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

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要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及时、严肃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要搞好制度衔接,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严肃党的纪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和党中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组织纪律淡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不坚持原则,不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甚至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党员。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㈠政治不够坚强。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思想空虚、精神颓废,政治敏锐性差;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决策部署说三道四、评头论足;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

㈡理想信念动摇。

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不批驳、不亮剑、不报告,或者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

㈢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现象、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参与或带头无理信访、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流出党员不主动与党组织联系或联系不上,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超过50%或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的党课教育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的党课教育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的党课教育1、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

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1、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

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5、无辜没有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常不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整改处理。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_0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_0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
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全部列举,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缺乏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或理想信念动摇,不愿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不愿履行党员义务;2、经常散布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政治观点,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3、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笃信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
4、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5、个人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6、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不负责任,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组织纪律涣散;
7、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经常散布流言蜚语,
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团结;9、放弃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躲闪回避;10、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等等。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

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一、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支部党员和群众给予谅解。

改正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一)直接劝退。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

(二)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一)直接除名。

对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累计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

(二)劝而不退除名。

(三)退党除名。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四)脱党除名。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应直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本程序为:1、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并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

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

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做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

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

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党员评定格次标准和组织处置原则

党员评定格次标准和组织处置原则

附1党员评定格次标准和组织处置原则一、格次评定标准(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评为不合格党员。

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对党失去信心。

2、传播消极言论,破坏党内团结,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3、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愿挺身而出的;不敢坚持原则,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已丧失党员条件的。

5、不讲社会公德,破坏团结,不赡养或虐待老人,不抚养子女,生活作风败坏的。

6、个人主义严重,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违章建筑,乱占耕地,偷电窃水,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的。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8、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

9、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聚众赌博,观看、传播淫秽录像、书刊,污染社会风气的。

10、破坏投资环境,阻碍经济发展,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的。

11、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的。

1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未交纳党费,或未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民主评议或党内外测评中不合格票合计达到50%以上的。

(二)凡不属于不合格党员所列情况的,均为合格党员。

二、处置原则1、对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取得党内外的谅解,可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5、在上一年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已受过一次限期改正的处置,本年度又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

6、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受开除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仍应开除党籍。

关于处置农村不合格党员的实施办法

关于处置农村不合格党员的实施办法

荷塘镇关于处置农村不合格党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管理,现结合全镇农村党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客观的原则,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处置,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畅通党员管理出口,提升党员素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我镇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方法步骤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主要采取以下办法:(一)民主评议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会议,村干部全程参与。

先组织全体党员进行集中培训, 重点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政治局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市委《关于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办法》,统一党员思想认识。

然后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会要按四个程序进行。

第一是由党员逐个进行述职自评,第二是由党支部书记或村干部对党员述职履职情况进行面对面点评,第三是党员背靠背进行互评,第四是由群众代表进行测评。

各支部根据测评结果和平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确认真综合分析,初步确定不合格党员对象。

在测评中优秀票占参评人数90%以上为优秀党员等次,“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占参评人数30%以下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占参评人数30%以上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他党员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组织认定组织认定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调查取证。

党支部组织2至3名正式党员,对初步确定不合格党员对象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广泛走访、查看资料、实地察看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XX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XX,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

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

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

(2)劝其退党。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

(3)除名。

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参考标准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参考标准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参考标准
1、丧失共产主义信念,消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散布不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信仰宗教;
2、组织观众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仍无明显好转或继续犯错误的;
4、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无正当理由不兑现公开承诺,在各项工作或参与公益活动中甚至不如普通群众的;
5、放弃党性原则,带头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团结,不赡养或虐待老人,不抚养子女,生活作风败坏的;
7、危急时刻,不能挺身而出,临阵脱逃,或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擅离职守,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
8、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或违章建筑,乱占耕地,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9、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
10、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聚众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污染社会风气的;
11、长期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拖欠集体各种款项的;
12、长期外出流动党员一年内向党支部书面或口头汇报少于二次的;(以查看党员证为准)
13、在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度低于50%,或党内测评分低于60分,或党内党外不合格票之和超过50%的。

优秀党员标准、合格党员标准、基本合格党员标准、不合格党员的表现

优秀党员标准、合格党员标准、基本合格党员标准、不合格党员的表现

优秀党员标准一、政治素质好。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经得起各种政治风浪的考验。

二、完成任务好。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吃苦耐劳~勇挑重担~完成任务出色。

三、业务技术好。

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知识~熟练掌握岗位技能~业务考核成绩优良~成为生产、工作和企业改革的骨干。

四、道德品质好。

对党忠诚老实~思想作风正派~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廉洁自律~带头端正党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联系群众好。

熟悉职工状况~关心职工疾苦~开展互助活动~成为群众知心朋友。

六、遵纪守法好。

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生活准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维护党的利益~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1合格党员标准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模范地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

尊重科学、勤奋学习~熟练掌握本职工作领域内的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成为生产和工作中的骨干。

三、具有克已奉公~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能够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四、具有扎实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具有自觉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能够严格执行党内生活准则~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勇于同消极腐败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2基本合格党员标准一、基本能够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有兴趣~有热情~有成效。

三、能投身改革~认真工作~为深化改革~增强本企业的活力出主意、想办法~发挥作用。

四、明确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道理~比较安心本职工作~能服从整体利益。

五、能遵守党纪国法~党性观念较强~思想作风较好~注意抵制不良思想的影响~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

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效办法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效办法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效办法去冬今春,一些地方党组织认真展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了一批思想化、作用弱化、宗旨观念淡化的不合格党员,疏通了“出口”,保持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其主要做法是:一、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浙江县规定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信仰宗教的;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的;有各种违纪行为的;本人要求退党的;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激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本人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的;无故拒不交各种应交款承包款的;因私出国出境超期6个月未归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

山东霞市规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情绪,政治上不够坚定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性观念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长期消极落后,不发挥党员作用,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大搞封建迷信,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旅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法规,影响较坏的;信仰宗教、邪教,参加宗教、邪教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

二、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为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序、持续地开展,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一是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山东蓬莱市、浙江余姚市、安徽郎溪县等地在年底年初的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采取党员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开展党员自评、互评的同时,吸收部分政治素质较好、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让其对每位党员进行书面测评。

测评时,对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对农村党员,重点是评处理村两委关系、发挥“双带”作用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一、理想信念缺失。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够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

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

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

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生活。

六、道德行为不端。

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乐,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廉洁自律松懈。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工作业绩较差。

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九、工作责任缺乏。

不按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办事,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反应;胜任不了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产生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

十、工作作风漂浮。

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服务态度恶劣。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拖拉推诿,刁难群众,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个人主义严重。

不执行上级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或其他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合格党员标准以及不合格党员表现

合格党员标准以及不合格党员表现

合格党员具体标准和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一、合格党员具体标准(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1. 自觉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党的意识,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二)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1. 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2. 对党忠诚,不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三)坚持党的组织原则,遵守党的组织纪律1. 讲党性、讲原则,不搞团团伙伙、拉拉扯扯。

2. 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3.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敢讲真话,实事求是。

4.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5. 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四)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1. 关心群众疾苦,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诚心为群众做好事。

2. 热情帮助群众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团结凝聚群众,做群众的知心人。

3.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遵纪守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1. 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敢于同各种破坏社会稳定的现象做斗争。

2. 不煽动、组织、参与宗教活动,反对迷信,继承发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反对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

3. 积极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在困难和危险时刻勇于挺身而出。

(六)奋发有为,争创一流工作业绩1. 树立主人翁思想,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各方面知识,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 工作勤恳,奋发进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一)理想信念不坚定1.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

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违反镇村环境建设要求,出现乱堆乱占、乱倒垃圾等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出现违章建设的;
(三)参与或支持、组织越级、群体、无理访的;
(四)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以任何理由阻挠镇村重点工程建设的;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进行。

工作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慎重处理,强化管理”。

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要征求镇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事实形成综合性核实材料,并听取其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党支部按照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支部谈话教育。

党支部对被处理党员进行谈话教
育,帮助其认清错误,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包村干部约谈。

通过支部谈话教育仍不整改的,由包村干部再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劝其整改。

(四)镇党委审核。

经两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党支部初步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镇党委。

(五)通报情况。

党委审核无异议后,党支部劝其退党,如被告退党员坚持不退,则党支部提出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建议,并向党员大会通报情况,听取党员意见。

(六)组织处理。

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后,将处理结果上报镇党委批准后,要及时找被处理的党员谈话,做好组织处理后的思想工作。

之后,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委批复。

(七)材料归档。

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书面材料,应按归档要求整理存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村党支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教育为主,转化为先。

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既不能使不合格党员滞留党内,又要慎重稳妥,切实抓好对不合格党员的帮教转化工作。

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切实让党员意识到自身问题,做到及时改正,力求转化。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的过程中,从事实认定到谈话教育、党员表决、党委审批,要做好专门记录,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严密。

(四)掌握政策,理清界限。

各村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应作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处理。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

要建立教育帮助制度,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教育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及时整改。

XXX年XX月XX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