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模板
关于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关于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1. 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大量的建设项目涌现,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建设行业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提升建设行业的发展质量,本文提出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2.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概念与目的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在建设领域中,用雇主或企业提供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减少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3.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原则与运行机制3.1. 原则工资保证金制度应符合以下原则:•公平原则:保证金应按照一定标准统一收取,不因农民工的职位、性别、年龄等因素而产生差异对待。
•透明原则:保证金的数额、用途、退还机制等应明确规定,保证信息的透明度。
•扣除原则:当农民工的工资出现拖欠等问题时,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于支付欠款,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3.2. 运行机制•政府角色: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或雇主提供工资保证金,并建立监管机制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收取方式:建设单位或雇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工资款项存入专门的工资保证金账户。
•用途与监管: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用途应明确规定,仅限于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罚款等与农民工工资相关的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正当使用。
•退还机制:建设单位或雇主在农民工工作满一定期限且工资支付正常的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退还申请,并公开透明地进行相关操作。
4.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优势4.1.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减少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按时获得应得的合法工资。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提高工人对法律保护的信心。
4.2. 提高建设行业的发展质量通过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行业将能够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参与,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格式为:施工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书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款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的缴纳范围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缴纳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工资保证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农民工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督促拖欠工资的单位支付工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并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工资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依法足额支付了农民工工资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二)施工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工资,并可以从工资保证金中划拨相应金额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三)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工资的,由拖欠工资的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的支付责任。
第十条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范本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引江济淮)、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保管和日常管理。
本市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以下统称保证金保函)方式缴存。
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保证金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缴存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额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保证金保函受益人为工程辖区人社部门。
联合体承包的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保函的缴存比例及方式,明确责任。
第六条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不少于3年,保证金保函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令为准。
保证金保函到期后,工程不能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30日办理保证金保函延期手续。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保证金保函收取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确认,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理的同时,人社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分包单位、班组长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四)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因各类履约纠纷、经济纠纷引发农民工极端、群体性讨薪事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支付或清偿责任的;(五)其他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规定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规定承诺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是一名雇佣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我在此向贵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规定承诺书,以保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合法合规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支付逾期时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我们承诺按照《劳动合同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与雇佣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我们承诺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制度,确保以法定货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每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金额、时间与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
三、我们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比例按时足额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并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我们承诺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拖欠或少发农民工工资。
五、我们承诺建立健全的工资计算、核算和发放制度,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扣减或调整农民工工资。
六、我们承诺建立有效的工资支付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问题,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七、我们承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和监察机制,确保工资支付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八、我们承诺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和提高诚信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雇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九、我们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十、如果我们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逾期或未支付,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和监管。
我们郑重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合法合规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支付逾期时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同时,我们诚挚邀请相关部门对我们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我们的承诺得以落实。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从事建设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于保障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池,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为农民工工资的5%。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期缴纳,并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汇缴。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不得由农民工个人或其他机构缴纳。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中心设立。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账户进行核查,并相应的报告。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对外公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划拨,并及时支付给农民工。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准确、及时,并有明确的工资单或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附件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收支情况报告表附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是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范文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模板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5号) 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建建〔〕80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10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5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本市企业) 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 市) 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 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 缴存, 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以下简称市建管站) 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下同) 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 不含萧山、余杭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样本)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
(格式样本)
办理日期:年月日
保函编号:No
致: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鉴于(建筑业企业)进入杭州市承揽施工活动,根据《关于杭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担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应建筑企业要求,(担保人)在此出具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担保额度)的不可撤销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担保人担保责任如下:
一、在收到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提出的索赔告知单,声明建筑企业未能忠实履行其承建工程项目下的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后,立即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所要求的方式支付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二、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的索赔告知单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于保函有效期内送交担保人。
三、索赔告知单须注明索赔的款项。
四、索赔告知单须与本保函正本一同提交。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除非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同意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
担保单位:(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单位注册地址(或杭州分支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1X〕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建设行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是指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金额。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应由劳动者工资计算标准的10%以内确定,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用工单位按月存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管,不得非法挪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与工资保证金相关的政策、标准及管理规定,确保农民工知悉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存取第七条农民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取回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农民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约定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用工单位如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农民工存在盗窃、贪污、侵占劳动保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扣除相应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农民工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补足差额,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工资保证金的存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工资保证金存取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农民工应当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在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的解释权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取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这意味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1. 缴纳主体:雇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2. 缴纳比例: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
3. 缴纳方式: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保函等方式缴纳。
三、保证金的监管1. 监管机构:工资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用账户中,由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2. 使用原则: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 退还机制: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雇主。
四、违规处理1. 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 挪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监管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规定1. 农民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鼓励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关键细节之一。
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多种类型。
这一细节的重点在于确保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遵守该规定,不论项目规模、性质如何,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的缴纳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心环节。
雇主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这一细节强调了雇主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XXX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开展“XXX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X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及其配套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用工企业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根据管理权限实行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五条保证金缴纳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要求企业根据企业资质情况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关证明或公示其缴纳情况,市本级的实施细则由市施工管理处负责制定并实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住建部和省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逐步推行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条保证金缴纳应实行差异化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可免于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可免于缴纳保证金。
对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等治欠保支制度,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地可制定相关细则下浮其缴纳金额。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并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过的建筑业企业,将被列入XXX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5年内其保证金缴纳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上浮200%。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七条根据保证金缴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地在XXX市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据各项目所在地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要求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缴存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协议书范本
工资保证金协议书范本
甲方(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分包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设立工资保证金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资保证金设立
1.1 乙方同意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根据当地规定或双方约定)设立工资保证金,并在本协议签订后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缴纳至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用途
2.1 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当乙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甲方或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退还
3.1 工程项目完工且乙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核实并报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退还工资保证金及其利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工资保证金被使用,乙方应补足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5.1 对于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为了保护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及保证金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建设行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管理。
二、工资支付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足额支付,报酬合理。
2. 工资支付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3. 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发放明细,确保农民工了解其实际应得工资金额。
4. 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
三、工资保证金1. 用工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法收取部分或全部工资作为工资保证金。
收取工资保证金应当经过农民工同意,并记录在劳动合同中。
2. 工资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在用工过程中的工资安全。
3. 用工单位不得挪用、冻结、侵占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
4. 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给农民工。
四、管理要求1. 杭州市建设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工资支付及工资保证金管理。
2. 农民工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应当共同遵守本规定,携手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以上即为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希望各相关方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
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项目民工工资执行按月足额支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在建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临安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临防欠发〔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管理规定,以保障职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正常运行。
第二条企业在建所有施工项目必需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每月工程款中25%民工工资必需专到民工专用帐户内,民工工资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人,严禁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第三条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在市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或者承揽业务时,必须出具《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凡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施工.第五条《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在规定期限内无力支付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时,公司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支取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职工工资;2、工资支付保障金支取后,保证在10日内补足。
第六条项目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职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实行总包负责制.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企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由公司先行垫付职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八条项目部拖欠、克扣工资的,经公司核工业实后,公司责令项目部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通知银行凭《工资支付保障金划拨通知书》从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划拨支付。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精选多篇)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辖城区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拆迁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建筑工人。
三、保证金缴纳1、建筑企业在与建筑工人签订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保证金缴纳协议,并按约定金额收取工人支付的保证金。
2、建筑工人应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月工资的30%,至少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保证金应缴至建筑企业指定银行账户上。
3、建筑企业应在保证金缴纳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工资计算不得扣除保证金,且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建筑企业应按照约定,将工人缴纳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保证金退还1、建筑工人在完成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后,可以申请保证金退还。
2、保证金退还有以下情况:(1)建筑工人被开除或离职;(2)建筑工人完成合同任务后,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3)建筑企业清算时,应将工人缴纳的保证金全部退还。
3、保证金退还程序:(1)建筑工人提交退保证金申请书,经建筑企业审核确认后,填写相关表格,申请银行转账;(2)建筑企业应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将保证金转入建筑工人银行账户上。
五、保证金管理1、建筑企业应将工人缴纳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到期前1个月内,应提前通知建筑工人,并告知保证金需要续存还是退还。
2、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保证金缴纳情况及使用情况。
3、建筑企业应及时进行保证金核算,避免出现拖欠或挪用保证金等情况。
4、对于违规行为,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规行为包括:挪用保证金;不按期提供保证金使用情况;在保证金存放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等。
六、保证金监督1、建筑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保证金安全存放和正常使用。
2、行政部门应对建筑企业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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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
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5号) 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建建〔〕80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10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5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本市企业) 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 市) 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 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 缴存, 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全市建设行
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以下简称市建管站) 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下同) 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 不含萧山、余杭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 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 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 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 便于相关部门查询, 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
第七条保证金缴存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 一)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施工企业, 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 二) 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各县( 市) 的施工企业, 向所在区或县( 市) 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 三) 外省、市进入杭州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各县( 市) 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 , 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
( 一) 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 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 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 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 二) 专业承包( 设计和施工一体化) 一级企业60万元, 专业承包( 设计和施工一体化) 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 专业承包( 设计和施工一体化) 三级企业20万元。
( 三) 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第九条各施工企业持《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后, 向企业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 以下简称《缴存卡》) 。
第十条本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缴存保证金, 其中新办企业可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外省市企业, 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进杭备案初审经过、取得进杭备案资格前, 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 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 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 当时周转资金困难的, 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 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
( 一) 企业填写《杭州市施工企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 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再由企业注册地( 本市企业) 或工程项目所在地( 外省市企业)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
( 二) 企业凭《缴存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 三) 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