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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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明确要求需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的,应由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了:

由产权单位提供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申请报告;

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

原批准的建筑报建图及效果图;

建筑外立面改造主材小样;

在需提交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图纸中,包括了建筑外立面改造平面、立面图;

建筑外立面改造效果图、夜景亮化图、设计说明。

结构安全说明、灯光设计说明等都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签章。

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须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规范长沙市建筑物外立面改造规划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为建筑所有外围护表面,包括建筑屋盖在内的门窗、空调机位在内的所有建筑构件,其形式、材质、色彩、位置、尺寸均属于外立面管理范畴。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一切建设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我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物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做到安全适用、美观大方、便于维护,并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消防安全、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需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的,应由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产权单位提供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申请报告;

(二)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原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

(三)原批准的建筑报建图及效果图;

(四)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图纸,主要包括:

1、建筑外立面改造平面、立面图;

2、建筑外立面改造效果图、夜景亮化图(标注建筑材质,外立面色彩须按《中国建筑色卡》准确标明数值);

3、设计说明(包括结构安全说明、灯光设计说明),以上设计图纸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签章并提供相应格式的电子文档;

(五)建筑外立面改造主材小样;

(六)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须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七)其他按规定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并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还应按建筑报建图的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局对申报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中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对申报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并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还应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中报建图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法组织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物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会审。

第九条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须按相关规定另行审查。

第十条未经审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擅自改变审批内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在建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外立面改造行为按本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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