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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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 读何怀宏《一个行动中的哲学家》一文有感“人皆有死,

苏格拉底是人,

所以苏格拉底必然会死。”

这是一个著名的逻辑三段论。

“死亡是生命题中应有之义,处在生命的终点,但它不在终点之外而是在终点之内,在此岸而非彼岸”①,何怀宏教授称苏格拉底为一个行动的哲学家,并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进入历史的一个趋向于永恒的精神事件。

一、苏格拉底之死的过程

2000多年前,被被誉为西方孔子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在雅典的普通法院,被指控“不敬国神”、“另立新神”和“败坏青年”的言论罪行,而起诉苏格拉底的三人分别是:代表雅典政治家和手工艺的阿尼图斯、代表诗人的美勒托和代表公众的演说家素康。在接受审判期间,苏格拉底一直都在为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辩护,但结果是雅典法庭的陪审团以281票对220票判处他死刑。不过在当时,雅典人民即将祭祀阿波罗神,这是神圣而庄严不能有丝毫亵渎的祭祀活动。所以

雅典城邦依照其惯例,为保证城市的整洁将死刑一律暂缓,因此苏格拉底暂时则被囚于监狱,等待祭祀结束后执行判决。根据当时的雅典城邦法则期间可以赎走或逃狱。但苏格拉底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因此苏格拉底最终选择饮毒酒而死。

二、苏格拉底之死的后世影响

哲学家认为2000多年来苏格拉底对西方哲学的发展起着深远的影响,苏格拉底一生不停探索真理、寻求真理,至死都没有停息,并且以其死亡向后世的人们传递他神圣的真理。列奥·施特劳斯认为:苏格拉底用死来为哲学辩护,他做了最高尚的选择。政治家认为苏格拉被称为民主派的雅典城邦以似是而非的罪名处以死刑,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悲剧,这不仅仅是苏格拉底个人的悲剧,是处于那个时代人们的悲剧。但也有学者对苏格拉底进行了批判。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苏格拉底犯了个人主义甚至是反社会罪,整个雅典城邦对其一个人展开了自卫,即处死苏格拉底是一个正当的防卫。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两种都是正确东西的冲突—一种是个体的自我确信、主观反思、内在性的精神,另一种是人民的精神,两者都是有价值的,却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冲突。于是后世关于苏格拉底之死就成为众多学者研究、争论、考证的热点问题。

三、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用我们现代法律人的眼光来看,苏格拉底的罪名似乎是莫须有的,没有确凿的犯罪行为,其言论也没有导致直接的伤害。但在当时的雅典城邦,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不同于现代。雅典城邦法律规定,只要有人指控,无论犯罪行为是否确凿,也无论是否造成直接的伤害,最终只要陪审团投票认定,罪名即告成立。

而在我们当今的法治社会背景下,考量的角度不应当停留在苏格拉底之死是否体现了实体法的正义。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苏格拉底之死进行法律思考。

(一)苏格拉底的法律信仰——“守法即正义”

如前文所介绍,即使当时苏格拉底已经为雅典城邦法庭判处了死刑,仍然可以选择逃走或者赎走的方式继续活下,但是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死亡,其根源在于他的法律信仰——“守法即正义”。苏格拉底始终认为,法律必须被遵守即使法律不正义,并且以其行为证实了对法律信仰的坚持。苏格拉底说,“假定我们准备从雅典城邦的监狱逃走,雅典的法律就会我‘苏格拉底,你打算干什么呢?你想采取什么行动来破坏我们的法律、损害我们的国家,’如果一个城邦已经颁布的法律没有它的威慑力,可以私人取消破坏,你认为这个城邦还能继续生存下去吗?”。于是,苏格拉底选择了死亡,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为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和责任,所以服从法律的判决以及执行法律的判决是自己必须遵守的事情。苏格拉底用他的生命为代价向

当时的雅典城邦民众揭示了法律善恶强调其正当性的根源在于形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从而演绎出了苏格拉底著名的论断——“守法即正义”。而这一论断也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约翰·奥斯丁关于“恶法亦法”论点的思想渊源,约翰·奥斯丁认为,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者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不存在必然联系,法律即使是不正义或不道德的,但只要是合法的制定,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维护雅典城邦的法律尊严,即使这个判决对他是不公平的。

(二)苏格拉底的法治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雅典城邦是实行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代表,其民主制是由“雅典宪法”所确认和体现,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贯穿了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每一次变革都是斗争的结果,并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无论“雅典宪法”具有多少局限性,但没有人能够否认其积极意义以及对西方法治文明的重大影响。从提修斯和德古拉立法、梭伦立法直至伯里克利立法,达到了雅典法治的鼎盛时期。而在这个过程中,法治观念不断的深入雅典民众人心,每个人都充满了对法律的的敬畏和信任。雅典民众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事务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不应该因为地位的差别、贫富的差别而存在适用法律的例外。苏格拉底也是这样认为。苏格拉底当时提出:为了维护来之不易的斗争成果,每个城邦公民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应当人人平等,而不应由特例情形出现,当

然也必须包括我自己。于是,苏格拉底用行动证明了自己的法治理念,以死明志!苏格拉底的法治理念最终为后世所传承,卢梭说: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挣脱法律光荣的束缚。亦是基于此。

(三)苏格拉底的守法原则——“权利和义务不可分”

苏格拉底认为自己的一生都享有了法律的利益,不能晚年不忠于法律,必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而当时苏格拉底认为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接受雅典城邦的法律判决,并执行其判决的内容,即是对自己执行死刑。苏格拉底生活的雅典城邦时代,由于民主法制的高度文明,雅典民众非常重视自己的权利,他们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形成,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众的人格、尊严,用法律来维护每个人相对独立的权利。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守法原则——“权利义务不可分”,当然苏格拉底的守法原则和现代法治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他认为雅典城邦民众之所以能够享有权利,是民众长期斗争的结果,是源于雅典城邦法治的确立,但民众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无所不能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是为法律所约束的。因此,民众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有责任考虑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意味着城邦民众要求在法律的“圈子”内享受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民众有遵守法律限定权利的义务。苏格拉底认为履行义务的根本表现方式就是服从法律的裁决。所以,苏格拉底表示自己享受了法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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