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
遂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遂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为更好地在遂昌县建设范围内贯彻实施《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专用账户设立第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开工前,应到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县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包分、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条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条项目开工前,县建设局应对总承包单位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委托支付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应要求总包单位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二章专户资金支付第四条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
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合理比重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合理比重第五条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自行约定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施细则农民工工资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制订了本方案细则。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我们设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由XXX 担任组长,XXX学、XXX担任副组长,XXX担任管理员,XXX盛发、XXX、XXX、XXX担任成员。
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具体工作,本项目部负责该项目所承包围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我们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畴。
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保证方案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我们采取多项保证措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
1、我们项目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他们劳有所得,同时促进施工企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们单独设立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
一旦发现项目或合作队伍有此现象,将严厉处罚,确保“工程清工资清”,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们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和意见箱,让他们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部门人员,并为他们大力解决难题。
3、我们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们预设立了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的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得工资迟迟发不下去。
建立专用账户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刻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我们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5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制造、加工、服务等行业的农民工,包括跨省、市、县、乡的农民工。
三、工资计算和支付1. 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最低工资标准等。
2. 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一个自然月。
3. 工资支付方式应以银行转账为主,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安全和及时支付。
- 农民工可自主选择工资发放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工资。
- 用人单位需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及时将工资款项转入农民工账户。
4. 支付工资应保证及时性,一般应在每月一个工作日或约定的发放日期前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5.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扣发或减少工资。
四、工资单和记录1. 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工资单,清晰明确地列出工资的组成和明细。
2. 工资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农民工的姓名、和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 工资发放日期和支付方式。
3. 用人单位应保留农民工的工资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询和核对。
4. 农民工对工资单有异议或发现工资支付错误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和调查要求。
五、工资保障和追偿1. 用人单位应定期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2.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保障制度,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3.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并依法享受拖欠工资的优先受偿权。
4.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工资等问题。
六、法律责任1.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罚款、解聘等后果。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工程项目名称: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闽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应急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现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2021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和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闽治欠办发〔2020〕2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合同法》《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四川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即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下同)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组织到各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第四条公司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组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项目部负责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综合办和安全环保部组成,负责统筹公司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研究审议农民工工资支付重要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公司和谐稳定。
各项目部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分包单位,即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代支付。
第六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各项目部完善并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制度,协调处理相关争议。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设第七条项目部应在国有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与工程费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从专户支付,专款专用。
第八条项目部根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确定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比例,并按时进行支付。
第九条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测算项目的人工费,并对人工费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避免农民工工资专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结余大量款项在农民工工资专户造成资金闲置的现象发生。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成为了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工资支付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农民工工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建立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对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论述。
一、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定义和作用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即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的账户。
其主要作用是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农名工工资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二、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工资支付原则农名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并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章程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支付。
2. 开设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一起共同前往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该账户应以农民工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作为标识,确保收入按时入账。
3. 工资划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农民工的工资划拨至其专用账户,确保款项来源合法、准确。
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中断工资支付。
4. 资金管理专用账户中的工资资金应与其他账户严格分开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使用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并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 工资查询农民工应当享有自主查询专用账户余额和明细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并及时提醒农民工关于工资支付和账户变动的信息。
三、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优势和意义1.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可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随意扣款等现象发生,从而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2. 提高用人单位信用度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避免恶意欠薪等行为,从而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声誉。
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农民工加入岗位,提升劳动力的稳定性。
3. 加强社会监督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可以增强社会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问责能力。
公众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账户的收支情况来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政办字〔2021〕137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政办字〔202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
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进行约谈、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基层优势,主动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五条市级建立全市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2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关系复杂、法律保护不到位等原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成为制约农民工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促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
二、工资计算和支付管理1.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合理设定农民工的薪资标准。
2.用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通常为月度)核算和计算农民工的工资。
3.用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
4.工资支付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确保工资流向的透明和有据可查。
5.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明细,明确工资构成和发放情况。
三、工资支付行为监督和评估1.劳动监察机构应对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2.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参与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政府部门应建立工资支付行为的评估机制,对用工单位的支付情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四、工资支付争议解决机制1.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争议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工资支付争议应在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或起诉。
3.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法公正、快速地处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和公开1.用工单位应编制和公开工资支付信息清单,包括农民工人数、工资总额、工资支付情况等。
2.用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公开工资支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3.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平台,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举报渠道。
六、奖励和惩罚措施1.对于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用工单位,可以给予相关奖励,如税务优惠、荣誉称号等。
2.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用工单位,应依法予以严惩,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锡建规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规范和管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的制度。
1.设立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账户管理:用人单位应指定负责账户管理的专人,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户中的金额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汇入专用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农民工。
4.账户监管:银行应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管,核实资金来源和用途,确保账户的资金安全。
5.账户流水记录:用人单位应保留专用账户的流水记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农民工和法律机构进行核查。
6.账户冻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冻结专用账户,停止支付农民工工资。
7.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管理账户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总体来说,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能够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追究责任。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或开工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三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章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第一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纠纷调解协议的约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进行工资支付。
对于确实无法进行银行支付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运营商支付短信通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发放现金的,应当确保足额支付、及时发放,在记录上应当标明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地点、发薪日期和薪资数额等信息。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的,应当保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及时将工资款项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农民工个人隐私,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向外泄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和支付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农民工知晓。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流程和责任人,并配备专门的工资支付人员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资核算和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核算情况和支付明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核算,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核对,核对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农民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投诉和申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处以罚款;拒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或开工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管理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时监控、足额支付”的原则。
二、专户设立(一)开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二)专户名称专户名称统一为“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三)专户标识开户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确保资金往来清晰可查。
三、资金缴存(一)缴存比例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拨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二)资金来源人工费用应当从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存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资金缴存凭证留存备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缴存情况。
四、工资核算与发放(一)工资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准确核算每名农民工的应发工资数额。
(二)发放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发放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明确工资的构成和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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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工程项目名称:
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关
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第四章托管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同时甲方不超
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补足款项从乙方专项工资性工程款外的应付工程款内抵扣。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到期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商定)。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定)。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关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
附件2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将乙方的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
2.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同意将工人工资纳入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管理;承诺每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工人工资,每月日前,将核算确认的各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甲方审核,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3.甲方保障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委托代发工资金
额作为甲方为乙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乙方为甲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
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按时上报农民工工资清单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一经查实,甲方
可按双倍向乙方索赔,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
附件3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
兹有单位于年月日在我行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账号为:。
特此证明。
附件:《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银行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项目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页共页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提报银行一份,作为月度工资发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