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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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并征求《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用)》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并征求《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用)》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并征求《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用)》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12.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试行并征求《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
用)》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部组织编制了《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用)》,请各地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8日附件: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用)。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发布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发布
矿 权埋 设界桩2 .万个 ,建立 了矿 山地 质控 制测量点体 43
国土资源 部与人 民 日报合作宣传 国 土 资源节约集约工作
1月 1 日下 午 ,国土资源 部与人 民日报社在 京举 1 5
行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根据协议 ,双方将就提升 国土资
系,实现 了矿业权空 间数据数字化管理。
法用地 ,不得登记发证。
《 国土地变更 调查工作规 则 ( 全 试 行 )》发 布
国土资源部 日前下发 《 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 ( 试行 ) ,标 志着全 国土地 变更调查 工作 步入 常态 》 化 、规范化 、法制化新轨。 《 规则》分五章3 条 ,对 7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 、内容 、程序 以及质量控 制与成果管理等作出 了详细规定。 《 规则 》指 出,土地 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 变 更调 查成果 ,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 、管理 、保护与合理 利用的重要依 据 ,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

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 整协议确定集体 土地权利归属 ,并依法及 时办理 土地 变
更登记 手续 。对于 “ 撤村建居 ”后 ,未征收 的原集体土 地 ,只调查统 计 ,不登记发证 。 《 意见 》强 调 ,严格禁
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 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最 ,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 规则》明确。全 国土地 变更调 查工作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 、成果质
认可 的 ,履行集体 土地所有权 变更 的法定程 序后 ,按照 变化后 的主体 确定集体 土地所有权 ,并在 土地登 记簿和 土地证 书上备注各原农 民集体 的土地面 积。涉及依法开 展城 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 土地 整治的 ,原则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_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_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
——2023 年 11月7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
动态
自然资源部部署开展水资源基础调查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水资源基 础调查工作,明确 2024 年开展实地调查,2026 年完成 调查评价,形成全国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
通知明确了调查的工作目标,即以“三调”和年度 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统一底板,以陆域国土空间范围内 的所有水体(液态水和固态水、淡水和咸水、地表水和 地下水)为调查对象,紧紧围绕“两统一”核心职责, 充分发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势,构建高效、顺畅 的中央、地方联动和部门合作共享工作机制,从自然资 源的角度开展调查,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基础信息。
《指南》基于对现有政策整合集成,坚持对现行政策不调整、不引申、不扩大或 者缩小解释;涉及对不同文件的整合,充分考虑不同文件的效力级别、政策衔接等因 素作出适用判断。对村庄规划编制规则、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产业项目征收、存量建设 用地认定等文件尚未明确的问题,待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后及时更新《指南》。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出炉
3596起
2023 年 11月22 日 至 23 日,2023 年全国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培训班在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举办。培训班指 出,今年1~10 月,全国共发 生地质灾害 3596 起,造成 74 人死亡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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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调查的主要任务:水域空间调查,调 查全国水域丰水期和枯水期、夏季冰川及常年积雪的范 围、面积等情况;水储存量调查,包括地表液态水储存 量、地表固态水储存量和地下水储存量,开展水下地形 测量;水资源量调查,从水利部门获取地表水资源量数 据,开展地下水资源周期和年度调查评价;水资源质量 调查,调查获取全国地下水、重点地区地表固态水等水 资源的质量;年度变化调查,掌握水资源年度变化情况 并形成年度成果;水资源专题调查评价,围绕水资源与 其他自然资源的相互关系开展专题调查评价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Part Seven
信息化技术将提高土地变更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和遗漏。 信息化技术将促进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利用率。 信息化技术将推动土地变更调查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减少人工干预和重复工作。 信息化技术将促进土地变更调查与其他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如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监测等。
制定依据:根据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 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奖惩内容:包括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奖励应具有激励作用,惩罚应具有警示作用 执行力度:确保奖惩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改进工作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参考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激励员工积极性和责任心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制定政策和规划的参考,促进工作的持续改进
调查数据的准确性要求
数据质量评估和检验的方法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标准流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制度
Part Five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调查工作提 供法律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为调查工作提供经 费保障。
பைடு நூலகம்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 责分工。
数据处理流程: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编辑、整理、分类、编码等 操作,形成标准化的土地调查数据
数据精度要求:根据土地调查的不同分类和精度要求,采用不同的测量 和数据处理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存储和传输:采用统一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格式,确保数据的共享和 交换。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0•【文号】国土资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准确掌握2002年土地利用状况,顺利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及《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和要求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和掌握耕地以及建设用地变化情况为重点。

(一)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转换。

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对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实地调查,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转换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二)掌握2002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对各地类的变化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调绘上图,并量算面积,统计、汇总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已建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县(区),应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数据库。

(三)为保证工作、技术的衔接,今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按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别汇总,两套数据成果一并上报。

为保证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反复调研、试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二、组织和保障(一)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紧,任务新,技术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早落实。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一、引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方式、土地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和变更核定的工作。

为了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规则。

本文将从调查对象、调查程序、调查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调查对象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调查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归属:调查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归属,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个人土地等。

2. 土地使用方式:调查土地的使用方式,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生态用地等。

3.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的利用状况,包括土地的利用类型、利用强度、利用效益等。

三、调查程序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要求,制定土地变更调查的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范围、时间等。

2. 调查准备:组织人员,准备调查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包括调查表格、测量仪器等。

3. 实地调查:对选定的调查区域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4. 数据整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分析等。

四、调查方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地测量:通过现场测量和勘察,获取土地面积、边界、形状等相关信息。

2. 文献查阅: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簿册、土地权属证书等进行查阅,获取土地使用权归属等信息。

3. 询问调查:对当事人、相关部门进行询问,获取土地使用方式和利用状况等信息。

4. 影像解译:利用航拍图、卫星影像等进行解译,获取土地利用类型和利用强度等信息。

五、工作要求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具体要求如下:1. 调查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要求。

2. 调查过程应公正、公平,不得有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等行为。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2020年度试用)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2020年度试用)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2020年度试用)
摘要:
1.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背景和制定机构
2.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3.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实施情况和意义
4.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修订版本
正文: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归口,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起草的一项技术规程。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适用于2020 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土变更调查的目的、任务、工作程序、技术要求、数据处理、成果质量评价等。

其中,国土变更调查是指对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地类、面积、分布等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和变化的监测,以便为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管理、土地保护和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支持。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实施对于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需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国土变更调查,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便为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管理、土地保护和开发等提供基础
数据和决策支持。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会不断修订和完善。

2022 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已经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和挑战。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王川一、概述(一)土地分类体系土地分类因目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体系。

1、土地自然分类体系:如土地坡度级2、土地评价分类体系:如城市土地定级3、土地综合分类体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土地分类特点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利用状况的反映。

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具有如下特点:1、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形成的产物2、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在地域分布上可以是单独成块,也可以是连成片3、类型、面积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三)土地利用分类的意义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数据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依据。

(四)制定统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重要性1、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首先要对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需要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2、统一不同土地分类标准的需要目前存在着许多有关土地的分类,其标准和含义不完全统一,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数出多门,给管理和决策带来很大的困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迫切需求当前,土地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都需要经统一分类汇总的各地类面积数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我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发展(一)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1984年9月,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类8个,二级类46个,这就是我们所称的“8大类土地分类”。

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后来的变更调查都采用此分类,从1984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国土资发〔2011〕180号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国土资发〔2011〕180号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工作内容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

(完整版)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完整版)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工作内容 (5)第三章工作程序 (6)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11)第五章附则 (13)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09•【文号】•【施行日期】1987.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87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

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充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

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4.地籍调查、登记工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条件,在试点基础上,统一安排,逐步开展。

5.有关地籍调查、登记的原始资料及成果,是依法管理土地,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应认真立卷归档,做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c28476--010212zzj。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30日国土资发〔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

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

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

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为全面组织实施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2020年度变更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0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省级、国家级核查,掌握2020年度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三调”数据库,保障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工作任务2020年度变更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利用2020年底卫星遥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0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

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掌握2020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增存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有关情况,形成报告报国务院审定。

(一)开展遥感监测在2020年年底(2020年11月-2021年1月为主,北纬42度以北等冬季冰雪覆盖区域适当提前至8月)时间段内,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以“三调”初始调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加工制作分县(市、区)正射影像图;利用正射影像图与“三调”统一时点数据库进行比对,内业提取疑似建设变化图斑、疑似拆除图斑;监测耕地变化状况,内业提取疑似耕地变为林地、园地及坑塘等非耕地的变化图斑;监测园地、林地及草地变化状况,内业提取疑似园地、林地及草地变为耕地、坑塘、草地等变化图斑;监测“三调”数据库中的临时用地、推堆土、拆除未尽、批而未用、光伏用地等单独图层以及持续跟踪图斑范围,内业提取变化图斑,判断变化地类;监测湿地变化状况,整合湿地专项监测成果,按照一年四期影像反映的水淹或积水频次,形成疑似湿地变化图斑;结合2020年度地理国情监测等其他专项监测项目发现的其他地表影像变化,制作分县(市、区)的2020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下发各地开展实地调查举证。

2023国土变更调查规程

2023国土变更调查规程

2023国土变更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规范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对土地利用状态、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关系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真实、全面、准确的土地信息,为国土规划、土地管理和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依法、公正、公平、透明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土地资源的利用潜力和风险,为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土地变更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

第六条土地变更调查对象包括土地利用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第七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城市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等方面的变更情况。

第三章调查方法和技术第八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采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实地调查等多种手段,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精度。

第十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取样本,进行抽样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调查流程和程序第十一条土地变更调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立项、组织调查、数据收集、质量检验、结果分析、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调查组织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土地变更调查组织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数据管理和保密第十四条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措施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

第十六条土地变更调查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土地》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
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2011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1]180号)印发《全国土地变更
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总页数】1页(P42-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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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7月5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现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 副本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 副本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工作内容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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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经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工作内容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

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

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工作程序十六、制定工作方案。

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

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

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

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

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

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

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

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

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

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

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

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

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

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

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二、实行奖惩制度。

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

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

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调查成果应用。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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