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厂生产管理用车管理办法
钢厂入厂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钢厂入厂车辆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钢厂所有入厂车辆,包括各类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公务车辆等。
第三条入厂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操作、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准入管理第四条入厂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环保、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入厂车辆须持有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六条入厂车辆须通过钢厂门卫处的安全检查,包括车辆外观、车况、证件等。
第七条新购入厂车辆或外来车辆,须提前向钢厂门卫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八条车辆进入厂区后,应按照指定区域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第九条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车头朝外,便于管理和进出。
第十条停车区域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第四章车辆行驶管理第十一条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
第十二条车辆行驶时应注意避让行人、非机动车,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特定区域或时段,如生产区域、危险区域等,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第十四条入厂车辆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和保养应在钢厂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并保存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维修过程中,如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车辆使用与回收第十七条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十九条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车辆报废或回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钢厂规定进行。
第七章车辆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一条钢厂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应参加钢厂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知识。
第八章违章处理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钢厂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如有违章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检查等处罚。
炼钢厂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炼钢厂车辆管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所有生产、辅助、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炼钢厂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炼钢厂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管理,确保车辆运行正常。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验收第五条车辆购置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确保所选车辆符合生产需求和安全标准。
第六条购置车辆时,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
第七条车辆到厂后,由车辆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车辆外观、性能、配置等。
第八条验收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应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包括车辆注册、牌照申领等。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持有有效驾驶证。
第十条车辆使用前,应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车辆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应按照车辆制造商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清洁、保养,保持车辆整洁。
第四章车辆维修与保养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七条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车辆制造商的维修保养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维修方案。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纳入成本核算,合理控制。
第十九条维修保养完成后,应进行试车验收,确保维修保养效果。
第五章车辆报废与更新第二十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一条车辆报废前,应进行资产评估,确保报废车辆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车辆报废后,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并将报废车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处理。
铁厂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厂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厂所有车辆,包括生产用车、公务用车、维修用车等。
第三条铁厂车辆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经济合理、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四条铁厂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全厂车辆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车辆的购置、报废、更新等工作;2. 车辆的保养、维修、检验等工作;3. 车辆的使用、调度、停放等工作;4. 车辆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5. 车辆的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五条驾驶员职责: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驾驶车辆;3. 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车辆保养;4. 服从车辆管理部门的调度和指挥;5. 遵守车辆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报废第六条车辆购置:1. 车辆购置前,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性能可靠、经济合理的车辆;2. 车辆购置应经过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执行;3. 购置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纳入车辆管理档案。
第七条车辆报废: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事故、故障等原因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2. 报废车辆应办理报废手续,并注销车辆登记;3. 报废车辆应进行拆解,禁止非法出售或拆解。
第四章车辆保养与维修第八条车辆保养:1. 驾驶员应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进行日常保养;2. 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3. 车辆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
第九条车辆维修:1. 车辆维修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2. 维修费用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3. 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时间、项目、费用等信息。
第五章车辆使用与调度第十条车辆使用:1. 车辆使用应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进行;2. 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安全,不得超速、超载;3. 车辆使用后应及时清洗、保养。
第十一条车辆调度:1. 车辆调度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2. 车辆调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 车辆调度应优先保证生产用车。
南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一、车辆管理1、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2、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
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
3、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4、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保证工作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
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
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4、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5、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
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钢厂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钢厂车辆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厂区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钢厂内部所有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厂内运输车辆、厂外运输车辆、厂内特种车辆、厂内摩托车、自行车等。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操作、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使用第四条车辆登记1. 所有进入钢厂的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联系方式、车辆用途等基本信息。
2. 车辆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车辆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五条车辆使用1. 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掌握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
3. 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六条车辆维护1. 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2. 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第七条车辆保养1. 车辆保养由厂内维修部门负责,保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底盘、刹车系统、轮胎等。
2. 保养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确定,一般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保养。
第四章车辆安全第八条安全驾驶1.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2.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如保持车距、注意观察路况、避免紧急刹车等。
第九条安全检查1. 厂内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严禁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条应急处理1. 驾驶员应熟悉车辆应急处理流程,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
2. 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和车辆安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车辆停放与行驶第十一条车辆停放1.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2. 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
钢铁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钢铁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公司车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减少浪费,提升管理水平。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
3. 责任:明确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专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车辆采购与登记1. 采购原则: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进行性价比分析后,选择性能稳定、经济实用的车辆。
2. 登记程序:新购车辆需在接收后的一周内完成内部登记手续,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购置文件等。
三、车辆使用与调度1. 使用申请:各部门需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用车申请,并注明用车时间、目的地及用途。
2. 调度原则: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优化车辆使用计划,避免资源浪费。
四、车辆维护与保养1. 日常检查:车辆在使用前后应进行常规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2. 定期保养:按照厂家推荐或行业规定执行定期保养,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3. 维修管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由专人负责监督维修过程,确保维修质量。
五、费用管理1. 费用核算: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包括燃油费、维修费等。
2. 预算控制: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预算,并对实际支出进行监控,超出预算需报批。
六、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 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违章与处罚1. 违章行为:严禁无证驾驶、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2. 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1. 制度修订: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以适应公司发展和管理需要。
2. 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之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钢铁厂运输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钢铁厂运输车间安全生产、高效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钢铁厂运输车间的所有运输车辆、设备、人员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运输车间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并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等。
第八条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不得超载、超限。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严禁乱丢垃圾。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条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四条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应做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运输车间员工应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员工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条运输车间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间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运输车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运输车间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第六章运输作业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作业应按照作业计划进行,确保作业效率。
第二十六条运输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钢铁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经济地运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车辆,包括生产用车辆、办公用车辆、运输用车辆等。
第三条车辆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3. 节能降耗,提高效益;4. 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四条车辆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办公、运输等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车辆,确保车辆使用效率。
第五条车辆使用前,驾驶员需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车辆使用后,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详细记录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等信息。
第八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三章车辆保养与维修管理第九条车辆保养与维修遵循以下规定:1. 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2. 车辆出现故障时,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3. 保养与维修费用由车辆使用部门承担,并纳入成本核算。
第十条车辆保养与维修工作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一条车辆保养与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便于跟踪和查询。
第四章车辆安全与环保管理第十二条车辆安全与环保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车辆应定期进行环保检测,确保排放达标;3. 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违反环保法规,如禁止焚烧垃圾、排放有害气体等。
第五章车辆报废与更新管理第十三条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到期,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
第十四条车辆更新应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遵循以下原则:1. 提高车辆性能,满足生产、办公、运输等需求;2. 节能降耗,降低运行成本;3. 优先选择环保型车辆。
第六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五条对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个人和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钢厂入厂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钢厂车辆管理,确保厂区交通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钢厂所有入厂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货车、客车、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钢厂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车辆入厂规定第四条所有入厂车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厂规章制度。
第五条车辆入厂前,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单等合法证件;2. 填写入厂登记表,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等;3. 接受车辆安全检查。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对入厂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车辆外观是否有破损、漏油、漏气等现象;2. 车辆灯光、刹车、转向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3. 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载、超限等情况。
第七条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厂区。
第八条入厂车辆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不得在厂区内随意停放。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区域和规定。
第十条车辆停放须按照指定区域进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关键位置。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时,须确保车辆停放整齐,不得斜停、乱停。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定期对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停放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车辆行驶管理第十三条车辆行驶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逆行、超速等;2. 行驶中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观察路况,不得疲劳驾驶;3. 通过厂区交叉路口时,须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4. 不得在厂区内鸣喇叭。
第十四条特种车辆行驶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进入非指定区域;2. 在执行任务时,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周边人员安全;3. 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第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安排维修。
钢铁厂交通管理制度
钢铁厂交通管理制度(一)车辆管理1、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号、行驶证,方准行驶(厂内车辆应领取厂内车牌号、行驶证)。
2、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牌号、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牌号或试车牌号,按规定行驶。
3、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保持良好齐全有效。
4、机动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二)驾驶员制度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3、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4、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5、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6、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7、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8、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9、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0、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2、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3、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5、不准超高、超宽驾驶车辆。
(三)厂内道路管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安全科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2、挖掘道路的施工须与安全科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再行施工。
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四)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钢厂车间车辆管理制度
钢厂车间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钢厂车间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钢厂车间内所有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车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钢厂车间车辆应按照所属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并配备车辆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进行登记记录。
第六条钢厂车间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在规定区域停车或乱停乱放。
第七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人员要熟悉车辆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操作要求,做到安全驾驶,不得酒后驾车或疲劳驾驶。
第八条钢厂车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维修。
第九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人员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定期清洗车辆,及时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构造或使用方式,不得擅自拆卸或修改车辆部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保持警觉,做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钢厂车间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禁止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钢厂车间车辆在停放过程中应当使用固定设备加锁,禁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五条钢厂车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督促车辆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七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统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情况。
第十八条钢厂车间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10_2019炼铁厂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炼铁厂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使各类车辆有序停放、安全行驶,特制订本规定。
一、车辆停放要求1、私家轿车(1)车辆车位标识清晰。
(2)所有私家轿车停放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或划定的车位内。
(3)车头必须朝外,停放整齐,不得压线停放。
(4)所有主支干道道路两侧、消防通道一律不准停放车辆。
2、电动车、电瓶车,自行车(1)停放点标识清晰、醒目。
(2)车头一头一律朝内,停放整齐。
(3)所有主支干道道路两侧、消防通道一律不准停放。
3、各类工程车、三轮车、生产作业现场外协转运物料大车等(1)根据作业场所按指定作业现场位置整齐停放。
(2)所有主支干道道路两侧、消防通道一律不准停放各类车辆。
二、车辆行驶要求1、私家轿车(1)驾驶员的资质应与准驾车型相符;(2)车辆的车容、车貌整洁。
(3)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灯、制动、喇叭等行车安全装置完好。
(4)按规定路线靠右行驶,不得逆行,车辆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
2、电动车、电瓶车,自行车(1)严禁载人。
(2)严禁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单手撑车把、手中持物或雨天撑伞骑行。
(3)按规定路线靠右行驶,不得逆行。
(4)车辆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
(5)禁止车辆并行,杜绝行走途中嬉闹。
(6)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灯、制动、喇叭等行车安全装置完好。
3、各类工程车、三轮车、生产作业现场外协转运物料大车等(1)驾驶员的资质应与准驾车型相符;(2)车辆的车容、车貌整洁。
(3)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灯、制动、喇叭等行车安全装置完好。
(4)按规定路线靠右行驶,不得逆行,车辆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
(5)禁止无证无令行车、超速超载、超边超沿。
三、相关管理要求(1)单位必须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信息平台,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本单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知识。
(2)各单位应设置自行车、电动车停车棚,划定轿车停车位,并做好现场定置标识。
炼钢厂机动车辆、物料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炼钢厂机动车辆、物料运输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车辆运行秩序,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事件、交通伤害事件,降低或消除车辆运行过程带来的对环境的影响,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炼钢厂所属各单位及从事与本公司有关业务之相关方。
3.工作程序3.1车辆管理3.1.1机动车辆分类:大客车、小客车、大货车、小货车、摩托车、挖掘机、推土机、坦克吊、电瓶车、农用车。
3.1.2凡在炼钢厂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机关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生产部核发车辆通行证。
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3.1.3机动车辆必须在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总公司下文规定时间内接受检验,逾期未经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
3.1.4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
3.1.5参与物料运输业务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不漏油、尾气排放达标,灯、门、盖、料斗完好。
3.2车辆装载3.2.1管理者和其它车辆调度人员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和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3.2.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3.2.3车辆载物的高度、长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2.4在厂内载运不可解体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生产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安全标志。
3.2.5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货物长度超过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3.2.6自动倾卸车装载货物时应均衡,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车厢起升前应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卸完货物第二次确认后方可行驶。
3.2.7机动车辆装卸时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3.2.7.1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间距不少于2米,沿横向两车间距不少于1.5米。
钢厂大型车辆管控方案
钢厂大型车辆管控方案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钢材需求量不断增长,钢铁产业成为国家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钢厂作为钢铁产业的重要环节,在钢材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和燃料的运输,因此大型车辆的进出成为了每个钢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种钢厂大型车辆管控方案,以提高钢厂车辆进出的安全性和效率。
管控措施车牌号码识别钢厂车辆进出应设置车牌号自动识别系统,来保证车辆进出的确切合法性。
在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的支持下,钢厂内部的车辆出入口可以根据车牌号码自动识别,避免车牌号填写错误和盗用等情况的发生。
人员身份识别每个钢厂都要建立完善的访问管理系统,在访问控制系统中要设立员工、供应商、访客、物流公司等四个不同身份的账号,并针对不同的身份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在车辆进入钢厂前,需要对车辆司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认司机是钢厂的员工或是具备出入许可的物流公司的司机。
车辆信息登记在钢厂车辆进出时,需进行车辆信息登记。
钢厂要对每辆车进行彻底检查,包括车辆的年检、保险、证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对,对问题车辆进行禁止进厂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该系统还实现了车辆信息实时登记,提高了可靠性和效率,方便快捷。
各种记录钢厂管理部门需要对钢厂车辆进行实时监控,能够掌握车辆的进出状态,实时呈现到管理人员的视野中。
对每次进出的车辆计时记录、进出画面等都进行保存,防止车辆数据出现问题后无法查找。
对于实时车辆信息,还可以在云端进行存储,方便以后进行查询和呈现。
管控管理及时警报在大型车辆进出钢厂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异常状况,管控系统会及时发出警报提醒,方便管理人员及时进行核查和相应的处理。
如果发现车辆驾驶员不是钢厂的员工或不是具备出入许可的物流公司的司机,系统的报警器会及时响起。
管控系统升级为了保证钢厂大型车辆管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需要对管控系统进行及时的升级,更新系统的功能和体验,提高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性。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客户要求调整方案,更新车辆管控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设备,确保其能够长期满足钢厂的管理需求。
钢铁厂生产管理用车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第1版签发:生产管理用车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钢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管理用车管理及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2业务流程图见附件1。
3关键控制活动列表见附件2。
4定义4.1生产管理用车:指各厂部生产管理上使用的客、货车。
5.管理要求5.1车辆新增5.1.1生产管理用车新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实行。
由申请厂部填写《钢铁厂有限公司生产管理用车申请表》。
物流部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具体车型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2车辆点检5.2.1各厂、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车辆日常点检项目进行常规检查。
若发现车辆异常,应立即停车确认与协调处置,必要时报请物流部现场确认。
5.2.2各厂、部应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点检到位的质量检查与管理,实施有效的检查、记录与管控;并提高常见故障自主维护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车辆运行安全与状态稳定。
5.3车辆检修5.3.1检修计划项目来源(“定期保养+事后维修”原则)各厂部填写《车辆检修委托单》,写清委托检修项目与要求。
5.3.2检修委托单须经各厂部相关管理人员(主管/主任及以上)签字后,将车辆委托检修的项目信息通报物流部,物流部根据委托项目或故障的大小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现场确认,同时确定检修供应商。
5.3.3法定节假日或夜间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实施抢修时,原则上由各用车厂部车辆联络员直接通知检修供应商实施抢修,并将检修信息告知物流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流程补办委托手续。
5.3.4修竣后的车辆由各厂部车辆管理员(责任人)实施对检修项目与质量的验收,以及结算单确认与签名等;物流部根据车辆修理级别,视情对修竣车辆作检修项目(包括更换件等)与质量的专业确认;对不符合检修质量要求的一律作返修处理。
5.3.5凡在检修过程中发生增加检修或需要分解总成确认的项目,承修方必须通报物流部专项管理员(或各厂部车辆管理员)确认(除委托单上已经明确的);需要对车辆关键总成分解或维修的(如发动机、变速传动系统、减速车桥装置等),还应由物流部全厂汽车工程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确认后实施。
炼钢厂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暂行)
炼钢厂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暂行)一、目的为了加强分厂车辆管理,更好的服务一线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车辆安全,实现机动车辆管理的安全、高效、低耗、快捷,特制定炼钢厂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暂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的机动车辆车辆为:炼钢厂范围内生产用单排货车,车牌号:厂内00065、厂内00144。
三、机动车辆使用范围及要求1、车辆使用范围:库房领料备件拉运、检修需工器具拉运。
2、为了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单位填写“用车申请单”并须提前半天交至安环科环境组处,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3、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4、机动车辆必须设专人驾驶,驾驶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指派驾驶员出车,驾驶人员私自出车造成交通、车辆机械事故等,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离岗。
5、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审验,合格后方可上路。
6、车辆出行前,驾驶员必须对相关要求对车辆各部位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车况完好后方可工作,严禁车辆带病工作。
7、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做好防爆措施。
8、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9、机动车辆按现场管理要求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四、考核1、发现非指定驾驶人员或无证人员驾驶,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次。
2、因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故障的,处罚相关人员50元/次。
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机动车辆未按要求做好防爆措施处罚相关人员100元/次。
4、发现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违章载人、载物,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5、发现公车私用现象,如拉运无关人员、私自将车辆开出厂区、驻车吹空调等现象,处罚相关人员100元/次。
五、驾驶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文明驾驶,优质服务,增强工作责任感。
炼铁厂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炼铁厂生产、运输活动的安全、有序、高效,加强车辆管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所有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炼铁厂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四条炼铁厂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全厂车辆的安全管理、调度、维修保养、驾驶员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符合驾驶车辆的类型要求;2. 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的驾驶技能考核;3. 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车辆使用规定第七条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应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不得超速、超载。
第九条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应遵守厂区交通规则,注意避让行人、其他车辆及设备。
第十条车辆在厂区内禁止鸣喇叭,夜间行驶应开启前照灯。
第十一条车辆不得进入非指定区域,如需进入,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应选择指定的区域,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维修时间、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周期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要求确定。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定期接受车辆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厂内车辆管理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积极参加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第六章车辆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钢铁厂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钢铁厂车辆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钢铁厂内部所有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
第三条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车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部为车辆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车辆安全教育培训;3. 负责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5. 负责车辆安全信息统计和分析。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技术管理和维护保养;3. 运输部门负责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4. 工会负责监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车辆注册登记1. 所有车辆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车辆行驶证和号牌;2.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
第八条车辆购置与报废1. 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2. 车辆报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1. 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2. 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
第十条车辆保险1. 车辆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鼓励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车辆安全风险保障。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人员资格1. 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2. 驾驶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行为规范1. 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2. 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操作;3. 驾驶人员应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炼钢厂地面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炼钢厂地面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炼钢厂作为一个典型的重工业企业,车辆在日常生产运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车辆的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炼钢厂地面车辆的安全运营,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本文档制定了炼钢厂地面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 车辆安全管理概述2.1 安全责任炼钢厂车辆安全管理是厂方的基本责任,涉及厂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
2.2 安全管理目标炼钢厂地面车辆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车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车辆驾驶员管理3.1 驾驶员资质要求炼钢厂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关的驾驶证,并通过厂方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炼钢厂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3.2 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的状况,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其他道路使用者。
3.3 驾驶员奖惩机制炼钢厂应建立完善的驾驶员奖惩机制,对安全驾驶表现出色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等。
4. 车辆管理4.1 车辆购置和检查炼钢厂应按照国家标准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4.2 车辆保养和维修炼钢厂应建立车辆保养和维修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4.3 车辆安全设施炼钢厂应设置必要的车辆安全设施,包括防护装置、安全标志等,以提供安全保障。
5. 车辆行驶安全措施5.1 交通规划和指引炼钢厂应制定合理的交通规划和指引,确保车辆行驶的安全和顺畅。
5.2 车辆行驶速度控制炼钢厂应设定合理的车辆行驶速度限制,根据不同区域和道路条件,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5.3 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炼钢厂应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和救援。
钢厂车间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钢厂车间车辆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钢厂所有车间内使用的各类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载重车、运输车、叉车、电动车等。
第三条车间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使用规定第四条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操作证书,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车辆使用时,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及时上报并维修;3. 不得超载、超速行驶;4. 行车过程中不得吸烟、饮酒或做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5. 不得在车间内随意停放车辆,应按照指定区域停放;6. 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性能和外观。
第六条车辆使用结束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关闭电源,锁好车辆,并清理车内杂物。
第三章车辆维护保养第七条车间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养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进行确定。
第八条维护保养工作由车间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更换机油、刹车片、轮胎等易损件;2. 检查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件;3. 清理发动机内部积碳、油泥等;4. 检查车辆电路系统,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保养日期、项目、更换部件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车辆安全检查第十条车间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锈蚀等现象;2. 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是否正常;3. 车辆油液是否充足,是否有泄漏现象;4. 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异常磨损。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
第五章车辆报废第十二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应予以报废。
第十三条报废车辆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报废车辆不得私自拆解、出售。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四条车间车辆管理人员应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第1版签发:生产管理用车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钢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管理用车管理及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2业务流程图见附件1。
3关键控制活动列表见附件2。
4定义4.1生产管理用车:指各厂部生产管理上使用的客、货车。
5.管理要求5.1车辆新增5.1.1生产管理用车新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实行。
由申请厂部填写《钢铁厂有限公司生产管理用车申请表》。
物流部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具体车型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2车辆点检5.2.1各厂、部车辆驾驶人员,应按车辆日常点检项目进行常规检查。
若发现车辆异常,应立即停车确认与协调处置,必要时报请物流部现场确认。
5.2.2各厂、部应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点检到位的质量检查与管理,实施有效的检查、记录与管控;并提高常见故障自主维护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车辆运行安全与状态稳定。
5.3车辆检修5.3.1检修计划项目来源(“定期保养+事后维修”原则)各厂部填写《车辆检修委托单》,写清委托检修项目与要求。
5.3.2检修委托单须经各厂部相关管理人员(主管/主任及以上)签字后,将车辆委托检修的项目信息通报物流部,物流部根据委托项目或故障的大小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现场确认,同时确定检修供应商。
5.3.3法定节假日或夜间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实施抢修时,原则上由各用车厂部车辆联络员直接通知检修供应商实施抢修,并将检修信息告知物流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流程补办委托手续。
5.3.4修竣后的车辆由各厂部车辆管理员(责任人)实施对检修项目与质量的验收,以及结算单确认与签名等;物流部根据车辆修理级别,视情对修竣车辆作检修项目(包括更换件等)与质量的专业确认;对不符合检修质量要求的一律作返修处理。
5.3.5凡在检修过程中发生增加检修或需要分解总成确认的项目,承修方必须通报物流部专项管理员(或各厂部车辆管理员)确认(除委托单上已经明确的);需要对车辆关键总成分解或维修的(如发动机、变速传动系统、减速车桥装置等),还应由物流部全厂汽车工程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确认后实施。
5.3.6对于单价超1000元的更换备件,承修方必须保留有效的发票备查(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发票的,由承修方提供可证明该备件价值的凭据作为凭证);对于单价超500元的更换下机旧备件由检修供应商妥善保管,由甲方确认后视情回收。
5.3.7各厂、部车辆报修、项目确认、接车验收等业务环节应严格按规定流程、程序执行,杜绝无单(检修委托单)或先修后报(除抢修)现象,严禁未经物流部确认而直接进入承修方(检修协力供应商)的事件发生。
5.4其他要求5.4.1车辆使用前应对车辆状态进行检查,各厂部视车辆使用情况自行确定车辆使用记录台账格式,该台账应包括驾驶人、里程数、非厂东区办公的车辆还应填写进出3、4号门情况等相关运行信息。
5.4.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第一时间抢救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报警,同时报公司交通安全办,并配合落实后续事故处理。
当事人主责导致车辆损坏,当事人须按照公司实际损失(事故处理费用扣除获得保险赔偿金额)的20%承担赔偿责任。
5.4.3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的各种罚款,由责任者自理并在第一时间交清罚款。
发现车辆被盗时,当事人须保护好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报安全保卫部、物流部,并配合落实后续处理。
5.4.4如果车辆夜间或节假日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应将车辆停放在固定的停车点。
固定停车位安排情况由物流部另行通知。
5.4.5生产管理用车不得用于正常上下班使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使用生产管理用车,按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5.4.6车辆上备胎、灭火器、工器具、三角架等随车物品遗失,需由车辆保管单位负责赔偿、补齐。
5.4.7车辆日常洗车保养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无法长期使用厂内相关配套设施的生产管理用车(如长期驻扎在各扶贫点的扶贫车辆),可使用公务用车的配套设施。
5.4.8物流部依据气候、油价、车辆使用性质等对车辆每月油费限额进行限制,相关标准另行通知。
5.4.9各厂部车辆管理员每月月初应统计上月车辆运行、加油、车辆状态等情况,针对于超油费、油耗过高、车辆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加以说明,交厂部领导签字后报物流部备案。
5.4.10各部门需指定本部门生产管理车辆兼职管理人员(一名车辆联络员,每台车配置一名车辆管理员),负责所辖范围内相关非生产性车辆的管控。
拟稿:XXX审核:XXX附件1:生产管理用车管理业务流程图受理车辆使用申请并报总经理审议检修项目委托审核确定承修商、检修预算车辆送指定承修商修理修竣验收、检修实绩确认检修过程检查组织检修协力合同执行情况季度评价、检修协力供应商管理第二方审核提出季度评价建议向检修协力供应商反馈评价及第二方审核结果,督促改进过程跟踪按授权签订车辆检修合同结算资料(检修委托单、车辆维修结算清单、结算汇总清单)确认行车事故、设备事故?否组织调查、处理,验证评价配合调查,整改落实修竣车辆修理项目、质量抽查车辆新增检修分工费用报支对检修费用等相关费用进行确认相关费用审核,办理费用结算2检修结算资料审核,办理费用结算主管领导审批各部门物流部提出车辆使用申请领导同意后执行车辆新增1使用部门供应商物流部确立点检标准,明确点检周期,抽查点检与清洁维护实施情况检查本区域所负责车辆点检与常规清洁情况实施车辆点检与常规清洁维护车辆点检车辆检修委托对车辆检修内容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对车辆检修委托单与实际进行项目确认,并分配供应商审批结束,持单检修根据单据进行检修管控检修完毕后验收不合格汇总是否需要室主任确认确认结算否报室主任签字确认是车辆检修车辆加油管理月底统计油卡使用情况并附相应说明统计加油记录,明确成本中心下达车辆油费标准统计所在部门用油情况核实后报支3附件2:关键控制活动列表编号关键控制活动应对的主要风险点控制措施及要求责任岗位1 车辆增加未及时或按要求审核,擅自配车造成车辆配置不均。
按照管理要求落实逐级审批制度,并保留审核痕迹。
物流部车辆监理员2 检修过程跟踪增加检修内容、更换超过500元备件、修理总价超过3000元、总成件需解体检查等项目未及时上报审核,造成检修费用控制不力或关键总成件使用寿命缩短增加检修内容、更换超过500元备件、修理总价超过3000元、总成件需解体检查等项目须按流程报物流部审核通过后实施用车厂部车辆联络员、物流部车辆监理员3 燃油结算费用审核未及时或按要求审核,造成燃油费控制不力及财务缺陷(或风险)加油实绩已按照流程要求经各用车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结算物流部车辆监理员表格编号:新增生产管理用车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配置方式用车类型序号车型排气量申请数量预算(万元)购价年租金/租期1/ 2/ 3/ 4/申请事由物流部审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审核意见表格编号:生产管理车辆点检标准序号点检流程点检项目点检标准、方法与要求备注1 绕行车辆轮胎气压正常,胎侧无缺损、光胎,螺栓无松动、胎间无夹杂物后视镜支架固定牢靠,镜面清洁与镜座无破损门窗玻璃挡风、门窗玻璃清洁明亮、无裂损,门窗连接与作用可靠窗机把手开关窗活动自如,手柄、门锁功能无失效喷水雨刮喷水开关自如,雨刮作用良好、无异响室壳体驾驶室内外清洁,壳体无严重锈蚀、油漆剥落座椅垫安装牢靠、作用良好,座垫无破损备胎备胎与备胎架安装可靠、备胎气压正常牌证牌照整洁无缺损灭火器安装牢靠、有效标记指针在绿区范围整车内外保持清洁、无积尘、无缺损、无剥落、无失效和无异常2 打开翻盖机油油量发动机停止状态下,机油量在标尺上下刻度中间偏上翻盖搭扣、铰链等润活,作用良好;水箱盖无丢失3 启动车辆水温状态发动机正常运转下水温保持在75~90C0,途中无水温报警现象起动性能发动机起动迅速有效、无卡滞与无异响,加速工况正常仪表仪器各仪表、显示器等表面清洁、作用良好无失效全车灯光大小、方向、制动、转向与倒车等灯清洁、作用可靠其他不良情况:检查人:上次洗车日期:时间:当前公里数表格编号:车辆检修委托单委托部门盖章NO.委托委托部门车牌号(自编号)车型(机型)修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人联系方式物流部车辆监理员/主任工程师当前行驶里程承修协力供应商检修预算(元)检修项目和要求(可另纸填写)车辆联络员签字部门主管(主任)签字实施追加项目委托部门点检员(车辆联络员)日期物流部车辆监理员日期验收验收意见验收人验收日期结算费用合计(元,承修协力供应商填写,须另附清单)委托部门物流部车辆联络员车辆监理员车辆工程师设备管理室主任签名日期说明:1、检修委托单须由项目委托部门盖章、申请人、物流部车辆监理员签字后生效,故障抢修后补办委托时需在“检修项目和要求”栏内注明;2、检修预算由物流部按委托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确定检修预算;3、检修项目以行业规定、状态项目为主,周期项目为辅的原则进行申报;4、检修委托单一式三联(物流部、财务与承修单位各一联)。
5、进修车辆凭“车辆检修委托单”出厂门,厂区牌照车辆还应由各用车部门调度报安保部后选择指定厂门出厂。
6、若需对车辆关键总成件分解或检修,应由物流部车辆主管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需更换单价大于500元的备件(总成)或车辆修理总价超3000元,须报物流部设备管理室主任确认。
表格编号:生产管理车辆月度报表年月序号部门车牌号上月末里程数(KM)当前公里数(KM)当月行驶里程(KM)本月加油量(L)百公里油耗(L/100KM)本月检查异常上次保养里程数(KM)超油费、检修、故障等特殊情况说明说明:1、本月行驶里程=上月报表中当前公里数-当前公里数2、百公里油耗=本月加油量/本月行驶里程*100。
为保证数据相对准确,建议在每次统计里程时加满油。
第10 页共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