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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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苏府办[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9日苏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我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设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项目。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抓紧修订完善保证金管理规定。

(三)明确清理时限,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并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

吴建施〔2007〕16号

吴建施〔2007〕16号

吴江市建设局文件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建施…2007‟16号————————————————————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房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7‟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过程中,与原•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吴政发…2004‟48号)的衔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2007年5月21日起,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一律执行•办法‣的规定。

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日起启用“吴江市建设局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章”、“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章”,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监证手续,原“吴江市建设局工资预留户监证专用章”、“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预留户监证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二、2007年5月21日前办理工资预留户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其余要求仍执行原•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的规定。

三、市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在每年4月内办理当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并于办妥后一周内,将经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随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帐单原件,报市建设局建管处查验并复印存档。

为了简化程序,建设工程项目如由市内施工单位承包施工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可以不必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逐项工程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帐单原件。

四、•办法‣试行中需要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清欠承诺书‣、•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承诺书‣、•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冻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专用的简易劳动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在职农民工名册‣、•工资结算表‣等文书式样由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苏府[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照规定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保障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指定银行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规模、行业特点、工资支付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存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第九条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使用其缴存的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经营者逃匿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资无法支付的。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使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及时将使用情况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使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后,用人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补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的管理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缴存、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好保证金的账户管理工作,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工资保证金的预防纠纷、保障支付功能,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拆除和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工程总包单位承担工资支付的全部责任。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制订管理规章制度。

实施维护民工权益“三项制度”,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记录职工薪酬手册。

建立职工工资按月度直接支付制度和支付公示制度,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五条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支付保证金,并出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动用保证金作为民工工资应急履约费用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必须查验由总工会出具的该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证明。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施工企业诚信等级确定保证金额度。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各相关单位每年度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明诚信、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评为C类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保证金的提交。

1. 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交纳标准为:(1)本市A类企业免交保证金;(2)B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50万元;(3)C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80万元。

2. 本市以外的施工企业进昆承揽工程,实行信誉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承揽第一个项目时一次性交纳30万元的信誉保证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苏府办[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府办〔201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岁末年初是农民工工资兑付的关键阶段,也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的敏感时期。

自去年十二月以来,我市也发生过多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事件,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着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11〕23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近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开展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平稳。

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企业拖欠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仍处于高位。

从现在到春节期间,农民工集中返乡,部分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肯定会更加凸显出来,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可能会增多,进而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实抓好,努力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不发生因为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苏州工业园区除外)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要求提供工资支付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担保是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施工业务后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一种保证,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义务。

第四条市、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对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建筑业企业和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事件的调查。

总工会作为劳务方代表,负责接受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担保;在处理拖欠工资的事件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要求,支付建筑劳务作业人员被拖欠的工资;加强建筑业企业工会建设,完善工资预警机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险〔2009〕16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险〔2009〕16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指导企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加强对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62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6]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并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各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工作规范有序、稳步推进。

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人社局、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全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具体事项如下:一、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

建筑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保单可以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现金,保险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应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性保函,代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般不低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标准金额。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合法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全面推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

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应由金融机构开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保函保证金额与单项保证金缴纳标准或年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一致,单项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差异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根据企业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管理。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殊规定第四章保障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

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缴纳保证金备案备案主体:苏州工业园区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财政税务局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技术管理处备案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数额的通知》适用范围:如该单位未缴纳定额保证金也不在园区免缴纳保证金企业名单之列,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苏州市外建筑业企业(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除外)办理步骤:第一步:至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技术管理处领取或从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下载《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格式文本(一式四份)第二步:在《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在指定账户内存入保证金第三步:至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技术管理处办理缴纳保证金备案呈交材料:1、已存保证金的入帐凭证2、建筑业企业盖章确认的《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一式四份)3、施工合同原件(仅用于核对合同金额)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办事程序: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备案方式:1、加盖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业务受理章的《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一式二份)2、入帐收据承诺时限:即办缴缴费账号:苏州工业园区总工会32201988836051502664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地址:旺墩路158号置业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12-********)缴纳标准:1、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保证金额为5万元2、合同额小于5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10万元3、合同额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20万元4、合同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35万元5、合同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65万元6、合同额大于等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80万元7、合同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上专项工程保证金减半申办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楼2楼一站式服务大厅咨询热线:0512-********投诉信箱:中心网址: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本单位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苏园工联字[2005]10号文件、[2007]63号文件《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服从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管理,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关于印发《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苏解欠联办〔2019〕28号各市、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全面落实家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297号)、《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装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本制度所指的家装企业是指承接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

第三条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装活动的家装企业执行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各级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执行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与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家装企业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第四条家装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农民工,登记农民工信息,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职工名册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地址、工种、用工起始时间、联系方式等。

家装企业应与农民工在简易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计件工资计算的应明确计件单价,计时工资计算的应明确日工价。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苏府[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各地在建设领域建立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行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预留户)(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制度。

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实施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事件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

但是,由于全市各地标准不统一、实施不同步,带来了工资保证金不互认、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大、保障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亟需对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

现就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实现工资保证金全市互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凭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出具的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工资保证金。

其中,本地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原注册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外地进苏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苏州市总工会。

二、扩大工资保证金保障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都应提交工资保证金。

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督促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确保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得到有效保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摘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员工正常收到工资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方法,并探讨其在保障员工收入权益、企业风险控制和维护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

引言:工资支付是雇主与雇员之间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经营不善或个别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导致员工面临工资付款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安全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一、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支付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些企业由于经济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或管理不善,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这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利益,也会给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劳资纠纷。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原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核心原理是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当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员工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保证金进行支付。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利益,确保其正常收到工资。

三、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方法1. 法律法规的支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需要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和执行机制,明确企业的缴纳比例、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等。

2. 保证金的筹集方式:企业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筹集工资支付保证金。

筹集的保证金金额应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

3. 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是保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保证金的用途合法合规。

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作用与意义1. 保障员工收入权益: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员工的收入权益,减少工资拖欠风险,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 企业风险控制: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可以有效地控制工资支出风险,避免因资金紧张导致的工资拖欠事件发生,提升企业信誉度和声誉。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苏劳薪〔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劳薪〔2001〕8号各市、区劳动(社保)局,市区各主管局(集团、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各直属单位:苏州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日前公布。

为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现将《苏州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苏州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一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为做好200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更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实现政府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目标。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实绩,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和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安排好企业工资适度增长。

二、生产经营正常的各类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原则上要达到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水平;上年度工资平均水平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可适当提高增资幅度;经济效益较好的,上年度工资水平超过我市平均工资一倍及以上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要高于指导线预警线水平。

三、本年度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并在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没有能力增资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空调”。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苏劳社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监〔2005〕14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一)A级企业应当连续二年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按规定主动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二)成立已满一年但不满二年并且无违法行为的单位应评定为B级企业;(三)凡被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单位应评定为C级企业。

二、对于A级企业,应按照我局《关于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申报评定的通知》(苏劳社监[2004]21号)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定。

被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的单位同时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按照《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良好信息。

三、关于评定周期、动态评价和跟踪管理。

(一)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升级评定周期为一年一次,在每年度对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结束后进行评定。

2004年度书面审查在2005年7月底完成,评定月份为2005年8月份;(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凡被劳动监察机构查实且已符合降级条件的,一般从劳动监察案件结案时给予降级。

四、关于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化建设。

完善劳动监察信息网络,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监察案件信息、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数据库,是开展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系统也是劳动监察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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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
(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总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管理保证金专户、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专户相关情况,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以及帮助职工依法维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指定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情况。

第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总工会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单位预存资金实行单独明细核算,每年结付利息。

用人单位仍享有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可定期查询、了解账户资金情况。

第七条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协议签订当月的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人均预存标准,按用工总人数确定预存额度。

预存额度依据用人单位人数变化及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变
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用工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25%;用工总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50%。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送达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5日内,应与总工会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次性预存,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一次性预存工资保证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预存额度的10%~20%逐月预存。

第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有拖欠劳动者工资事实、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总工会书面提出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通知。

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提出支付意见,总工会负责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相关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向用人单位出具代为支付被拖欠工资的凭证。

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原则,欠薪数额超出预存额度的,职工可依法追偿。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由总工会向担保人提出支付要求,担保人应当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之后,用人单位未遣散职工且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按原预存总额办理一次性补存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预存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获得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的;
(二)连续两年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单位”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并已遣散职工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并已遣散职工的。

用人单位申请退还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在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且查实确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应当出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由总工会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用人单位预存的本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
处。

实施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按《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 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工资保证金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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