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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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市局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落实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税收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客观、公正、公平地考评机关人员工作绩效,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

人员。

第三条市局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市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任委员,负责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

定考核结果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的奖惩。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分管考核的局领导为主任,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各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负责考核工作的副职为成员,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考核

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绩效为核心,突出工作重点和实际

效果。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

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市局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分解、量化到个人,按照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划分权重,分别进行考核。项目内容在统筹兼顾的前

提下突出重点。

四、目标导向、考核保障的原则。绩效目标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前瞻性,充分体现市局

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五、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考核的项目、内容及标准体现重要性、可控性、可操作性,能够定量考核的指标全部实行定量考核,对确实不能量化的

内容实行定性考核。

六、以人为本、有效激励的原则。以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标,将考核结果

与干部使用、评先创优、能级管理、奖金发放结合起来。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

况考核、满意度评价和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专业性工作是指按照机关各单位内部分工,由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的能够量化的主要

工作。

二、共同性工作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共有的工作或应当共同履行的职责。

三、满意度评价是指对各单位不能量化的工作,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出的主观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是指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非经常发生的或只能汇总做出一次性评价的工

作,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和年度一次性工作。

第六条考核的指标体系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专业性工作指标体系、共同性工作指标体系、满

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和一次性工作指标体系。

一、专业性工作指标。局内各单位分别制定个人专业性工作指标。指标项目在涵盖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中的指标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导向性、前瞻性的原则增加指标。专业性工作指标分为激励性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一定下限标准的指标)和控制性指标(应当低于或不能超过一定上限标准的指标)两种。

二、共同性工作指标。是指依据《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绩效考核办法》,由8个责任单位考核的共同性工作指标及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共同性工作指标。共同性工作指标的考核结

果必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三、满意度评价指标。分为单位负责人评价、单位成员之间互评、基层对口单位评价和

外部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和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只计算加、扣分,不设基本分值。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重大执法过错、重大违法违纪以及重大工作失误。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各项文明创建成果、争先创优、创新与优

秀工作成果、省局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考核的方式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月考核,按季汇总通报,按年综合奖惩。年度考核实行千分制,日常考核每季度基本分为250分。每季度对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评价及日常一次性工作四项内容进行考核。四个季度得分相加后,加上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结果,即为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150分)

专业性工作考核由局内各单位负责考核的副职负责实施,实行每周讲评,按月考核,分季汇总,每月基本分50分。扣分以扣完每项指标的基本分为止,加分最高不超过每项指标基本分的25%。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计分标准为:

1、激励性指标:

(1)加分。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

加分最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计算公式:

(2)扣分。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

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计算公式:

2、控制性指标:

(1)加分。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加分最

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计算公式:

(2)扣分。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扣完指标

基本分值为止。计算公式:

指标计分由各科室按上述办法计算,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提交。

局内各单位每年年初根据职责分工和岗位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个人专业性工作指标、目标、考核方法,分配到月份,根据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划分每个项目的分值,落实到具体

的责任人。

市局行政科室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不按上述办法确定指标、计算分数,其专业性工作考核分数以业务科室的平均分计算。行政科室是指:办公室、财务科、人教科、培训中心、监察室、机关党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第九条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70分)

各单位把市局8个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及各单位的共同性工作考核结果落实到具体的

责任人,报考核办公室。

第十条满意度评价考核(30分)

一、单位负责人评价,10分。由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强度、工作态度、廉政勤政。

二、单位成员互评,5分。单位成员之间互相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

作效率、协作配合、廉政勤政。

三、基层对口单位评价,10分。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廉政勤

政。

四、外部评价,5分。人民来信来访投诉案件,市民投诉中心转办案件,以及国税网站(外网)中的“廉政投诉”、“执法投诉”、“局长信箱”栏目投诉案件等,经调查核实情

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每起扣1-5分。

第十一条一次性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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