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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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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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完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东府[2014]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与《办法》相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办法》第七条所称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止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东莞市水务局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选址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及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单独自成系统,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消毒设备、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用途的设施混用,且消防、绿化、环卫等用水系统需安装独立计量表。

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应当采用节能型技术、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材料、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技术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系统,并预留标准的运行数据远传接口和外界的通讯网络接口。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在向住建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前,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将有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提交至属地供水企业征求意见,由供水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技术论证,并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的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建设单位(产权人)在办理临时施工用水申请时,需向属地供水企业提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技术论证意见、施工图审查等资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十一条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设施改造: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或设计不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东莞市水务局二次供水技术规程》等相关国家规范、规程及标准要求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现原设计不合理或者设施老化等原因,导致发生供水污染事故、漏损严重或水压严重不足的;

(三)采用国家已淘汰、明令禁止或未获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的二次供水设备或材料的;

(四)采用管道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加压的;或者采用未经供水企业审核、影响市政管网供水稳定或安全的加压设施;

(五)生活饮用水与其它用水混用的;

(六)其他由设施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达标的。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改造条件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二次供水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等。

二次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由建设单位(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整改工作。拒绝整改而导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安全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产权人)在开展设施改造前,必须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至属地供水企业征求意见,由供水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技术论证及提出意见,该意见作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供水企业应自收到改造方案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含新建和改造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应通知水务、卫生、供水企业等单位参加。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五条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及时组织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等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与关键工序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新建或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在完成施工及清洗消毒后,由建设单位(产权人)组织试运行并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取样检验。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维护的,双方需就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维护的条件、界限、费用、服务标准以及设施清洗消毒等事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服务标准进行设施管理维护,建设单位(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监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的,应同时将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小区地下管网档案资料等一并移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设施移交管理手续,双方应就移交管理的内容、期限、费用等进行协商,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管理。

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检测合格或改造验收合格后需移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维护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牵头组织移交管理维护事宜;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牵头组织有关移交管理维护事宜。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备3名及以上的二次供水服务团队人员,人员必须经过二次供水知识、卫生防护知识等培训;

(二)清洗消毒专职人员除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获得《健康合格证》外,还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岗前培训后,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及清洗消毒工作,其责任主要包括:

(一)配合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专业支持;

(二)配备专人负责泵房、水泵、水池(箱)和附属设施、管网等运行、保养及维修;

(三)按照《东莞市水务局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巡视、检查设备,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状态良好、运转正常和用水安全;

(四)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规定进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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