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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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湘建规[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制度》),该制度已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公示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示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设区的市应于2006年7月起实行,县级市和县城应于2007年底前实行。

建制镇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镇的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决定执行《公示制度》的具体安排。

二、各地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当地《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要求。

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视情况确定需增加的公示项目。

三、公示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及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

没有按规定实施批前公示的规划和项目,不得组织审批和核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并与之做好衔接,具体做法在当地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要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应用对城市规划公示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完善办公系统自动化,加强规划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新技术应用水平和队伍素质,完善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行政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力争尽快实现管理进程和网络信息公示的同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湘建设[2008]46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建设〔2008〕464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更好的适应“两型社会”建设新要求,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原《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等;(二)初步设计文件;(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四)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五)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六)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湘建建[2006]32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建建〔2006〕325号)厅各有关处室,省质安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现将《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行为,明确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所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立项的在湘建设工程项目和省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工作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包括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施工报建及监管事项由省建设厅直接负责。

厅建筑管理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建管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及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实施联动监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直接监管项目分别由上述厅相关处室和站(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划区具体范围,由组织编制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规划区具体范围超出有关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制定规划的其他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城乡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公报和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论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湘政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城乡规划建设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当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是:加大城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城镇道路、给排水、能源、通讯、公共交通、防洪等设施适度超前建设,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发展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加大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框架,合理进行城市布局,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指导和调控城市的各项建设。

在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绿地系统、给排水、能源、电信、环境治理、综合防灾等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城市各项设施同步建设,协调好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关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9月23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及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定义)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指按照国务院及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打造的覆盖全省各审批服务单位和各层级“全流程、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该系统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以下简称“四统一”)改革措施固化为一套“全省通用、一网通办”的标准化流程,具备在“一张蓝图”基础上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一受理出件、在线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进度可查、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省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涉及的所有审批、服务和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审批行为日常监管等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湘政办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5日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湘政发〔2014〕7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以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核准目录》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湘建建〔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地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C106联系人:朱蓓,联系电话:0731—8895028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8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湖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湖南省是我国的发达城之一,其快速发展是有赖于其城市规划的合理,那么你知道湖南省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城市规划相关的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湖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邮电、市场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派出机构。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参与城市勘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湘建规[2006]167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湘建规[2006]167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湘建规〔2006〕167号)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设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制度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规划验收工作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组织自检后,持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一)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放线、验线成果资料,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五)竣工测量图;(六)其它相关资料;(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三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

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一)自用房:规格2×3.5m2×3m1.3×2.2m1.0×1.6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5000M2以上10000-15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下(二)商品房:规格2×3.5m2×3m1.4×2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0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上(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湘建规〔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7〕253号各市州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8日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1-1)。

建设单位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上,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分期进行建设的新建项目,不需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的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征得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活动的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1)。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性质、投资规模;(二)用地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等建设内容;(三)配套的停车泊位、绿地和其它工程设施,以及与外部市政设施的衔接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八条调整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规〔2018〕16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规〔2018〕16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规〔2018〕161号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含县城,下同)地下空间,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地下空间之间以及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之间有机联系,促进地下空间与城市整体同步发展,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必要措施,对于推动城市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改善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顺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新形势,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促进城市空间资源集约利用,依据《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体系(一)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用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防、抗震防灾、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尚未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城市,应当补充编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规划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湘政办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4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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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活动的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1)。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
(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性质、投资规模;
(二)用地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等建设内容;
(三)配套的停车泊位、绿地和其它工程设施,以及与外部市政设施的衔接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八条调整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2:
市、县:
编号:
湖南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签名)
项目名称:
负责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注:以上各栏由建设单位(个人)填写
注:1、由建设项目涉及到的且具有此项批准权限的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有关部门签批意见较多时,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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