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建设项目投产交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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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产交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更新改造项目投产交接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更新改造项目的投产交接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投产交接
本规定所称的投产交接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达到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股份公司项目投产交接管理规定,符合投产条件,工程项目管理权从建设方转移到运营方的活动过程。
4 职责
4.1 规划计划处
4.1.1 核实交接条件完成情况;
4.1.2 组织投产交接仪式;
4.1.3 监督、指导项目管理机构向运行单位进行实物交接、资料交接、遗留问题交接和运行管理权交接。
4.2 生产运行处
4.2.1 负责投产交接期间的调度运行;
4.2.2 在投产交接后接收运行(调度)管理权。
4.3 所属各单位
4.3.1 进行实物交接、资料交接、遗留问题交接和运行管理权交接;
4.3.2 在交接后进行运行(调度)管理。
4.4 项目管理机构
4.4.1 向规划计划处提出投产交接申请;
4.4.2 组织向运行单位进行实物交接、资料交接、遗留问题交接和运行管理权交接。
5 管理内容
5.1 交接必备条件
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规定及《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5.2 交接程序
5.2.1 项目管理机构在新建工程经过72小时正常试运转后,认为达到了投产交接标准,向公司提交交接申请。
5.2.2 项目管理机构向规划计划处上报的申请至少包括自查预验收报告,明确交接时间、项目内容及相关的资料等。
5.2.3 在正式交接前,规划计划处组织生产运行处、项目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等进行交接前检查,检查后形成正式报告,包括《投产条件检查报告》、《整改
情况报告》等。
5.2.4 交接中的争议事项,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裁定。
5.3 投产交接内容
5.3.1 投产交接内容包括实物交接、资料交接、遗留问题交接和运行管理权交接。
5.3.2 实物交接及验收
5.3.2.1 项目管理机构在新建工程项目交接前,应汇总设备材料表、备品备件清单,作为实物点验交接的前提。
5.3.2.2 实物及系统的交接应按照设计及相应规范要求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取得相应校验证书,各项预验收合格,资料准备齐全。
5.3.2.3 由项目管理机构与运行单位对交付试运行的实物逐项进行点验交接,重点关注实物的性能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实物是否完好。经双方核实无误后在交付明细表上签字盖章,作为双方实物移交的依据。
5.3.2.4 备品备件和为生产准备用的工器具在工程交接前交付运行单位,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5.3.2.5 备用设备、机组应逐台启运,正常运行72小时后移交。
5.3.2.6 对不影响投产的尾工工程、附属工程、新增工程,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与运行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遵守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施工对投产管道(设施)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5.3.3 资料交接
5.3.3.1 在正式交接前应完成以下资料的移交:
a) 可行性研究报告、各类专项评价、规划(土地)许可、核准手续、初步设计、设备技术规格书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b) 施工图、工艺控制原则、自动化控制逻辑图、站场所有设备清单、技术规格书、验收交接单、操作说明、安装图等。
5.3.3.2 工程存档资料移交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5.3.3 遗留问题交接
5.3.3.1 遗留问题由项目管理机构与运行单位在交接前进行汇总,形成遗留问题清单。
5.3.3.2 交接期间,运行单位与项目管理机构对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列出消项清单,制定整改计划,双方签字确认。
5.3.4 运行管理权交接
投产期间的责任主体为项目管理机构,经72小时试运转正常运行后,规划计划处组织项目管理机构与运行单位进行运行(调度)管理权移交,并签订正式交接协议。
5.4 注意事项
5.4.1 实物交付后其管理职责由项目管理机构转为运行单位。
5.4.2 交接中的所有事项,项目管理机构与运行单位都应有书面记录,形成书面文件,存档备案。
6 流程
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1.1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8 记录
8.1 投产条件检查报告
8.2 整改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