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
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消防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苏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4日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着力加强风险防范、民生保障、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20件)(一)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 为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
(省知识产权局起草)2. 为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改草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3. 为规范和促进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制定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
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11•【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解读《江苏省消防条例》消防,从火灾预防做起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的5月1日施行。
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消防条例,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消防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将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就在条例通过的四天前——11月15日,由于施工人员的违法操作,上海一栋28层住宅大楼发生大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面对变成立体火场的受灾大楼,消防队伍使用了各种灭火救援措施也无法迅速扑灭大火,当人们为在大火中消逝的生命扼腕叹息时,不知他们是否意识到在消防工作中,消是有限的,而防是无限的。
面对不断变化的消防形势,灭火救援措施始终有它的局限性,而火灾预防作为消防工作最根本的环节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只要积极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大多数火灾都是可以预防的。
因此,条例重点从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入手,总结火灾预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了预防火灾的各项措施。
(一)为了提高社会整体防御火灾的能力,条例着重消防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消防安全布局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二)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预防和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条例还明确了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及查验要求。
(三)为了落实有关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条例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作了重点规定。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目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
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对造成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损失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江苏省消防条例-宣讲课件 共76页
一、《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历史沿革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三、《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和意义 四、《条例》修订的重大变化
一、《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历史沿革
2019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9日起施行。先后三次 局部修正:
《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 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 为法律制度,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 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消防法 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 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五个 “有利于”:
3、规定了旧城改造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求。 《条例》规定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 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 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4、规定了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的整改要求。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 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条例》第十二 条第二款)
根据201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有利于保障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于2010年7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将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
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和就业等培训的内容。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6•【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7月19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江苏省消防条例》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历经三次修改,为我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江苏省消防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同时,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防法作了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对照修订后的消防法,我省现行条例部分规定与其不一致甚至相抵触,亟需依据消防法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条例予以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与省人大法制委、省公安厅联合在省内部分市、县(市、区)深入开展了立法调研,并赴已先行修法的陕西、贵州、浙江、上海等地考察学习。
我委还就《条例(修订草案)》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的意见。
我委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符合消防法精神,与上位法不抵触;具体条款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积极回应了社会诉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备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条件。
经过审查,我委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建议:一、《条例(修订草案)》缺乏对消防工作的总体指导方针和原则的表述,考虑到总体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是纲领性要求,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表述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的条款。
2023江苏省消防条例理论解读考核试题及答案
江苏省消防条例理论考核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自()起开始实施。
[单选题]*A、2023年3月B、2023年1月C、2023年5月√D、2023年6月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单选题]*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V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负责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单选题]*A、消防安全委员会√B、安全委员会C、消防联席会议D、消防安全组织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单位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单选题]*A、一次√B、两次C、三次D、四次5.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f口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单选题]*A、安全警示标志B、安全疏散设施√C、逃生线路图D、灭火器6.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消除火灾隐患。
[单选题]*A、用水用电B、作业流程C、用火用电VD、作业防护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法规考试卷-含答案
2023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法规考试卷姓名:部门:得分:一、选择题。
(3分*20题,共60分)1.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该条例自 A 起施行。
A.2023.7.1B.2023.5.1C.2023.9.1 C.2023.11.12.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该条例自 B 起施行。
A.2023.7.1B.2023.5.1C.2023.9.1D.2023.11.13.《江苏省消防条例》中明确,每年 C 为本省消防安全月,为消防日。
A.11月;1月9日B. 1月;11月9日C.11月;11月9日D. 1月;11月9日4.《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 D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5.《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的排油烟管道等排油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并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处、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防火阀;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者散热等防火措施; B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6.《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 C 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7.《江苏省消防条例》明确,灭火救援应当贯彻 A 的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
A.救人第一、科学施救B.安全第一、科学施救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D.救人第一、安全第一8.《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A 罚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苏政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第四章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核设施、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一般由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6•【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为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我国消防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调整,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宣传教育、消防监管、技术服务、应急救援、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和充实。
我省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先后三次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以来,消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为我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新《消防法》相对照,我省现行消防条例的许多规定与新《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规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订。
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社会化、农村消防管理、公安派出所职责、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消防工作制度和措施,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配合、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和基层消防工作网络建设、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等做法,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提升和巩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落实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稿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稿2002-11-11 15:41:19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报告。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维修、销售和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待业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消防产品的监督。
”删除和三十三条第三款。
三、在第五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又产生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已作出的同意该场所投入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将撤销决定抄送工商、文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门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
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 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 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一是“四个能力”建设方面:强化了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从机构、人员、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 员疏散逃生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第16条 第2款)
九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 建筑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承 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 租人则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 (第20条)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第三章 《条例》 监督管理的变化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一是建筑物外立面消防管理:明确了建筑物外 立面装修、装饰、设置户外广告的消防安全条件,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的意见。 (第21条)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是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建筑消防 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自身不具备检 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应当委 托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 测、维修、保养。 (第1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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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
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11.26
•【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关于《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1月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
委员们认为,消防工作关系国计民生,为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并与修订后的消防法保持一致,对我省消防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
草案内容比较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总体符合我省实际。
同时,委员们围绕消防规划实施、消防组织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条款逻辑结构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十三个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赴省
内外进行了调研,还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火灾预防
在审议和调研中,不少委员和地方认为,预防和控制火灾应当从源头入手,强化管理,建议草案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预防火灾的各项制度。
据此,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1.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消防规划的规定不够明确,关于消防规划的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等内容的规定比较混乱,需要作适当调整。
因此,建议对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消防规划的编制、消防规划的实施,以及建设项目和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规划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有的委员提出,当前多产权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难点,草案关于住宅区物业和其他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应当针对两者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作出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对有物业服务和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以及其他共用建筑如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3.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住宅区物业等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由于业主众多,意见难以统一,导致消防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危及共用建筑消防安全,条例对此应当作出专门规定,解决这一难题。
因此,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的第二款:“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4.有些委员和内司委提出,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
5.有些委员提出,随着城市化发展,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是火灾预防的重点,草案应当强化对这些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两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
6.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我省不少地方存在利用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的现象,目前对这类场所实施消防监管的依据还不明确,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这类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消防组织和消防人员
1.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消防组织的规定层次不清、比较混乱,关于哪些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规定也不尽科学、难以界定。
因此,根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议将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内容整合、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四类消防组织的建立,分别作出规定。
2.有的地方提出,目前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较低,在灭火救援中发生伤亡时的医疗、抚恤等待遇落实较难,条例应当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相关权利,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并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在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消防人员职业健康保障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地方消防人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消防人员受伤、致残、死亡的医疗、抚恤等待遇。
三、其他修改意见
1.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相关标准的规定与消防法不一致。
因此,建议依据消防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
”
2.有的部门提出,单位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加强单位的消防能力建设非常重要,建议草案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
款,要求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3.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主体范围太窄,建议扩大范围。
有的专家提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对强制保险作出规定。
考虑到消防法对火灾公众责任险已有明确规定,而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强制保险,建议删除草案第二十八条。
4.有些委员和内司委提出,在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行使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草案缺少这方面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十条中,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明确的时间要求;同时,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5.有些委员和内司委提出,草案部分条款结构比较混乱、逻辑层次不清,草案总体篇幅过长,建议作调整和删减。
根据这一原则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并入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将草案第三十五条关于加大消防事业投入的规定调整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将草案第七十二条关于建筑材料的界定并入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将草案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规定并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将草案第四十四条关于消防人员伤亡的医疗、抚恤的规定调整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同时,对与消防法不一致或者该法已有规定的内容,予以删除,涉及草案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针对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的行为规范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