债权人的损失。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是指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的一种措施。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或者被忽视,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其利益。
下文将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以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债权方,承担了经济的风险和资金的出借,其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信任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债权投资者,为公司的资金需求提供持续的支持。
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助于维护公司与债权人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司的发展,并对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有多种。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这包括加强债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加强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确保债权人能够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以便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判断。
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约的成本。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债权纠纷的调解和裁决工作,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键。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包括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组织机构建设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信息系统建设等。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还应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相关保护机制和流程,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企业破产清算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企业破产清算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在破产清算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不能进行重组的企业,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做法:
1.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一旦发现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应及时启动破产程
序。
通过破产清算,可以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尽可能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2.收集证据:债权人应该尽力收集有关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证据,以便在破产
清算中获得清偿。
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
3.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需要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
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一旦错过申报期限可能会影响债权的清偿。
因此,债权人需要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
4.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应该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债权人
会议、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等。
通过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了解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并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5.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企业在破产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债权人可
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不能进行重组的企业,破产清算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通过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收集证据、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寻求法律援助等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的概念既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也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此时它是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概括的解决众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广义上的破产主要是指以和解、重整为主的破产预防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共同构成的法律制度,在本篇文章中主要探讨的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更好地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现代破产法十分重视对债务人的救济,通过破产偿债使经济状况恶化,难以改善的债务人得以从债务中解脱。
但需要看到的是,破产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债务人的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债权人作为真正的受害者最终要承担其不利后果,所以,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十分重要。
同时,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关联破产,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安全也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较之前更能适应破产事务的要求,以全新的角度,从多方面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企业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上的进步与不足(一)进步方面1、使用范围的扩大。
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新破产法的使用范围扩大为所有的企业法人,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适用企业破产法。
同时,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提出破产申请,这为更多的债权人在无法实现债权时提供了救济途径。
2、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
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权人债权清偿的可能依赖于破产财产的多少,因此在债务人破产后的清算很重要。
债权人人数众多,无法在破产事务的管理上亲力亲为,就需要一个临时的机构来履行管理职责,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行国际通用的制度,通过聘用专业人员对破产事务进行管理,并通过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使破产财产最大化,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人财产保护制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成为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破产重整是企业挽救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承担者,其利益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公平。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如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因此,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债权人难以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权、债权分配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四、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为加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法: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2. 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其能够积极参与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 优化债权分配机制。
在破产重整中,应合理分配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比例,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4. 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
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如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等,应给予其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5.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介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五、案例分析以某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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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人;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康的交易秩序予以保障,公司清算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必经途径,对于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很不完善,目前我国大批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清算在不规范的状态下进行,股东、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通过诉讼解散公司,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其中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更是长久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然而在公司清算中关键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将会直接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与市场信用。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的这一问题,给予必要的重视。
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做粗浅的剖析与思考,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予以探讨。
一、公司清算概述所谓公司的清算,就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
并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密切相关,除公司合并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因而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
清算制度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清算期间,公司不得继续经营业务,但是可以从事在清算事务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公司的法律人格并未消灭,一般称为清算法人,有的称为清算公司,只有当公司清算全部结束并进行注销登记后。
公司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
清算期间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业务执行机构停止行使权力,公司的权力由清算人行使。
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现有财产,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最后才可分配给股东。
清算的主要内容是结束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付债务,向股东分配资产。
一般说来,公司清算的原因就是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
公司解散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
当然破产也需要进行清算,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由破产法律制度调整,不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本文就不予以探讨。
公司解散原因是各式各样的。
依解散是否出于公司法人的自愿,总体上可将公司解散的分为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大类。
二、公司清算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要类型及其救济方式1.清算主体不进行清算就注销公司时对公司债权人的救济公司解散后应及时进行清算以保障公司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解散后往往人去楼空,股东等清算主体并不主动进行清算。
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清偿,其合法权益也随之受到损害。
在清算主体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保全自己的债权以及如何发动公司清算,启动和清算主体如何确定问题。
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在现代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一样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仅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与法人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就承担着极大的风险。
在法人存续期间,其债务一般不会得到免除,但是,在法人注销时,就完全是另一种情况,注销后,没有清偿的债务,在法律上不再清偿。
这样,清算程序就成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
没有清算就进行注销登记,无疑等于免除了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公司法》在第190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种法定情形:(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为了避免清算主体不进行清算就解散公司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要求有健全的公司清算制度,另一方面,登记机关在对公司注销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对于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等文件应尽实质审查义务,避免公司在解散时有清算之名无清算之实。
如果解散公司没有经过清算已经注销,法院应根据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让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对其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股东违法分配公司财产时对债权人的救济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常常不对公司进行实质的清算程序,而是以所谓“清算协议”的方式,约定由一方负责公司清算或负责承继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对公司债权人清偿前就将公司财产在股东问进行分配。
这种非法对财产分配的做法实质上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比如说他未进行清算,股东们说有清算协议;以“清算协议”之名行不清算之实,就股东问先行分配公司财产,规避清算责任,使得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责任的责任主体减少,从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清算公司的财产分配应依据法定规则进行。
即按我国《公司法》第195条的规定进行。
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按此规定可推出,清算组如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直接将公司财产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判定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股东对其得不到受偿的部分负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在接受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从形式上审查公司是否履行了清算义务,有关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债务清偿记录是否完整,无疑问时办理注销。
如果发现公司并未进行清算,则不论作出何种书面保证和声明均不应办理注销登记。
否则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行为就是无效的,法院可因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撤销工商部门的无效行为,并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3.债权申报期限的效力和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我国《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lO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但对于公司清算组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的法律效力没做明确规定,也未明确公告的申报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
所以在实践中,当有债权人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时,许多清算中的公司都会以债权人过了债权申报期限视为放弃债权为由,不为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这样的说法看似合理,其实却有利用法律的漏洞随意侵犯债权人利益之嫌。
在我国法人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均把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债权人对债权的放弃,也就是意味着债务人有权不清偿。
在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规定呢?即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是否也能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是向法院申报债权,有公法意义上的效力,而公司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只是一个普通意义上的私法主体,公司清算组无权像法院那样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决定权利人利益的存续。
嘴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在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公告的申报债权期限不应具有除权的效力,超过清算组规定的期限,不应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因为清算组作为一个私法意义上主体无权直接决定相对方即另一个私法主体利益的权利。
但是从社会关系稳定的角度考虑,又不能把清算组公告的申报债权期限视为可有可无,应赋予一定的除权效力,但这种权利又容易被滥用,所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据此对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救济而言,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处理:(1)如果债权人错过了债权申报期限,但在公司财产分配开始前向公司申报的,清算组应调整公司的财产分配方案,将该债权人的债权列入清算范围。
(2)如果该债权人是在财产分配开始后,财产分配结束前向公司清算组提出清偿要求的,公司仍应予以清偿。
但是,为了避免影响其他已申报的债权人利益,对逾期债权人的清偿应列于其他已申报的债权人之后,只有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满足后,才可用剩余财产对逾期申报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3)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如公司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则应视为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不能再要求公司对其进行清偿。
(4)债权人如能证明公司清算组对其债权是明知的,而且自己已向公司申报过该债权,则该笔债权应该列入公司清偿的范围。
这种情形下,只要债权人无法从公司得到清偿或得不到足额清偿,均有权向清算组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公告催报债权的方式不适当,有明显逃避债务的意图时,如选择发行量、影响力均很小的报刊公告等,即使是在公司财产公配完毕之后,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主张否定申报期限的除权效力,要求公司股东返还从公司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其债权,并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完备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方面已经设立了若干制度,包括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最应当受到保护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清算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尤其是通过清算可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某种程度的弥补。
但是我国的公司清算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公司清算制度并未对债权人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问题,其结果不但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了社会信用和经济秩序。
因此,必须对公司清算制度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可行的公司清算制度,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