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金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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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号
致:局(以下简称监管方)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在《》建设工程中为保证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需向监管方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本公司愿意出具担保书为委托人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1我公司的保证范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
我公司的保证金额是(大写)万元整。
1.2委托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部分,应相应地减少我公司的保证责任即对我公司的保证金额作相应减少。
二、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间
我公司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公司的保证期间为:本担保书从开立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及代偿的安排
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本公司在接到监管方提出的因委托人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中,延期未能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监管方支付委托方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由监管方负责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公司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
2、在担保期限内,委托人完全履行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自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
3、我公司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公司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公司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我公司解除保证责任后,监管方应退回本保函或本保函自动失效,
五、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为保证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六、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是自我公司开立[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担保书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抵押或质押。
七、附则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
担保书开立机构:
法定代表人:
担保书开立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