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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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摘要:1.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的背景和目的2.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和标准进行的讨论和决定3.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补偿和赔偿问题作出的规定4.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和建议5.会议的结论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正文:近日,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次会议旨在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会议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和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决定。

会议明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会议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案件的受理、审查、开庭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的时限和要求,以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补偿和赔偿问题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会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会议明确,对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会议还对劳动者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补偿。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中,会议也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会议强调,调解和仲裁工作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

为此,会议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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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6篇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篇一:时间:11月21日地点:通防部一楼会议室主持人:张焕杰参会人员:部门班长以上管理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会议内容:11月21日下午,通防事业部在部门一楼会议室组织召开观看事故案例座谈分析会。

会议由书记张焕杰主持,部门班长以上除跟值班人员以外,全体管理技术人员及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全体参会人员根据矿《关于开展安全警示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学习公司制作的《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结合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吸取经验教训。

会议最后,参会人员就如何做好我矿通防专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现纪要如下:一、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观看祁东煤矿“11.27”机电事故警示教育片二、吸取祁东煤矿“11.27”机电事故案例教训1、现场电工违章采用综掘机的转载机开关对钻机供电,造成钻机作业时综掘机截割部处于通电状态,打钻时因现场人员误操作启动综掘机截割头,旋转的截割头将人员割伤致死。

2、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

区队在作业期间未按照措施要求为钻机配备专用开关、按钮,直接采用综掘机的转载机开关对钻机供电,打钻作业时综掘机电源不能做到闭锁。

3、现场管理不到位。

对于区队的违章搭火,矿电管部门、安监部门在日常检查中没有及时发现。

同时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排不了解综掘机性能和操作按钮布置的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差距。

三、提出防范措施1、认真学习案例经验教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进行反思,查找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不足,制定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措施,认真全面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2、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严格按照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加强井下电气管理,监控工区监测工对分站等电气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时,要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规定,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线、挂牌监护制度。

3、部门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贯彻工作。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地点:重庆高院会议室与会人员:XXX(主持人)、XXX(参会人员一)、XXX(参会人员二)、XXX(参会人员三)、XXX(参会人员四)、XXX(参会人员五)一、主持人开场发言1. 主持人首先对与会人员表示欢迎,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2. 主持人强调了劳动争议案件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参会人员发言1. 参会人员一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有关,提出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人员和技术支持,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

2. 参会人员二从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矛盾和难点,并对解决办法提出了建议。

3. 参会人员三分享了自己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经验和心得,强调了在案件解决过程中合理引导当事人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4. 参会人员四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司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加强司法工作、形成更加规范的裁判标准的建议。

5. 参会人员五提出了加强劳动争议案件信息化管理和研究的意见,并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出了建议。

三、讨论和总结1. 与会人员就各自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共识。

2.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3. 与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研究、完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指导意见的建议。

4.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和预防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1. 主持人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各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并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案件工作的进展。

2. 主持人要求各部门做好相关的统计和研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会议记录人:XXX(会议记录人)会议结束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摘要:一、会议背景及目的二、会议主要内容三、会议达成的共识四、会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五、重庆高院对未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展望正文:【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近日,重庆高院召开了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会议就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一、会议背景及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重庆高院组织了这次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

会议旨在梳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经验和问题,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发展。

二、会议主要内容会议就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以下问题进行了研讨:1.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2.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3.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争议;4.职工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5.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

三、会议达成的共识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劳动争议处理的合力;3.定期召开劳动争议会议,共同研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热点问题;4.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5.加大劳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四、会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此次会议的召开,对重庆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会议形成的共识,有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会议加强了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重庆高院对未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展望重庆高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努力为劳动者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培训时刻:2020年8月12日培训讲师:刘昊斌律师培训主题:北京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审判意见解析与HR实务操作依照文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畴?1、没有缴纳社保的,仲裁是否受理?纪要条文:1、〔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样不予受理。

——劳动者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进行投诉,由其进行处理。

案例:假如职员不情愿上社保,不配合企业办理缴纳业务如何办?——企业应留下证据证明是职员要求不上社保的,同时能证明企业差不多尽到了提醒义务〔职员入职时提交材料的通知、邮件、合同或者职员手册〕;或者在职员入职之时就让职员提交办理社保所需的个人材料,直截了当办理。

2、因为没有缴纳社保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生育费用报销,是属于受理范畴?纪要条文:1、〔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已发生的职员实际应享受的待遇金额支付,或者职员将要发生的费用应按其今后可期待的待遇标准支付〔最好有医院出具的证明作为支持证据〕。

小案例:假如企业以开会的名字组织职员游玩,途中大巴车出事故,职员受伤或者死亡,这是否应算作工伤?解答:假如在周一至周五的的工作时刻内,可算作工伤;下班时刻或者休息日,不算加班。

3、农民工的社保赔偿,是否属于受理范畴?农民工的社保缺失赔偿标准是什么纪要条文:1、〔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缺失的,应予受理。

——假如农民工不要求上全险,那么企业能够只给他们上医疗和工伤;假如农民工提出申诉,那么企业应该将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部分赔偿给农民工。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最新版)目录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背景二、会议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2.劳动者权益保障3.用人单位责任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三、会议结论及建议正文【劳动争议会议纪要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重庆高院六部门于近日召开了劳动争议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本文主要介绍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的主要内容。

【会议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会议强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二是尊重劳动合同约定;三是参照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四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具体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及时。

2.劳动者权益保障会议要求,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一是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是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三是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五是依法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3.用人单位责任会议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劳动者损失、支付赔偿金等。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会议指出,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是诉讼。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调解和仲裁,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议结论及建议】会议强调,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用人单位应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一、会议开场会议在XX时开始,由主持人XXX主持。

XXX首先对出席人员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会议的背景和目的。

主持人指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社会保险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本次会议旨在深入探讨相关问题,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

二、专家分享1. XXX分享了近期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典型案例,强调了社会保险问题在劳动纠纷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2. XXX介绍了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的最新动态,分析了社会保险问题在劳动争议中的现状和挑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案例分析与会人员就自己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分享了各自的经验和见解。

通过案例分析,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保险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方法。

四、政策建议与会人员就如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建议。

五、总结和展望主持人总结了本次会议的讨论内容和成果,指出了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他表示,本次会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问题仍然存在,希望与会人员能够不断探讨,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共同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六、会议结束会议在XX时结束,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本次会议使他们受益匪浅,将继续关注相关问题,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社会保险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就是本次研讨会的会议纪要,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会议室主持人:XXX与会人员:XXX、XXX、XXX、XXX、XXX一、会议目的和背景劳动争议案件是社会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对于合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研讨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次会议邀请了各界专家学者、法律从业人员和劳动者代表,共同探讨如何更加准确、公正地应用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二、会议内容讨论及意见征求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与会人员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劳动合同作为规范雇佣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加强对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补偿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

2. 薪酬和福利问题会议就劳动者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并呼吁加强对薪酬拖欠和福利待遇不公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提出了对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公正评估和标准化管理的建议。

3.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进与会人员对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评估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案。

大家一致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建议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照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法律知识普及与教育会议讨论了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问题。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对劳动法律的认知水平。

此外,还提出了劳动法律教育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新形势下劳动法律问题的培训和解答。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综合讨论结果和与会人员的意见,我们将根据讨论结果形成一份正式的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便更好地推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

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2篇一:简析《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新法速读】简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三、劳动合同订立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法条释义】与《纪要一》第28条规定基本一致。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篇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XX.08.17【实施日期】20XX.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仲裁调解/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7111794【全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公正、⾼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级⼈民法院民⼀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了⼴泛深⼊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申请仲裁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致性。

对双⽅当事⼈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判决主⽂。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项认为有误的,⽆论当事⼈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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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Summary document of 2020 labor dispute meeting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

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

本文档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2、篇章2: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章3: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五) 的背景和目的
2.会议主要讨论的内容和结论
3.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旨在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重庆市高院、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联以及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等六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共同研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会议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劳动关系的确认。

会议认为,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证据,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是加班费的计算和支付。

会议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且不得以实物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同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

三是工伤保险的认定和赔偿。

会议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会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此次会议形成的共识和结论,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Summary of seminar on labor dispute case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

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

本文档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章2:研讨会会议纪要文档篇章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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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

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

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二、工伤问题8、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

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9、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10、承包人借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并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和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工伤赔偿待遇差额,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并支持。

1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

如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申报,而是坚持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1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权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1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所列人员,如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参保,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责任。

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

不能举证证实的,由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1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退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效力。

内退劳动者请求按照在职劳动者相同待遇补发有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在协议中未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补偿标准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不予支持。

1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或人事法律关系。

20、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可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

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1、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资数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2、对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即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21.75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其中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作狭义解释,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其它项目。

23、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至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4、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且劳动者实际上班的,应视为劳动者对劳动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5、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2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2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劳动者发生工伤,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在内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客观上无法签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30、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已在招聘员工时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有证据证实劳动者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劳动关系终止。

32、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和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算。

3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检查的,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后经证实劳动者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可按职业病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4、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已怀孕,又再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35、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劳动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3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37、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经审查劳动者确实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应当享受但未能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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