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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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8•【字号】琼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发〔2000〕2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2000年8月8日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旅游业是我省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旅游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省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总体运行呈上升态势。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低价格倾销、低水平服务、低素质从业等不良状况严重损害了海南旅游形象。

为了推动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依法治省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整治我省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净化、优化、美化旅游环境,丰富旅游产品,齐心塑造海南旅游形象,努力建设旅游强省。

二、整治目标通过整治旅游市场,努力改善旅游软环境,达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业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旅游业在海南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使旅游者满意,旅游投资者满意,旅游经营者满意,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全省人民自觉当好主人,热情、文明、礼貌地对待国内外游客,让游客在海南安全舒适,心情舒畅,将海南逐步建设成为国内外游客向往的度假休闲旅游胜地。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共同兴建职工住宅。

第三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有条件的可集中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统一安排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兴建、统一配套建设和统一物业管理。

第四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须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一)夫妻一方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二)夫妻一方已在其单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三)夫妻有一方已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四)离退休职工已领取了建房补助费的;(五)在同一城镇(海府地区视为同一城镇)拥有自有住房,且已达到申请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第六条职工个人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需填报有关审批表,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第七条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八条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承建单位,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并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施工,确保住宅建设质量,控制建筑成本。

集资合作建房坚持先分房后建设,实行条件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集资合作建房款统一存入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集资合作建房必须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放装修标准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突破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和用公款装修住房的,对责任者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处理。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
作为南海网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 中全会精神举办的系列活动之一,11 月 12 日启动的“我与法的一次约会”征文 活动,至今已吸引数万名网友通过阳光 岛社区、南海网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参 与其中。
据 了 解 ,南 海 网 新 媒 体 启 动 的“ 我 与 法 的 一 次 约 会 ”大 型 征 文 活 动 已 于 11 月 28 日截止,“法治民谣创作”大型 民谣征集活动截止日期为 12 月 31 日, 其 他 活 动 也 正 在 进 行 中 ,网 友 可 通 过 南 海 网 官 方 微 博 微 信 、阳 光 岛 社 区 三 个 平 台 参 与 ,评 选 出 的 优 秀 者 将 获 得 相关奖励。
(本报海口 11 月 30 日讯)
南海网举办 大型法治征文活动
本报海口 11 月 30 日讯 (记者罗孝 平)12 月 4 日将迎来我国首个国家宪法 日,南海网新媒体自 11 月中旬起在阳光 岛社区、南海网官方微博微信三大互动 平台同步发起“我与法的一次约会”大型 征文、“法治民谣创作”大型民谣征集、宪 法宣誓墙等系列活动,通过征文、歌曲等 网友喜闻乐见的形式,一起弘扬法治精 神,争做守法好公民。
话 设法治海南》专栏,专访我省法学法律界权威专家学者,结合海南实际,就宪法基本内容以及在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进行
深入解读。敬请关注。
■ 本报记者 金昌波
众 所 周 知 ,宪 法 是 我 国 的 根 本 大 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 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 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核心就是全 面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 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深刻内 涵?如何理解宪法权威?今天,海南日 报记者邀请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书记 童光政进行解读。
创作:计划3个月拍摄完成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海南省二十条规定第一条:禁止在海南省内非法捕捞、破坏、盗取海洋资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捕捞行为。

第二条:禁止非法占用、污染、破坏海滩和海岸带,不得擅自建设、填埋、修整海滩,不得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第三条:禁止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不得收购、贩卖、运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禁止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森林资源,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禁止捕捉、饲养、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购买、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六条:禁止非法占用、开发湿地资源,不得填湖、填泽、围湖,不得私搭乱建于湿地保护区内。

第七条:禁止擅自开采和运输矿产资源,不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得洗刷、转卖非法开采的矿物。

第八条:禁止非法露天焚烧农作物,不得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弃物,不得违规倾倒、填埋非法收集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禁止违法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破坏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花草,不得非法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燃放、制造农村地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不得非法征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收购、销售、运输、储存非法猎捕、非法交易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加工、储存、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不得擅自收购、运输、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乱倒、乱排污水,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污水。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利用农药、化肥,不得违规使用农药、化肥。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射击、捕猎鸟类,不得擅自射击、捕猎鸟类。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破坏名胜古迹,不得随意破坏、损毁名胜古迹。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不得进行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行为。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4修订)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4修订)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 号《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24年9月2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4年9月16日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7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2024年9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琼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14〕34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柔性引才机制,吸引海内外人才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退休返聘、对口支援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引才标准和方式第四条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我省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一)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二)以集约、集群、园区化、高科技为基本定位的新型工业;(三)以做优做强热带产品为特色的现代农业;(四)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南海资源开发保护为主要职责的海洋经济;(五)以适应城市化需要、满足公共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六)以适应共建共享幸福家园为追求的社会事业;(七)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4年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4年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

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统筹谋划和制定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构建相关政策体系。

既聚焦当前最紧迫解决的问题,又着眼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既关注预算资金的直接产出和效果,又关注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既关注新出台政策、项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又兼顾延续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2.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预算绩效管理既要全面推进,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又要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提升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大政策、项目的实施效果。

3.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事前评估、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流程,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

大力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透明。

4.坚持权责对等、约束有力。

建立责任约束制度,明确各方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和权责边界。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增强预算统筹能力,调动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工作目标。

强化全面绩效管理理念,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科学构建管理机制,切实硬化责任约束,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全面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宪法、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省委、省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负有责任(包括政治与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或者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导致用人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未按时完成的;(三)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监督管理不力,直接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五)因执行不力,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或者影响省委、省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违法施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二)违反规定,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的;(三)违法违规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严重不公的;(六)因违法施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4〕50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5日海南全域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构建青年全面发展和谐社会氛围,让广大青年在海南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生活有品质,积极投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海南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8—2025年)》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文明风尚环境,提升青年向心力(一)引导青年立志明德深化提升“青年大学习”系列行动,开展青少年理想信念引领行动(专栏1),强化青年思想教育和引导。

创新开展各类宣讲活动和学习宣传活动。

逐步构建和完善覆盖高校、国企、农村、社会组织等各领域优秀青年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养体系,实现高校班、国企班、农村班、社会组织班、少先队辅导员班各层级的全覆盖,不断提升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青年互联网平台建设建设海南共青团网络宣传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全省青年新媒体中心宣传作用,构建全省共青团系统新媒体“联盟矩阵”。

开展网络素养教育,传递网络正能量,主动讲好新时代海南故事,传播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声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琼府办〔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1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7日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管理,促进海岸带可持续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55号)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摸清本岛沿海1823公里海岸带保护开发情况,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2013年5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为推进我省“多规合一”和滨海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支撑,促进建立海岸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重点查清全省沿海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保护开发情况 (详见附表1、2、4) 。

1.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的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规划情况(土地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2013年5月1日《规定》施行后,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含特殊岸段100米范围)的项目审批和建设情况。

3.2013年5月1日《规定》施行前,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的项目审批和建设情况。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财行[2014]49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4年4月25日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琼府办〔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18〕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5日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海南省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统计部门(以下称省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省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级考核部门开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琼府[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离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用于接待、调研、行政执法等用途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5•【字号】•【施行日期】200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二000年八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扫除嫖娼卖淫、赌博和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特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下同)参与、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以及在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中失职渎职,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试行)》和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一)嫖娼、卖淫的;(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三)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四)组织观看淫秽影视书画的;(五)组织淫秽表演或组织观看淫秽表演的;(六)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七)包养情妇、情夫的。

第四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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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二十条规定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会议由省委书记罗保铭主持。

会议结合海南实际,在多年来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20条具体规定。

规定起草历时一个月,经过多方调研多次修改。

规定要求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

省委省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要了解实情、解决问题,防止走过场。

适当采用不打招呼、不规定路线的方式进行调研。

不警车开道、不悬挂横幅、不安排宴请等。

规定要求着力改进会风文风。

对全省性会议和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实行定额和计划管理。

会议尽量合并、套开,或以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提出领导讲短话,一般性的全省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

凡可在机关举行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在宾馆和其他经营性场所举行。

会议一律使用纸质文件袋。

规定提出,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刊物。

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规定提出,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

除涉及重要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省领导活动报道不安排头条刊发播出。

海南日报头版、海南广播电视台海南新闻联播报道省领导消息一般不超过版面和时长的三分之一。

除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外,一般会议活动不列名报道省领导。

规定还就“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题词作序、简化接待流程”等提出具体要求。

罗保铭指出,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八项规定”,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省委制定20条具体规定,就是要坚决与中央保持一致,从严从紧把中央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落到实处。

他要求,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言必行、行必果。

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工作作风,为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做出示范,树起标杆。

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变通、有例外,定期监督检查,通报执行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20条规定作为一项
经常性工作来抓,宣传部门要引导省内各大媒体加强舆论监督。

罗保铭强调,贵在兑现落实。

头好开,但长期坚持、一以贯之很不容易,要坚决把贯彻落实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立言立行立信。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刘云山和张高丽同志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传达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全国人才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并研究了海南的贯彻落实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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