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结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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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结案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耿ⅹⅹ,男,19ⅹⅹ年7月16日生,身份证号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汉族,ⅹⅹ省ⅹⅹ县人,初中文化,系ⅹⅹ市石化设备厂工人,现住ⅹⅹ市ⅹⅹ路ⅹⅹ街3号楼108号。
犯罪嫌疑人耿ⅹⅹ,7岁上学,19ⅹⅹ年毕业于ⅹⅹ小学,200ⅹ年毕业于ⅹⅹ中学,同年11月接到ⅹⅹ市石化设备厂当工人。200ⅹ年2月20日因盗窃罪被我局拘留,同年2月24日经ⅹⅹ市人民检察院ⅹⅹ分院批准逮捕,3月4日,在ⅹⅹ市ⅹⅹ路一家商店里将犯罪嫌疑人耿ⅹⅹ抓获,现在羁押于ⅹⅹ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耿ⅹⅹ盗窃案,经200ⅹ年2月16日至200ⅹ年3月27日的讯问和调查工作已具备结案条件,现呈请予以结案,理由如下:
200ⅹ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ⅹⅹ路派出所接到ⅹⅹ医院门卫王ⅹⅹ的电话报案称:该医院财务科被盗,损失情况不详。接到报案后,ⅹⅹ公安分局刑警队及ⅹⅹ市公安局刑警队侦查人员先后赶到现场。经侦查人员发现,在办公桌下面有一折断的螺丝刀把,上面留有指纹一枚。回局后,办案民警立刻对指纹进行了配比,ⅹⅹ市石油化工设备厂耿ⅹⅹ有作案嫌疑。ⅹⅹ公安分局于200ⅹ年2月20日将耿ⅹⅹ拘留审查,经ⅹⅹ公安分局审讯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ⅹ年2月20日凌晨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耿ⅹⅹ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本市ⅹⅹ医院财务科,爬窗入室,用作案工具将保险柜撬开,窃得人民币12600元,200ⅹ年1月2日11时许,耿ⅹⅹ又窜至本市ⅹⅹ区ⅹⅹ街22号居民家中,翻墙进院,盗窃现金9000
余元,以及股票、兑换卷、照相机等物,共折合人民币85000余元,赃款大部分已经被挥霍。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书、作案工具螺丝刀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耿ⅹⅹ对以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耿ⅹⅹ深夜潜入医院财务室进入盗窃,并在数日后窜至一居民家再次进入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属盗窃罪,两次盗窃数额巨大,应从重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拟将本案终结,移送至ⅹ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起诉。
妥否,请批示。
ⅹⅹ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承办人:王ⅹⅹ李ⅹⅹ张ⅹⅹ
200ⅹ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