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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工资拖欠的原因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责任主体拖欠工 程款,以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等。
制度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发展,提高社会公 平正义水平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市场秩序,确保农 民工工资不再被拖 欠
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保证金制度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认识到保障农民工权
益是企业的责任之一,从而有助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金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
促进城乡发展
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借助保证 金制度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了农村地区的收入和经济活力。
3
缴纳时限
一般在项目开工前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完成 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的用途和支付对象
用途
主要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包括因各种原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时, 支付工资缺口部分。
支付对象
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后支付给相关的雇主、承包方 或政府有关部门。
保证金的监管和使用要求
监管
实施步骤
各单位先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承诺书,承 诺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并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国务院及各部委
省级政府及部门
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并监督执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一项现场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一项现场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一项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应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一项制度(可参照十一项制度资料附件)。

(一)实名制管理制度1.施工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以红头文件格式制定实名制管理规章制度及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每天上传更新人员信息。

3.依托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督平台以及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施工现场设立实名制指纹(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考勤闸机通道,闸机必须开机使用且与农民工监管平台联网,记录施工现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班组、工种、进出时间以及工资发放。

未在农民工监管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每月打印纸质记录存档,备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检查,实现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进出项目清。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巡查内容,强化对未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工人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项目部的监督检查。

文件资料盒内存放: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需红头文件)、实名制管理责任承诺书、实名制平台首页截图照片、实名制考勤闸机通道照片、实名制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单、实名制工资发放公示照片、实名制通道照片。

(二)劳动合同制度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全部上传农民工监管平台,每天上传更新人员信息。

合同明确用工期限(建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资结算方式(计时或计件)、工资支付时间(按月或按天)、工资支付方式、劳动争议处理(各单位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本文件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主体文档,旨在规范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二条定义2.1 农民工:指以工资劳动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非手工业劳动的农民。

2.2 工资保证金:指雇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雇佣农民工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3 工资支付周期:指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周期,通常为月、周或日。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支付与退还3.1 雇主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保证金。

3.2 工资保证金数额应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工作性质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3 农民工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收取工资,雇主应当在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给农民工,如无异议。

3.4 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扣除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后进行退款。

第四条工资支付4.1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4.2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但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4.3 工资条款应明确包含工资基数、绩效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并在工资支付时一并计算和支付。

4.4 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若工资未支付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工资未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5.2 农民工对未支付工资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资保证金不得作为抵扣或赔偿未支付工资的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缴纳比例与方式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所招用农民工的人数和工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具体缴纳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或项目总投资的2%。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工程合同或项目立项后3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经认可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时联合财政、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同管理。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拨付、监督和管理,确保保证金的专款专用和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保证金的用途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变相使用。

第九条在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章拨付与专户管理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拨付或提前支取。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拖欠工资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大政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从事建设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于保障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池,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为农民工工资的5%。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期缴纳,并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汇缴。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不得由农民工个人或其他机构缴纳。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中心设立。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账户进行核查,并相应的报告。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对外公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划拨,并及时支付给农民工。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准确、及时,并有明确的工资单或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附件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情况报告表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是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3.计算所得的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月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到期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本月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至2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有效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给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农民工:指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城市从事非农业或农业其他相关劳动的工人。

2.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所得的数值。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而按照规定缴纳的资金。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实施的卫生防护和劳动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基本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行工程保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厅局《AA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豫建〔2018〕1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豫建行规〔2019〕2号)和AA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AA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4〕68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通知如下:一、保证金缴存范围及管理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缴存保证金。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在项目现场张贴《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权利,公开相关部门及本企业受理拖欠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区内申办施工许可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储存保证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保证金的缴存可采取现金缴存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保险保函等第三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采用现金缴纳的,将核定金额存入保证金专户;采用保函的,使用统一制定的保函文本,将保函原件交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集中保管。

4.工程保证业务统一使用《AA省工程保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工程担保保函使用《管理系统》出具统一编号的保函。

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也应录入《管理系统》。

银行保函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明确本行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便于出现拖欠时索赔。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尊敬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我单位决定自即日起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正式发出本支付通知书。

一、缘由及目的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频发,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局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决定采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支付要求根据我单位的决定,您在雇佣农民工时,需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具体支付要求如下:1.支付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标准为所雇佣的农民工全部工资总额的10%。

2.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并需在每个劳动合同期满后重新支付。

3.支付方式:请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详见附件1),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三、使用与退还1.保金使用:如果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出现工资拖欠的情况,农民工可以凭借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单位提出申请。

经核实符合拖欠工资条件的,我单位将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工资,并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2.退还规定:当劳动合同终止后,如农民工没有工资拖欠情况,则我单位将全额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1.违约责任:若您未按照以上支付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视为违反法律规定,我单位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2.法律援助:农民工享有法律援助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工资拖欠或其他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寻求法律援助。

3.合同附件:请您仔细阅读附件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请您认真履行支付义务,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及时支付。

本通知书自您签收之日起生效,持续到劳动合同终止日。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单位联系。

祝工作顺利!此致敬礼(单位名称)日期:年月日地址:联系电话:附件1:银行账户信息附件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协议。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相关附件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相关附件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相关附件
附件1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申报表
年第号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注:申请时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盖公章)
附件2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诺书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关于实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自主选择并前往银行采用现金或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

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核算务工人员工资,并由银行代发形式将工资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

3、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责令整改,限期仍未支付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启用本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专项支付本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本企业承诺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足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自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依规处理。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XXX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开展“XXX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X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及其配套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用工企业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根据管理权限实行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五条保证金缴纳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要求企业根据企业资质情况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关证明或公示其缴纳情况,市本级的实施细则由市施工管理处负责制定并实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住建部和省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逐步推行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条保证金缴纳应实行差异化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可免于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可免于缴纳保证金。

对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等治欠保支制度,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地可制定相关细则下浮其缴纳金额。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并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过的建筑业企业,将被列入XXX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5年内其保证金缴纳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上浮200%。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七条根据保证金缴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地在XXX市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据各项目所在地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要求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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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申报表
年第号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注:申请时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盖公章)
附件2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诺书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关于实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自主选择并前往银行采用现金或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

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核算务工人员工资,并由银行代发形式将工资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

3、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责令整改,限期仍未支付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启用本企业缴存
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专项支付本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本企业承诺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足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自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依规处理。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启用日期:年月日
附件4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调整)申报表
年第号
附件5
施工企业在丽近三年建设项目登记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备注
1、建设项目指企业缴纳保证金之日起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近三年承建的所有项目;
2、企业应如实填报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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