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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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174号(5月26日)
为了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规范贷款定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决策机制,提高我行的定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贷款定价委员会组织机构。总行成立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成员表决形式议事,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
第二条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职责:
(一)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是全行贷款定价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贷款定价政策和水平,负责贷款价格超授权的审议;
(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行贷款定价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贷款定价委员会审定的定价政策;依据贷款定价委员会审定的定价政策,拟定各类贷款的执行价格和对下辖支行的贷款定价授权方案。
(三)财务会计部为贷款定价的支持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贷款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负成本以及不良资产损失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等。
(四)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为贷款定价的支持部门,根据总行年度经营发展计划,提供年度信贷投放规模和结构,同时提供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担保抵押方式以及企业的规模等相关定价信息。
(五)财务会计部是全行贷款定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行贷款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贷款定价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政策,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对所辖各支行的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在贷款定价方面的工作联系。财务会计部应根据本部门和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提供的贷款定价相关信息,结合总行年度最低的利润目标,测算出贷款定价最低浮动幅度。
(六)稽核部门是贷款定价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下辖经营分支机构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稽核。
第三条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范围:
(一)调整价格方案和其它定价政策。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和本地区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走势,结合总行效益目标,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充分考虑全辖的资金成本、各项费用、风险状况、目标收益和贷款的价格供给弹性(或价格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和其它定价政策等内容。
(二)各项贷款(含农业贷款、工商企业贷款、质押贷款、贴现及个人消费贷款等)计息方式、利率水平、结息方式、罚息规则、展期利率执行等内容。
(三)各支行因客观需要,执行低于总行下达的各类贷款利率文件规定的标准时,申报的贷款优惠利率等事项。
(四)因盘活资金、诉讼等原因,先收贷款本金,后收利息的事项。
(五)涉及贷款定价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周2次,临时会议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表决方式参照《授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程序:
(一)受理、初审。财务会计部受理各支行、各部门的优惠利率等申报事项,进行初审。审结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审议。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中审议提交的议案,发表意见,投票表决。
(三)审批。记录员根据委员意见、票决结果,填制《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已通过议案报批表》,报有权人审批。
(四)答复。记录员按照审批意见,填制《议案审结通知书》并加盖财务会计部印章,传达至申报支行、各部门执行。
第六条本规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