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行政公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一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纪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利益,xxx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于xxx时召开了劳动争议调解研讨会,xxx参加了会议。
参会人员就云岭路桥公司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一、xxx公司定期召开调委会会议,组织全体委员认真学习《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会代训,不断提高调委会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公司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劳动争议案件,2012年下半年未出现劳动争议案件,真正起到了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对程序问题、工伤问题、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工资问题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
三、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1、要定期组织召开调委会会议,继续加强调委会委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2、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依法调解好出现的劳动争议,严格工作制度,对出现的较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例要及时召开调委会,认真分析,妥善处理。
第二篇:201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宁波化工区201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一、概况宁波化工区现有企业120余家,其中已投产的93余家,现有劳动人员约16000人,其中,企业员工约14000人,在建工地民工约2000人。
今年来共受理各种劳动争议159件,其中工伤14件,工资纠纷109件,其他争议36件,涉及到本地人员35人,外来人员317人,涉及金额约135万元。
劳动争议调处成功率约98%左右,基本上做到了把不稳定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使劳动争议就地消化。
从以上这些数据来看,随着园区企业的不断引进和扩大,而劳动争议的件数与去年相比只增加了6件,说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
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附件: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劳动争议仲裁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衔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6日召开了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当前新法实施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一、如何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特别规定?如何判定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是对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不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期限。
对于劳动者主张的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保护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前两年的拖欠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否认两年内拖欠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如超出两年的劳动报酬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一般不予保护。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二、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劳动者事后反悔又申请仲裁的,是否受理?如受理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在申请仲裁的同时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如劳动者事后反悔,则劳动者有权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如劳动者不能证明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系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签订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依法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三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三篇一: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北京市东片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XX年3月25日、4月2日、8日、10日,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分别在通州、东城、顺义、怀柔组织召开了四次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高院及东片九个区县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法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东片九个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部分仲裁员,总参会人数近百人。
大家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常见的、有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会议中探讨的问题及已形成的多数意见进行汇总,供内部学术研讨之用。
一、劳动者追索工资(包括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如何进行实体保护?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应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因此,在因劳动者追索工资、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应当对2年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
如其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应采信劳动者所述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
劳动者主张超过2年之外存在拖欠事实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举证不能,则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
但如果双方均对超出2年之外未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表示认可的,一般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但鉴于目前金融危机的形式,如此类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或因此会导致用人单位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把保护劳动者的眼前利益和保障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保证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情况下,强化调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所指的2年是指以劳动者提出申诉之日为起算点倒推2年。
二、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计件定额任务,对于劳动者完成定额任务之外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5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定额任务,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数额又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出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可以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应当获得的工资数额,在该数额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中超出该数额的部分,可以视为是用人单位发放的加班工资,可以和劳动者要求的加班工资数额进行抵扣。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的通知武中法(2008)187号2008年9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研讨会议。
市法院民四庭、立案庭及部分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部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等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着重围绕我市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中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审理这类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若干问题达成了共识,经对这次会议中研讨的若干问题进行整理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适用和起算1、当事人于200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法》六十日的规定;当事人于2008年4月30日之后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的规定。
2、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已依法作出工伤认定未致残的,自工伤认定结论生效之日起算;构成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起算;(2)劳动者认为正在享受的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自主张之日起算,但其相应权利仅溯及此前一年;(3)劳动者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自其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但有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原因致劳动者未作工伤认定或用人单位认可其工伤事实的,可自劳动者主张之日起算。
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请求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用人单位书面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或书面承诺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明确偿付日期的,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但劳动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二年之后才主张的,对其主张之日溯及至二年相应之日以前的请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若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的,不予支持。
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锡劳社仲[2007]3号为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及时妥善解决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5月17日召开了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对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1.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的问题《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作为自然人时,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区域内推销保险产品,按保险业务提成取得佣金收入,佣金收入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保险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不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之间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与个人签订了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或者双方虽签订了代理合同,但保险公司实际安排个人的工作岗位不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也非根据保险业务提成,而是按月支付工资;或者双方虽未签订任何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提供的有偿劳动是非保险代理性质的公司其他业务,则上述个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双方产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2.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
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篇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XX.08.17【实施日期】20XX.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仲裁调解/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7111794【全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二)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青岛市中级⼈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各区、市⼈民法院、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进⼀步统⼀劳动⼈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劳动⼈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17⽇召开联席会议,青岛市律师协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列席会议,本次联席会议对解除、终⽌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违法解除、终⽌劳动合同赔偿⾦的计算问题达成⼀致意见:⼀、2008年1⽉1⽇之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后解除或者终⽌,⽤⼈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2008年1⽉1⽈起计算;2008年1⽉1⽈之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
解除、终⽌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作年限计算具体分为如下情形: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其⼊职之⽈起算,以2008 年1⽉1⽇为界分段计算,2008年1⽉1⽇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2、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其⼊职之⽇起算,以2008 年1⽉1⽇为界分段计算,2008年1⽉1⽇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3、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单位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其⼊职之⽇起算,以2008年1⽉1⽇为界分段计算。
4、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其⼊职今⽇起算,以2008年1⽉1⽇为界分段计算。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日期: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会议中心主持人:xxx与会人员:xxx、xxx、xxx、xxx等一、会议目的和背景本次研讨会旨在深入探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常见的社会保险问题,并就相关政策法规的合理解释和适用进行交流和研究。
通过分享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旨在达到统一对待类似案件的目的,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发言内容及讨论1. 应当纳入社会保险的劳动关系类型与会人员共同认识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明确哪些类型的劳动关系应当纳入社会保险的保护范围。
针对不同劳动关系类型,应分类别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加强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
2. 劳动争议调解与社会保险关系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对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建议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培训,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3. 保障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会议讨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对于失业人员应加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并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4. 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和监督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确保费用的公平合理。
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督,避免虚报、少报等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信力。
5. 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途径与会人员讨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途径。
提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等建议,以促进社会保险争议的及时化、公正化解决。
6. 加强社会保险意识和宣传会议强调,提高广大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度和意识,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提升社会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建议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广大劳动者普及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和条款,提高其对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意识。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Summary document of 2020 labor dispute meeting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
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
本文档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2、篇章2: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章3: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与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汇编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与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汇编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新法速读】简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三、劳动合同订立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法条释义】与《纪要一》第28条规定基本一致。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1. 引言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劳动争议这档事儿。
说实话,谁在工作中没碰到过点小摩擦呢?这就像在厨房做饭,难免会切到手指头,磕着碰着的事儿总是会发生。
毕竟,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今天咱们就来看看这些劳动争议是怎么处理的,如何让大家在职场上和谐共处。
2. 劳动争议的常见类型2.1 薪资问题先说说最常见的薪资问题吧。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了一田的瓜,却发现最后只收到了一个半的西瓜,这心里可不痛快。
很多小伙伴们可能会遇到工资没发全、拖欠工资,甚至是加班不算加班费的情况。
这样一来,心里自然不爽啊。
记得有个朋友就因为工资的问题,跟老板争了个不可开交,最后闹到人社局,结果大家都没好过。
2.2 合同争议再来看看合同争议,大家都知道,合同就像是工作的“护身符”,一旦出问题,纠纷就来了。
比方说,入职的时候和公司约定了薪水和工作内容,但实际工作中却发现事儿跟约的不一样,这时候心里肯定是有点儿不爽的。
咱们得明白,签了字的事情就要讲信用,然而有时候公司也可能会出尔反尔,真是让人气不打一处来。
3.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3.1 协商解决那么,遇到这些争议,咱们该咋办呢?首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协商解决。
就像跟朋友之间的吵架,坐下来聊一聊,总比冷战强。
公司和员工之间也应该多沟通,像是打个小麻将,和和气气总是能找到折中的办法。
如果双方都能大方一点,事情就能迎刃而解。
谁都不想把事情搞得复杂,咱们都想过得开心点,对吧?3.2 诉讼途径不过,有时候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虽然诉讼听起来很正式,但这也是保护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式。
就像打篮球,最后实在没法打了,只能上法庭,公正地解决问题。
当然了,这个过程可能比较繁琐,还得准备材料,找律师,真是耗时耗力,谁也不想经历,但如果是非走不可,那就得坚持到底。
4. 结论说到底,劳动争议就像生活中的小插曲,虽然有时候会让人觉得烦心,但解决起来也是有办法的。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Summary of seminar on labor dispute case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
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
本文档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章2:研讨会会议纪要文档篇章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劳动法库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劳动法库发布|劳动法库劳动法库提示:本意见是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意见,劳动法库首发,仅供朋友圈转发学习!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来源于:劳动法库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业务会议,对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
会议纪要如下:来源于:劳动法库一、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之后,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后的伤残等级变化,能否变更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能否撤诉后重新申请仲裁?来源于:劳动法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之后,因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等级变更而需变更仲裁请求的,如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的,仲裁庭应对劳动者的请求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如在开庭后提出的,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仲裁庭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给予被申请人答辩期。
劳动者要求撤诉后重新申请仲裁,如在开庭前提出的,经仲裁庭审查后原则上同意撤诉;如开庭后提出撤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其他的由仲裁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劳动者入职时已怀孕,但前后涉及两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要求后一用人单位支付其三期待遇的,是否需追加前一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仲裁委不主动追加,如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仲裁委在审查后认为应当追加的,予以追加。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100%赔偿还是予以补足?该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还是实际月工资?来源于:劳动法库根据穗劳仲会纪〔2011〕2号第29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10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的工资差额。
赔偿金计算标准为试用期满后的实际月工资。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理由属实,则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来源于:劳动法库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理由属实,如其所主张的试用期为法定试用期内的,该解除行为合法;如所主张试用期为超过法定试用期外的,属违法解除。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做好裁审衔接工作,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就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涉及到的部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现纪要如下:一、当事人1、劳动者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劳动者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法人单位在开办新单位过程中,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未开办成功的,以该法人单位为当事人;开办成功的,以该新单位为当事人。
5、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以该企业为当事人。
如成立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为诉讼代表人,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
没有清算组的,以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为当事人。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应按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6、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
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没有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列为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释明,要求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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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1 / 20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2 / 20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9、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0、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3 / 20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4 / 20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
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列该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如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
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
?16、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何处理?5 / 20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18、农民工向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给包工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追索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时,仲裁委、法院是否需追加包工头?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
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建筑施工企业将6 / 20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
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
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7 / 20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
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26、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8 / 20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