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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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

【摘要】目前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在借鉴了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实行了对从事工程造价管理职业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笔者认为这对于深化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实行规范化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相应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又同时对执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关键词】工程造价;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目前在我国概预算人员已经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层次的工程造价队伍,但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的体制下,财产为全民所有制,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则是完成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因此工程造价管理和成本核算意识十分薄弱,缺乏精度,由此可造成资金的浪费和不足。另外,长期以来,我国的大专院校当中没有相应的专业设置,无相应的学科支持该领域的发展,造价工程师的培养缺乏一理论与实践氛围。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天津理工学院在全国率先论证并设置了工程造价专业的专科教育,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工程管理”的本科专业,但毕业生要在三、四年后才能走上工作岗位。因此,国内现有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均是从其他专业“改行”而来。由于大家学习、工作背景不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我国投资体系的不断深化改革,必将冲破国家计划价格体系而转变成市场经济的造价机制,因此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市场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维护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荣誉和尊严,保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和品行是首要条件,笔者认为一个合格的造价工程师必须做到:

(1)诚实、公平、全心全意地为雇主、委托人和公众服务。

(2)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行业和自身声誉。

(3)积极采用相应的新知识和新技术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不断进步和社会进步。

作为对造价工程师执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探讨,笔者认为造价工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决定了他的道德规范应建立在处理好与公众的关系、与雇主和委托人的关系、与合作工程师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具体要求如下:

1.与公众的关系

(1)必须把公众现在的、未来的安全、健康、幸福放在首位。

(2)必须向公众普及和应用工程方面的知识和成果,并坚持反对任何有关

工程的错误的、无根据的、夸张的论点。

(3)必须谦虚、谨慎、自尊、维护职业的尊严和荣誉,杜绝一切虚夸现象。

(4)表明自己对有关工程方面的观点时,必须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根据。

(5)不得因受任何社会团体的利用或雇佣,而就工程上的问题发表看法、批评和评论,除非其前提是表明他自己和其所代表的社会团体的该问题的利益关系。

(6)只赞成和拥护那些符合现有的工程和经济的标准,并能保证公众安全、健康、幸福的决定。

(7)当其工作中的决定有可能威胁公众的安全、幸福、健康而被否决时,应向其雇主或委托人说明将会产生的后果。

(8)应当通过职业交往来鼓励和支持那些遵守职业道德的人。

(9)只与那些遵守职业道德的人合作。

(10)在工作报告、论文和一些证明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其中还应包括所有与之相关的、真实的信息资料。

2.与雇主和委托人的关系

2.1在专业事务中,作雇主和委托人忠实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2.2对业主和承包商要公正无私,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贿赂。

2.3应当向雇主或委托人说明在为其工作时,那些潜在的业主或订约人,或者是发明、机器、设备为他带来的收益,但不得因此给在为其承担的工程项目作出决定时带来不良影响。

2.4经研究,若确认项目会失败或其工程和经济评价被否决,造价工程师应及时通知业主或委托人。

2.5工程师必须具备其所从事工作的资格。从雇主或委托人的利益出发,聘请或建议雇主或委托人聘请专家,并能够与专家密切合作。

2.6应对在工作中得到的信息保密。为维护委托人、雇主或公众的利益,不得因牟取私利而泄露这类机密。包括:

(1)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现在、从前雇主或委托人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或标底,但因法律要求的除外。

(2)作为任何一个协会或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其中的机密,但因法律要求的除外。

(3)未经允许,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计算结果、图纸等复制给他人。

(4)不得因个人利益泄露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而损害委托人、雇主或公众的利益。

1)未经允许,不得为某项工作或下属部门接受一家以上社会团体的经济上的或其他形式上的赞助。

2)必须经雇主同意,才能接受他人雇佣或从事顾问工作。

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利用其雇主的机械设备、物资、劳动力或办公设备。

4)造价工程师不得向政府部门的领导、官员或是某一组织机构的成员提出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的请求。

5)在管理一项建筑承包合同(或其他合同)时,必须对所有社会团体一视同仁。

6)在工作中,如果对工作做出的改进、工作计划、设计、发明或记录,将涉及到版权和专利的问题时,在此之前,造价工程师就应与有关的社会团体签定明确的协议。

7)必须勇于承认错误,不得歪曲事实来证明自己的结论。

8)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从其他雇主那里聘请正被雇佣的工作人员。

3.造价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1)必须明确,工程工作的荣誉只有那些忠于职守的人才能拥有。

(2)在雇佣工作人员时,必须详细地向其说明工作条件以及所要担当的职务。在雇佣关系结束后,应告知其工作职务和工作条件的改变,并加以挽留。(3)必须坚持给予那些从事工程工作的人员及其下级以足够的、合理的劳动补偿。

(4)应尽力为其下属的工程师提供专业深造和发展的机会。

(5)不得排挤其他已被雇佣或将被雇佣的工程师。

(6)不得恶意地、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他人的前程和名誉,不得随意地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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