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
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要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及时、严肃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要搞好制度衔接,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
新潭小学党支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根据《水西街道深入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2015〕1号)文件精神和党工委要求,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按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基本原则1、坚持标准原则。
定期民主评议党员,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衡量党员是否合格,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2、立足教育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立足于教育转化,提高党员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依据党章作出处置。
3、民主公开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增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4、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不定指标、不设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处置工作的关键。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对其掌握的现实表现,对照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1、理想信念缺失(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书面申请或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3)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1)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街道党工委保持一致,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模糊、态度摇摆,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抵触;(2)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放弃党性原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党员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深入调查了解,弄清不合格党员的情况。
2、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进一步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政策。
3、召开党小组或党支部大会进行评议,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根据评议结果,调查核实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5、按有关规定,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公司党委审批或备案。
党委认真审查后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批复意见应通知本人,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6、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报党委审批。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方式恰当,手续完备,不合格党员受到处置后,处置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如本人档案。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其程序为: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
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
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①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
②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
③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其辩护。
④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
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做好后进党员和不完全符合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肤浅处置不合格党员,特制定以下特在此项工作制度及措施:一、工作制度:1、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组织党员进行廉政建设,较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2、根据党内外公开选拔甄选的情况,支委会研究提出不合格符合规范党员名单,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矿党委审查。
3、党支部要专人找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历史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向大会报告报告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弊病、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进行投票手法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矿党委。
6、党委审批之前必须由进行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审批手续结果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对于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在矿党委审批前,及时将有关材料涂料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
二、具体措施:1、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看清楚事实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此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3、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党组织必须保障党员权利不能受侵犯。
4、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民主人士教育工作,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安排素质较高的党员作为联系人,帮助他们制定整改措施,促使他们努力成为合格党员。
5、党支部要听取不符合标准党员观念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汇报,6、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学习型纳入党建目标管理工作,实行一级抓出一级的责任制。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范文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范文1 目的1.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2.0.1 本制度适用于DPDI 各党支部。
3 主要内容3.0.1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完善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3.0.2 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把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置恰当要达到在教育中处置在处置中教育的目的。
3.0.3 组织党员评议定期召开党支部或党小组民主评议通过对照党员标准和组织要求评议不合格党员。
3.0.4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等办法广泛听取党外群众对党员的评议意见并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3.0.5 召开支委会党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不合格党员的评议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确认是否属于不合格党员提出组织处置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对长期杳无音信联系不上的三个六党员可提出组织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3.0.6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的确认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经与会的党员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
3.0.7 报送党委审批支部党员大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大会通过的组织处置决议和综合性写实材料一并报送党委审批或备案。
3.0.8 宣布认定结果,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传达党委的批复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的批复意见对杳无音信无法联系的不合格党员可宣布党委的批复意见以后取得联系后再进行谈话。
3.0.9 各党支部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高到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突出重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
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党员“评定升”(评格、定格、升格)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党员队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弘扬党内正气,对“评定升”工作中整改转化不力的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切实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对象界定第三条党员不能按照创先争优“五带头”标准要求自己,且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持怀疑态度和抵触情绪;对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丧失信心;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或以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非法信访,或煽动、策划、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4、党性原则缺失。
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
5、宗旨观念弱化。
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造成不良影响;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主要程序
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主要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o主要程序是:
一、初步认定。
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
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时,还可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党员是否违纪,避免重复处置。
三、党委预审。
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四、形成决议。
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上级审批。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
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被劝退、除名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要对各环节全程纪实。
处置结束后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立卷归档,存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处置过程有据可查。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XX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XX,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
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
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
(2)劝其退党。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
(3)除名。
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7、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愿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还包括一些违纪折党员,如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大搞迷信、赌博活动,拒不执行党的政策,无视党的纪律的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一是把要清除出党的腐败分子同要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二是把一贯抵制和反刘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同受极“左”、极“右”思潮影响较深,认识跟不上,说了一些错话的区别开来;三是把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同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段时间没有起作用的区别开来;四是把由于家庭有突出困难、体弱病残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五是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和党规党法约束的区别开来;六是把由于党组织的原因造成的党员不能正常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区别开来;七是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导致工作上发生某些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八是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加商品生产竞争,同钻改革的空子,不顾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处置不合格党员包括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形式,一是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二是对党员作用发挥得不好,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行处置,纪律处分主要由纪检部门负责,处置不合格党员由组织部门负责。
各级组织部㈠门应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基层党组织认真搞好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工作。
第一,制定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依据,帮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正确掌握评定标准。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煤矿处置不合格党员方案
煤矿处置不合格党员方案一、背景作为党员,我们要时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组织要求。
然而,在煤矿行业中,不合格党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形象和工作效率。
因此,为了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提高党员的素质和水平,制定一套煤矿处置不合格党员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深入开展煤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管理,使不合格党员能够改正错误,恢复党员身份,提升党员整体素质,同时保持党组织的形象和工作效率。
三、方案内容3.1 评估和排查首先,应该对煤矿中的党员进行评估和排查,找出存在不合格问题的党员。
评估和排查可以通过党组织的工作记录、同志谈话和群众意见收集等方式进行。
3.2 个别谈话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党员,应该进行个别谈话。
谈话的目的是让不合格党员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引导其改正错误,恢复党员身份,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3 培训和教育不合格党员需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以提升其党员意识和职业道德。
培训和教育内容可以包括党的基本知识、党章党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
3.4 辅导和指导针对不合格党员的具体问题,需要提供相应的辅导和指导。
党组织可以安排有经验的党员担任导师,跟踪指导不合格党员的改正过程,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5 效果检查和考核在培训和教育一段时间后,应该进行效果检查和考核。
对于改正错误、恢复党员身份以及提升党员整体素质较好的不合格党员,可以逐步恢复其党员身份。
对于未能改正错误或不配合培训和教育的不合格党员,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四、落实措施为了有效落实煤矿处置不合格党员方案,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落实。
2.成立煤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小组,负责方案的执行和工作的协调。
3.加强党员管理,在党组织建设和教育培训方面加大投入和力度。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党员问题。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不合格党员数量减少,党组织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程序为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组织谈话、党委预审、支部表决、党委审批、宣布决定、教育转化八个步骤。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1.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上级党(工)委派人参加,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调查核实材料主要包括:年度综合表现调查核实情况;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调查核实意见和建议;相关人员谈话记录。
2.支委会就初步处置意见和调查核实材料同党员本人见面或将书面材料寄给本人,听取党员本人的意见,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如党员无法联系上的,可直接进入下一程序。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以及与本人谈话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召开会议集体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还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4.经上级党(工)委预审同意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党支部按如下程序召开支部大会:(1)召开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但党员因下述五种情况不能参加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支部书记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情况和上级党组织预审情况以及初步处置意见;(2)被处置党员谈本人意见,如不能到会,可作书面说明,也可自行放弃这一程序;(3)党员大会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置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作出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50%以上。
5.将处理决定告知本人,由本人签署意见。
处理不合党实施办法
大名县供电公司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为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采取“坚持标准,加强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的工作方针。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形式。
限期改正的时间为一年。
是预备党员的,按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的办法处置。
第二章组织处置条件第六条限期改正。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1、凡属革命意志衰退,不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错误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可留在党内以观后效的;2、属于劝退对象,本人坚决要求留在党内,且态度诚恳,已有改正表现的。
第七条劝其退党。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劝其退党:1、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错误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2、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敢坚持原则,不敢挺身而出,不敢与坏人坏事做斗争的;3、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拉帮结派,拨弄是非,严重破坏团结的;4、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在工作、生活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长期不起党员作用的;5、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低下,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6、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7、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8、其他不够党员条件的。
第八条除名。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党内除名: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2、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4、放弃马列主义信仰,笃信宗教,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痴迷于封建迷信活动,确属劝退对象,本人坚持不退的;5、属于劝退对象,而在限期内不能改正的;6、本人要求退党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5、无辜没有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常不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整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