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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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金融
扶贫政策,完善信贷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
管理基本制度》、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办法》等制度有关规
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是指由农村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安装整套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
附近建设,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以用
户侧“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运行,且在
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贷款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政策和当地分
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
第二章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准入
第五条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生产商、授权经销
直抑产品质量实行准入.制度。原则上每家法人机构合作单位
不超过5家。
第六条 设备生产商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
2、在工业和信息部公告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
件》企业名单范围内(含电池组件、逆变器、线缆、配电箱
等),且为全产业链(从硅锭到组件)同品牌制造企业;
3、原则上具备省级(含)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
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4、具备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等相关能力;
5、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资质;
6、具备项目安全运行能力和售后保障(运行维护)能
力及相应专业技能人员;
7、农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授权经销商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
2、具备县级(含)以上授权经销资质,并在县域范围
内设定固定经营场所,有固定工作人员;
3、具有县域唯一性;
4、生产商委托进行售后服务和运行维护的,授权经销
商应有专业技能人员和具备相应能力;
5、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产品质量符合以下标准:
1、电池组件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
的A级产品,产品性能符合发电入网标准,原则上通过中国
质量认证中心ccoc)国家光伏领跑者认证,同时提供1 0年
工艺质保和2 5年功率有限质保,并已投保相应险种;
2、组装
支架采用304不锈钢或铝合金等不锈钢材质,
其他配件要有相应防腐、防锈功能;
3、并网逆变器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oc)国家光伏
领跑者认证,并提供1 0年以上质保承诺;
4、配电箱须提供光伏专用成套配电箱,不锈钢材质,
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闸刀、断路器,浪涌保护器、自复式过
欠压保护器等部件,并提供成套配电箱的CCC认证和出厂检
验报告;
5、直流电缆采用光伏专用电缆,提供2 5年抗紫外线老
化质保证明;
6、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设备生产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2、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建立合作关系的书面授权文
-3-
件;
3、工程咨询资格证、建筑企业资格证、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承建的,需提供第三方相关资
质;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产品质保承诺及后续服务承诺文件;
7、产品获准入网发电的批准性文件;
8、提供近三年经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不足三年
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9、提供电池组件、逆变器、线缆、配电箱等相关设备
符合准入条件的的认证证书、质量投保凭证;
1 0、出具售后保障(运行维护)及因项目引起的房屋渗
漏维护的承诺书;
1 1、农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授权经销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授权经销书;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建立合作关系的书面授权文
件;
4、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
提供;
5、农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行对设备生产商、授权经销商进行以下
调查:
1、核实生产商和授权经销商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内容是否一致;
2、调查生产商和授权经销商的市场地位、产品的市场
占有率和资产负债状况,产品是否为知名品牌,产品年发电
量、成本收益、抗风险能力等;
3、调查生产商是否属于工业和信息部公告的符合《光
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范围(含电池组件、逆变器、
线缆、配电箱等);
4、其他需调查内容。
第十二条 设备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应和
农商行及借
款人约定以下事项:
1、与农商行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银企合作协议
(参考样本)》(附件1),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2、与借款人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参
考样本)》(附件2),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3、同意按照农商行规定缴纳借款人履约保证金,并签
订《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 (参考样本)》(附件3);
4、与借款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开具相关发票;
5、同意为全套设备投保一切意外责任保险,投保金额
为投资金额,投保年限不低于贷款期限。
第三章 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
及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对象。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1 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65岁,贫困户可适当延长;
2、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在农商行服
务辖区内;
3、拥有适于安装发电设备的场所,如符合安装条件的
屋顶、大棚等;
4、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签订农商行认可
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参考样本)》,提交书
面并网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期须提供同意发电并网的正式批
复意见);
5、在农商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
监督;
6、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法人机构根据实际制定详细
标准),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
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
上;
7、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买、安装整套分布
式光伏发电设备及后期维护费用所需总价款,以及借款人信
用等级、家庭收入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价款
5万元(含)以下、信用状况较好的,可全额贷款;超过5
万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总价款的80%0建档立卡贫困户可
金额贷款但贷款额度原则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及光伏
发电政府补贴金额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贫困户不超过
1 0年、非贫困户不超过8年,同时贷款期限丕登超过生一芒煎
或授权经销商承诺的质保期。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
率和农商行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合理
确定,符合金融扶贫或其它政策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遵照农商行信贷基本制度,可采
取信用、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担保、
家庭成员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
。
第十八条 保证金。设备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应在贷款
发放前缴纳不低于贷款额10%的借款人还款履约保证金,并
签订《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参考样本)》,具体比例由
农商行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a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期限及借款人家庭收入
情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采用定期结息到期
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和分期还款等方式。中长期贷款
采用分期还款方式。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申请、调查、评级、授信、用信”
流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申请和受理。农商行信贷人员受理借
款申请,借款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
还款来源等,并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本人及配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家庭
户口簿;
2、贷款发放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其他家庭成员须
当面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或保证合同;
3、贷款发放前,提供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合格证明、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并网叠案一申请等资料;
4、农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评级授信可同时进行,原则上对能够集中评级授信的客
户实施集中评定,对于未能集中评级授信的客户,可单独进
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贷款调查。贷款实行双人调查,采取现场
核实、电话查问等途径和方法,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
-8-
为辅,并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借款申请人及财产共有人基本情况;
3、借款用途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
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
5、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权属
及变现能力等;
6、其他应调查事项。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
料进行审查,可根据金额大小,进行视频或现场二次调查,
以分析借款申请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
法,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全面、动态进行贷款审查和风
险评估,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议审批。按照农商行审贷流程规定进行
审议,审议通过的贷款交予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受理
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订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需办理抵
质押登记的,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贷款原则采用
非循环模式,一次核定,一次使用。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与支付。贷款发放前应确认以下
信息:
-9-
1、分
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已安装完毕;
2、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益人为贷款行的生效保险单据;
3、借款人履约保证金足额及时到账;
4、需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提供抵质押登记证明材料;
5、其他需确认事项。
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转
入交易对象账户。资金支付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
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农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要求的贷后检查频率进行贷后检查,检
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政策变化情况;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发电情况,各项收入实现
情况;
3、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4、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5、售后维护(运行维护)情况;
6、其它需检查内容。
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根据
风险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贷款收回。短期贷款到期前1 0天,中长
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应以书面、电话、短信、微
- 10 -
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时,借款
人到柜台或经电子渠道办理还款手续。采取委托扣款方式
的,贷款行在还款日通过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
对账户资金不足未能按时扣款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催收。
对逾期经催收仍不归还的,应采取扣划履约保证金和冻
结补贴收入账户、查封设备等诉讼措施保全信贷资产。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商行应根据当地实际光照、温度等情况
测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入情况。
第三十条 农商行在核实借款人光伏发电收入时应扣
除自发自用电量部分。
第三十一条 农商行应及时关注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及时采取相关风险处置措施。
如遇国家补贴政策、光伏组件价格和发电量发生重大变化等
情况,可随时停办该业务。
第三十二条 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农商行应严格按
照抵质押登记相关规定,做好抵质押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商行应及时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督促借
款人及时开具领取售电收入及相关补贴的发票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农商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结
合自身实际,审慎、严格选择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防止可
能出现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收益下降,借款人集体违
约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光伏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农商行,要
暂停该项业务,对不良贷款进行清理整顿和清收。在
问题消
除、不良贷款率降低到规定比例之内后方可重新办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光伏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对于违反规定办
理光伏贷款的信贷人员,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
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农商行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买际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银企合作协议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
3.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
附件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银企合作协议
(参考样本)
甲方(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
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农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以
(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一
为建立良好银企合作关系,推动光伏产业发展和农民脱
贫致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
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承
诺严格遵守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各自义务。
一、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可以将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条件的个人推
荐给乙方。
2、甲方有义务事先将本公司改制情况、机构调整和高
层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销售等重大决策事
项告知乙方。
3、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履约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主要为解决因发电量不均衡或补贴滞后和售电
收入未及时到账,由甲方代为垫付与其签订《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协议书》的借款人约定时间应还款金额。保证金额度
按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缴纳,发生垫款和代偿后,在1 0个
工作日内补缴垫款和代偿部分,确保保证金余额每月不低于
贷款余额的10%0超出贷款余额10%部分,可在每年1 2月进
行调整。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质权人占
有,债务人出现违约时,质权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其利
息用于偿还债务人债务。
开户行名称:
账户名称:
号:
4、甲方承诺做好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设计、运输、安装、
调试、培训、维护等服务,在每户贷款清偿完毕前,甲方应
按照规定为客户提供免费上门维护服务,以保证设备的正常
运行。
5、甲方承诺配合、协助借款人办理并网申请,政府补
贴申请等相关手续,确保贷款户成功并网,并为客户做好售
后服务工作。
6、甲方承诺建立财产保险制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整
体设备投保财产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支付,第一受益人为贷
款行,保险费率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甲方应负
责协调向乙方提供保单原件,经乙方审核后留存复印件留
档。
7、如借款人出现两次以上未归还贷款情况,甲方应承
诺回购相关设备,借款人将所得款项全部归还贷款,不足部
分由甲方履行代偿义务,代偿后甲方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信贷管理规定,对甲方推荐的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条件
的个人,申请贷款开展尽职调查并依据乙方相关管理操作办
法实施。
2、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享有知悉权和监
督权。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意向客户应及时安排人员开展贷
前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的发放工作。
4、乙方有权独立对申请客户做出贷与不贷的决定,对
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甲方。
5、借款人在还款日未按约定还款,经催收,5日内仍未
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从甲方设立的履约保证金账
户中划转相应款项代为偿还。
二、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辖机构认真执
行。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补贴政策、光伏组件价格和
发电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乙方可单独终止协议。
三、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生效,
协议长期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用户):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开户行及账号:
以下
(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有关文
件》(国发( 2013)24号)和《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
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通知》 (国家电网财( 2014)1515号)
等文件规定,更好服务于乙方,乙方在自家屋顶或大棚上建
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项目投资所需的部分资金由银行提
供贷款。为了乙方尽快享受光伏发电带来的收益,本着贷款
专款专用、售电收入和财政补贴封闭运行的要求,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原则,并经过充分协商,现将相关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贷款金额、发电并
网方式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光伏设备单价每瓦——人民币,
经甲方考察,乙方提供的场地可安装装机容量为 一千瓦。
整体设备及后期维护总价¥
元/套。位置位于
(房屋 间,大棚 亩);
.._______--__________-__.__一
._____-____-__--__-_-___-一
2、安装光伏设备前,乙方以自有资金¥一 一元(大
写:
账号:
)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o该账户作为贷款行监测贷款发
放前借款人以自有资金支付的依据。
3、其余款项由乙方从银行贷款人民币¥ 兀(大
写: )o贷款期限 。该笔
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同意由贷款银行支付至甲方指
定的账户。户名:
、账号:
4、贷款情况以《借款合同》为准。
5、并网方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
一、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做好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设计、运输、安装、
调试、培训、维护等服务,并按照规定为乙方提供免费上门
维护服务,以及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o (安装合同条款另行
约定)o
2
2、甲方承诺提供的电池组件、支架、逆变器、配电箱
和电缆等设备质量标准符合《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分布式光
伏发电贷款管理办法》中要求的1 0年工艺质保、2 5年功率
有限质保、不锈钢材质,及2 5年抗紫外线老化质保等标准。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并网申请,政府补贴申请等
相关手续,确保乙方成功并网,并为乙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4、甲方承诺出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整体设备投保财产
保险,保险费率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5、项目竣工及并网发电后,甲方负责给乙方开具光伏
发电设备发票。
6、乙方负责自行协调解决用于光伏发电设备安装所需
的用地、用房并保证无产权及使用纠纷;安装光伏发电设备
所用屋顶符合国家电力部门要求,若经甲方考察认为乙方有
产权纠纷或不符合按装、使用要求标准、无法通过并网验收
的,甲方可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停止贷款或提前偿还贷款。
7、乙方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用户手册进行使用,
非培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设备。乙方负责整套光伏发电系统
设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如人为因素损坏、破损、丢失不在
保修范围之内,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不可抗力除外。如光
伏发电系统出现故障,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维修响应时间
为48小时。
3
· 王结算账户,用于签订售电
8、乙方同意在贷款银行开二
收入和财政补贴收入合同、发放贷款和扣收贷款本息,并保
证该账户为唯一的售电收入和财政补贴收入回款账户,账号
为
。并
同意以账号内收到的售电收入和财政
补贴收入优先偿还贷款,在贷款本息未结清之前不得擅自变
更售电收入和财政补贴账户,如擅自变更结算账户,甲方按
诈骗处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有违约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9、贷款存续期间,由于乙方初期未回款或售电收入和
补贴滞后原因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由甲方先行代乙方
垫付。垫付款项由甲方按年与乙方结算,甲方负责提供详细
的垫付明细,并协调贷款行出具乙方所需的对账单、账户交
易明细、汇划款项凭证的复印件。
1 0、乙方在贷款期间,如遇到房屋整修,需拆除光伏发
电设备的,甲方负责拆除并在整修结束后重新安装,乙方需
承担拆除及安装费用。如遇到迁村并点等问题导致光伏设备
无法重新安装使用的,乙方光伏发电收入用补贴无法偿还银
行贷款情况下,乙方需及时把银行贷款差额部分全部结清。
1 1、贷款存续期间乙方同意该光伏发电设备所有权、抵
押权为甲方,乙方按约偿还贷款后,该光伏发电设备所有权
完全转移为乙方所有。甲方承诺光伏设备运行质保期一年,
颀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不能正常发电两个月以上且无
法解决的,乙方提出退回的,甲方应回购整个电站及收益权,
4
乙方应将所得款项全部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甲方履行代偿
义务;如遇到乙方没有正常还款两次以上的,甲方应回购设
备,乙方将所得款项全部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甲方履行代
偿义务,代偿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均
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发生纠纷,违约方除赔偿
对方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代理
费、交通费等费用。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
训
成应到盆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
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由甲方提供给贷款银行一份,作为发
放贷款的依据。
万(公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
配偶: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5
年 月 日
附件3
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
(参考样本)
农村商业银行
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参考样本)
出质人(甲方):
)最高额保质字( )年第( )号
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质权人(乙方):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乙方为因购置甲方供应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月臣星与乙
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旦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一年 月 日至
年一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及/或其他
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o
(一)承兑商业汇票;
(二)开立信用证;
(三)出具保函;
(四)其他授信业务: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2
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
担保。
z 『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按乙方对每个债务人贷款发放金额的 %逐笔分次存
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
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
保证金专户账号:
;开户行: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
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
保。
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质权人占有,债务人出
现违约时,质权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用于偿还债务人债
务。
第三条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
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o
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万元o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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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
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
的限制。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
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
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
围内承担担保
责任。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
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
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
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
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
收相应款项。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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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
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
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
因此减免,乙方均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甲方
不应提出任何异议。
四、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
生的债权余额,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
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入主张(包括预先行使)
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
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入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
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
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
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
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杈;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
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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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己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
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
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
责任。
六、如果主合同
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
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
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七、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期债
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
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
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
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保证金专户
被冻结、扣划,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
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中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
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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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七条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全笪
垂直塑复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
前通知甲方。
、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
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
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
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
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
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还款、
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
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
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
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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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
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
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
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
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
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
减免。
六、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
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权属发生争议,均应立
即通知乙方。
七、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
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
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
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
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
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
乙方在和解扔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
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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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
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
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 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
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
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一 份。
第八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甲方己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
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
主合同条
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己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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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己
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
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
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
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
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
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为甲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
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八、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保证金质押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
合法、准确完整的。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1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