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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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是建设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城市建设、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等行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关于工资的问题,是他们最为关心的。

据统计,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比较严重,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损害了社会的稳定。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及政策保障农民工权益,为他们的工资问题提供了保障,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一、制定背景农民工是我国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参加建设。

然而在城市工作中,农民工的工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工资拖欠现象严重,给农民工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重要的政策之一。

二、制度概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确保工期的按期完工,按照合同的规定把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一般是工程价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委托给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托管。

监理单位收到质保金,应低息储备,通过银行定期存款等方式进行保管。

三、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1、缴纳方式建设单位在向动迁部门筹措入户安置资金时,应把用于安置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合同额缴入指定监管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设立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专项账户或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管理部门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负责审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情况。

(2)负责监督保证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

(3)对发生工资拖欠或违规使用保证金的项目进行调解和处理。

3、保证金的使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要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时退还。

如果发生工资拖欠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监理单位应及时垫付拖欠工资并及时调查原因,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单位追偿,赔偿农民工的经济损失。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保证金的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程序向指定账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支付情况,按照不低于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存储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保证金的使用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第八条保证金的补充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保证金账户的充足,如因支付拖欠工资导致保证金减少,用人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九条保证金的退还用人单位在连续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使用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济政发〔2014〕3号),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第六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

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相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用人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并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济政办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2日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农民工成为了这些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定义与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资金。

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约束和保障,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与比例(一)缴存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缴存比例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 1%。

对于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而对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企业,则应提高缴存比例。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流程(一)缴存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流程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存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缴存凭证提交给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条件与程序(一)使用条件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支付的,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二)使用程序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障,促进劳动企业与农民工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领取工资的农民工,以及企业管理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责任人,吸取前人制度经验;2.收集、比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分析吸取;3.组织起草制度草案,经过审核、批准、修订后,形成正式制度;4.对制度进行宣贯,确保所有执行人员都能理解制度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四、制度项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五、制度具体内容:1.原则性规定(1)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全额支付。

(2)企业应当确保工资保证金资金的安全性、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并经会计核算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系统。

2.工资保证金管理标准(1)工资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不低于农民工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保证金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适当调整。

3.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1)企业应当根据用工情况和工资数额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缴纳保证金。

(2)保证金缴纳应当及时,如涉及到农民工离职,企业应当在农民工离职一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退保。

4.风险提示(1)企业应当明确提醒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明确权利义务,提示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及法律责任后果。

(2)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5.责任追究对于以下行为的企业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3)不按规定准确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退取,并且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用工情况。

(4)其他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责任主体该规章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用工人员和农民工的代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2023修正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其应得的工资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劳动的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

二、工资保障金的设立和管理1. 工资保障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池,用于支付因用人单位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纠纷或争议。

2. 工资保障金目录由政府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矿山开采、农业等行业。

3. 工资保障金的管理机构由政府指定,负责工资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农民工工资的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由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农民工工资调查和核定1. 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案件,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将进行调查和核定工作。

2. 农民工可向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申请工资调查和核定。

3. 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将依法对申请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将作为核定工资的依据。

4. 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的工资数额将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四、工资支付和纠纷解决1. 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工资数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支付。

2.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将使用工资保障金先行支付农民工的欠薪。

3. 农民工对工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4. 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协助解决工资争议。

五、法律责任的追究1.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等。

3. 农民工有意侵害他人劳动权益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存在的工资纠纷案件,适用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缴纳比例与方式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所招用农民工的人数和工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具体缴纳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或项目总投资的2%。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工程合同或项目立项后3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经认可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时联合财政、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同管理。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拨付、监督和管理,确保保证金的专款专用和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保证金的用途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变相使用。

第九条在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章拨付与专户管理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拨付或提前支取。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拖欠工资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农民⼯⼯资保证⾦和履约保证⾦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保证农民⼯⼯资保证⾦制度运⾏,预防和解决企业拖⽋农民⼯⼯资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 5号)和《新疆维吾尔⾃治区农民⼯⼯资保证⾦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民丰县⾏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利、通讯、⼯矿等新建、扩建、改建⼯程中使⽤农民⼯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企业)和发⽣过拖⽋⼯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保证⾦,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过拖⽋农民⼯⼯资⾏为的建筑施⼯企业,在建设项⽬开⼯前按照规定⽐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的银⾏专⽤账户存⼊的专项资⾦,未经劳动⾏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资保证⾦,不得动⽤⼯资保证⾦帐户或挪为他⽤。

在企业未能及时⽀付农民⼯⼯资时,⽤于⽀付第四条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是农民⼯⼯资保证⾦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利、交通、国⼟资源等⾏政部门和银⾏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资保证⾦制度的实施⼯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银⾏设⽴农民⼯⼯资保证⾦统⼀专户。

银⾏机构在统⼀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单位分别建⽴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资保证⾦由建筑施⼯单位按规定存⼊。

建设单位在拨付⼯程价款时,按第⼗条规定⽐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资保证⾦⽀票,直接转⼊农民⼯⼯资保证⾦专户企业帐户,所转⼊资⾦列⼊已⽀付⼯程款。

第七条农民⼯⼯资保证⾦存⼊银⾏专户后,银⾏机构为建筑施⼯单位出具《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建筑施⼯单位持《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到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续。

第⼋条农民⼯⼯资保证⾦制度实⾏属地管理。

外省、⾃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产经营单位,到⽣产经营或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保证金的设立1.政府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根据农民工的工种、工作难度、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设定。

2.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凭证。

二、保证金管理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2.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保证金使用1.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及时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金额。

2.除支付工资外,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

3.在出现用人单位严重违法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申请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返还保证金和支付未支付工资。

四、保证金管理机构1.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管理。

2.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接收、存储、调度和使用情况的审核与监督。

五、保证金的返还1.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保证金应返还给用人单位,返还的过程应规范、及时。

2.农民工未能取得合法用工资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农民工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后,如未能及时取得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获得支持。

六、保证金使用情况的监管1.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等应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保持关注,如发现保证金被滥用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足额性和可靠性。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成为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运行机制以及相关规定。

一、背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执法手段,一些企业或雇主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屡禁不绝,给农民工群体带来严重困扰。

为此,国家逐渐引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旨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及时而全额地支付。

二、运行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机制简要如下:1. 缴纳保证金: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这一保证金可视为用人单位的诚信和履行合同的保证。

2. 监管机构:政府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退还等工作。

3. 赔付机制: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申请赔付。

赔付金额应该包括拖欠工资的全部或一定比例。

4. 保险机制:部分地区对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设立了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退还和支付。

三、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缴纳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具体金额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而定。

2. 用途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赔偿金和提供法律援助等。

3. 赔付申请:农民工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提出赔付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

监管机构应及时核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4. 保险责任: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农民工工资不支付、缴纳保证金失败等风险的保险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和机制的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得以完善,并为农民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渠道。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3.计算所得的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月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到期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本月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至2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有效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给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农民工:指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城市从事非农业或农业其他相关劳动的工人。

2.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所得的数值。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而按照规定缴纳的资金。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实施的卫生防护和劳动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基本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定义1.农民工:指具有劳动能力,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用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农民。

2.保证金:指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押金或保证金。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第四条缴纳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工征收保证金。

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第五条缴纳方式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纳证明和收据给农民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第六条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可以用于以下情况:1.农民工未按时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2.用人单位发生法律诉讼、仲裁,裁决农民工获得工资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保证金的退还在以下情况下,保证金应当退还给农民工:1.农民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退还保证金;2.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被相关机关责令支付,并决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的部分;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资保证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协议范本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引言为进一步增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维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二、保证金的定义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保证建设单位或者企业能够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由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交纳的保证金。

2. 返还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在以下情况下返还:(1)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住手施工或者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合同;(2)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已支付完毕农民工工资;(3)建设单位或者企业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先从保证金中扣除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以及相应的利息,并将剩余部份返还给建设单位或者企业。

3.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1. 保证金的缴纳(1)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造价按规定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2)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应将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政府指定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事宜。

2. 保证金的管理(1)政府负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委托银行为专属账户管理;(2)政府应每季度向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发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证明;(3)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应按照规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

四、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应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违规行为,政府或者监管机构应直接向信用机构和公安机关通报处理;2. 建设单位或者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或者监管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工程造价:指承包对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规定,下达的建设工程的总造价。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济政发〔2014〕3号),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第六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缴存工资保证金。

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

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相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济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济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编号:兹证明(为承建工程项目)已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元(大写:元)。

特此证明。

责任主体部门(盖章)年月日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编号:(财政部门):经查实,(承建工程项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万元(大写),且未按规定限期支付,根据《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决定从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提取元(大写:元),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责任主体部门(盖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报财政部门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用人单位缴存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一份(盖章)。

2、责任主体部门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另附一张A4纸加盖公章)。

3、责任主体部门开具的收款收据一份(抬头写济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编号:(用人单位):经查实,你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元(大写),根据《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已从你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提取元(大写),用于支付你单位(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请你单位按照《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于年月日前补足工资保证金。

签收单位:签收人:签收时间:责任主体部门(盖章):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由责任主体部门核实存档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后出具。

一式2份,分别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单位、责任主体部门保存。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备注:1.表中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退还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退还。

2.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责任主体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3.报财政部门应同时提供缴存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一份(盖章)、申请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一份(抬头写济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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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济政发〔2014〕3号),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第五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第六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
缴存工资保证金。

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

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相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用人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并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缴存工资保证金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缴存工资保证金责任转嫁到分包企业。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查证属实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承包工程范围内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使用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确认拖欠事实。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调查核实,确有拖欠事实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用人单位举证。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责任主体部门的调查询问,及时提供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

拒不配合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责任主体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提取。

经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任主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确认拖欠工资数额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提取工资保证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缴存数额。

(四)拖欠工资支付。

责任主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明细表,监督用人单位将拖欠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不足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比例先行发放。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责任主体部门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主体部门向用人单位出具《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并督促其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逾期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的返还程序:
(一)工资发放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时间不少于10日。

(二)用人单位申请。

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用人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并填写《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缴存工资保证金一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三)保证金返还。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责任主体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缴存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返还等相关工作,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资保证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责任主体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工资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证明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各级责任主体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依法限期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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