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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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征收范围区别

国税地税征收范围区别

国税地税征收范围区别:国税负责征收范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内资企业)。

地税负责征收范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烟叶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基本税种征收比例:一、基本税种1、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4%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和商业企业纳税人)3、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4、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5、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6、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8、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

2%缴纳;9、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10、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11、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二、纳税申报期限1、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我国税务管理机构
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设置基本相同:省局,地级局,县级局。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设立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省局下面设地级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自治盟];
地级局下面设立县级局(分局)[县、县级市、自治区(自治旗)];
国税局执行垂直管理,地税局从1998 年起省以下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解决您应该去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税的问题)
1.普通规定
税种
国税局
地税局
备注
增值税
100%归国税局计征、管理
--
含国内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含退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的弊端及对策

企业所得税的弊端及对策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归并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

从税制、税种、税率、税前列支标准、税收优惠和征税方式等方面,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对贯彻公平税负,促进各类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存在一些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1、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弊端。

目前企业所得税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税收征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后又规定,2002年以后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后又规定,对2001年前已设立的企业,经改制而设立的,仍按原隶属进行征管。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随时都可能变动,这样按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划分收入级次和征管范围,不可避免地产生征管范围不清,中央和地方争税源的问题。

另外,由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极容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或出现漏管户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机关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2、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弊端。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在其实际经营所在地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但又规定:对银行、铁路营运、航空、邮电通信企业等部门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的下属二级单位又兴办三级单位、四级单位。

这些下属单位有的独立核算还有法人资格,有的是非独立核算单位。

在实际征管中很难准确弄清哪些该就地征税,哪些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哪些集中缴纳的下属企业的所得税是否真实、准确,则要求当地审查、核实,但是由于是集中缴纳的单位,当地税务机关没有纳入正常的征管,因此实际上很少进行审查、核实。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总结:国税地税的划分

总结:国税地税的划分

一、(国税) 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增值税、消费税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各银行总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4、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得税
6、证券交易印花税
7、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车辆购置税
9、国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二、(地税) 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8、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9、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印花税;
11、屠宰税;
12、筵席税(全国大部分地区未开征);
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4、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15、社会保险费。

对甄别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思考

对甄别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思考
无所适从 。
并各方解 散 , 但合并各 方原来均属地税征管 。 2 原企业分 立 , 设 出一个企业 , 原企业 由地 税 、 新 但
[ 收稿 日期 ]o9 _ 1_ 5 2 o -0 _ 0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 策的管理 , 有必要进 一
步明确 “ 办企 业” 新 的认定标 准。因此 , 财政部 、 国家 税 务总局 于 20 0 6年 1月联合下 发了 《 于享受 企业所 得 关
企业 , 其企业所 得税 由国税部 门管 理 ; 应缴 营业税 的企
4 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 、 拍卖 ) 原有企业继续存 , 在并具备独立纳税 人资格 。( : 原企业 成为 收购企 注 如
业的全资子公司 , 与其合并 纳税 , 视收 购方 主管税 并 则 务机关确定管辖 ) 5 企业采用 吸收合并方式 合并其 他企业 , 立一个 、 成
任 伟 强
(. 1 河北大学 , 河北 [ 摘 保定 0 10 ;. 7 0 0 2 河北省兴隆县地方税务局 , 河北 承德 0 7 0 ) 63 0
要 】 20 0 1年底 , 为进 一步规 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 间的分 配关系, 减缓地 区间财力差距 的扩大, 国务院决定
从 20 0 2年 1月 1日起实施所得税 收入分享 改革 , 并确立 了此后的新办企业的企 业所得税 由国税管辖 的基本精神。但 由于概念上 的模糊性和认 定条 件上 的复杂性 , 基层国地税之 间在 一些具 体纳税人 的征管上争议 不断。本文力 图通过
新 的 企业 , 企 业 被 注销 的。 原
业, 其企业所得税 由地税部 门管理 ” 。从 而使 20 0 2年所
得税收入分享体制 改革后 出现 的国地 税企业 所得 税征

对如何甄别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思考

对如何甄别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思考
税 纳 税 人 中 , 缴 纳 增 值 税 的企 业 , 企业 所得 税 由 国家 税 务 局 管 理 ; 中 .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固定 资 产 、 货 、 形 资 产 、 准 备 持 有 到 期 的 应 其 非 存 无 不 应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企 业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由 地 方 税 务 局 管 理 ” 。从 而 使 债 券 投 资 和长 期 投 资 。 这 两条 标 准 , 判 断 企业 是 否 属 于税 法 意 义 上 是 20 0 2年 所 得 税 收 人 分享 体 制改 革 后 出现 的 国地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范 的 “ 办 企业 ” 新 的关 键 , 一 不 可 。下 面 举 例 说 明 : 缺 21 假 定 , 企 业 在 工 商 部 门 办 理设 立 登 记 , 新 注 册 成 立 。如 果 不 . 某 为 围之 争 . 于 盖棺 定 论 。 终
了《 于 调 整 新增 企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范 围 的通 知 》国税 发 [0 810号) 设 立 企 业 的权 益 性 出资 人 ( 东 或 其 他 权 益 投 资 方 ) 际 出资 中 固定 关 ( 2 0 12 。 股 实 基 本 规 定 是 “ 20 以 0 8年 为基 年 ,0 8年 底 之 前 国 家 税 务 局 、 方 税 务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非 货 币性 资 产 的 累 计 出 资 额 占新 办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20 地 局 各 自管 理 的 企业 所 得税 纳税 人 不 作 调 整 。2 0 09年 起 新 增 企 业 所 得 ( 工 商部 门登 记 的 实 收 资本 或 股 本 )的 比 例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 % 。其 指 5
1 七 类情 形 区分 管辖
按 照 国 家税 务 总 局 《 关于 所 得 税 收 入 分享 体 制改 革 后 税 收 征 管 范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与法律规定征收的,这一本质决定了一个国家行使其征税主权时,不能超越国家 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行使范围的界限。虽然没有任何国际公约对各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施加约束,甚至各国 宪法也都没有对本国的税收管辖权施加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收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任何国家,既然是 国际社会的一员,就不能置国际惯例于不顾,也不能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更 多地还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与传统法律因素,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确定。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平等行使税收管辖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国际税收秩序的要求使然。 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 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其中,重点是前两项原则。属人原则是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原则;属地原 则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原则。税收管辖权因此分为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和属 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主权存在的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属人性质的联结因素是税收居所,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是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
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可以作为其基 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 则,是确立国际税法具体规范的前提和依据。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消除和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和规制税收 规避以及实现国际税收合作。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
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由此使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了居民和非居民 的区分。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居民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需要就其源于世界各地的“环球所得”纳税。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分税制是指国家税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成两部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和使用。

它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划分、税收调剂、税收返还和税收协调等方面。

首先,税收划分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各自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和税收收入份额。

我国的税收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收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和税收收入份额。

其中,中央政府主要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而地方政府主要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资源税等。

通过税收划分,实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和使用上的分工和协作,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效益。

其次,税收调剂是指中央政府根据地方财力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部分税收收入用于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税收调剂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举债和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等形式。

通过税收调剂,可以弥补地方财力不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国财政收支的均衡。

再次,税收返还是指中央政府根据地方财力实际情况,将部分税收收入返还给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税收返还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等形式。

通过税收返还,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最后,税收协调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和使用上进行协调和合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税收协调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税收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税收征管和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开展税收宣传等方面。

通过税收协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总之,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划分、税收调剂、税收返还和税收协调等方面,它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四)法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的协调 两个协定范本都推荐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中美协定是协商。 什么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地?(两者的差别):股东会、董事会、总经 理办公机构、企业经营运行的指挥中心? 决胜法在法人方面的不可行或不必要性:自然人 各国标准可能套不上,法人可以套上
发达国家实行推迟课税,对本公司参 与国外竞争也是有利。发达国家的所得税 税率过去一直很高,在推迟课税的规定下, 本国的公司到税率较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去投资办公司,只要这些境外的子公司利 润不汇回,发达国家的母公司的境外投资 者就不必按本国的高税率负担税收。对于 本公司以较低的税负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当 地公司竞争是十分有利的。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豁 免权约束(P3) 讨论: 1、三种管辖权同时实施的原因? 2、只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因?
第二节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问题: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中的居民相同吗?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一般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居住 地。 判定标准:a、固定性(永久住所)和非固定性:前者如 德(P22)、日,后者如美(绿卡)、英(普通居民P14) 多数国家把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 在地作为判定住所的重要标准。
定是对居民管辖权所要求的全球所得征 收原则的一种暂时否定。 发达国家实行推迟课税规定以其承 认外国子公司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是分 不开,如果不实行推迟课税,母公司居 住国对境外子公司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回 都要缴税,这就等于失去了外国子公司 头上的“面纱”,把外国子公司与国内 母公司视为一体进行征税,其结果必然 是对外国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否认。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1.住所标准:P23 改进:习惯性居住修改为住房、主要经济活 动所在地、主要财富坐落地等明确标准?

最新按征税对象分类

最新按征税对象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

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3)复合税是——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例: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5、列表对比记忆税收的分类:。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税收分成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分享收入比例分享。

1、增值税:中央地方按75%与25%2、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8、教育费附加:归地方。

据了解,对于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天津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市(包括滨海新区)的按照12%和88%分享,中新生态城按照100%享有。

地方税收明细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3、金融保险业 : 5,4、邮电通信业 : 3,5、文化体育业 :3,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11/6页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二、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纳税是我们每⼀个⼈都熟悉不过的词语了。

为了便于管理,税务对企业纳税⼈按不同的标准进⾏了各种分类。

在实际⼯作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有以下五种分类标准。

下⾯店铺⼩编来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纳税⼈所属国税、地税管理分类:1、国税、地税共管户指纳税⼈需要同时在国税、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并接受国税和地税管理。

2、纯地税户指纳税⼈只需要在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受地税单独管理。

⼀般在税种核定时,纳税⼈应缴纳的各项税种需要分别到国税、地税办理的即是国税、地税共管户,⽽涉及的税种只需要到地税办理的就是纯地税户。

(⼆)把增值税纳税⼈按年销售规模和企业会计核算⽔平分为:1、⼩规模纳税⼈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对⼩规模纳税⼈的界定如下:a、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以及以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b、除本条第⼀款第(⼀)项规定以外的纳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c、视同⼩规模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模纳税⼈标准的其他个⼈按⼩规模纳税⼈纳税;⾮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应税⾏为的企业可选择按⼩规模纳税⼈纳税。

2、⼀般纳税⼈a、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以及以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般纳税⼈。

反之,则⼀律认定为⼩规模纳税⼈。

b、除本条第⼀款第(⼀)项规定以外的纳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般纳税⼈。

反之,则⼀律认定为⼩规模纳税⼈。

(三)按纳税⼈纳税信⽤等级划分:1、A级纳税⼈2、B级纳税⼈3、C级纳税⼈4、D级纳税⼈详细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印发的《纳税信⽤等级评定管理试⾏办法》的通知(四)按对纳税⼈所得税征收⽅式划分:1、核定征收企业纳税⼈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采取核定征收⽅式征收企业所得税:a、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b、只能准确核算收⼊总额,或收⼊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出不能准确核算的;c、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出,或成本费⽤⽀出能够查实,但其收⼊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d、收⼊总额及成本费⽤⽀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e、账⽬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f、发⽣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税收对⼀个国家的发展的政府部门的正常运⾏是⾮常重要的,税收也可以调节公民的收⼊分配,⽽国家税收机关是负责税务征收的主要⾏政管理部门,那么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家税收管辖权有什么分类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政府在征税⽅⾯的主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对哪些⼈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多少税等内容。

⼀般来说,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三类:
①地域管辖权,⼜称来源地管辖权,也就是⼀国对于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权征收税款。

②居民管辖权,也就是⼀国对于依照税法规定属于本国居民的纳税⼈有权征收税款。

③公民管辖权,也就是⼀国对拥有本国国籍的纳税⼈有权征收税款。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征收管理。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阻挠。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公⽰催告有什么程序流程”问题进⾏的解答,税收管辖权是指⼀国政府在征税⽅⾯的主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对哪些⼈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多少税等内容。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企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是指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合法获得的所得的一种税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履行纳税义务:1. 实行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制度,将企业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到指定的税务机关;2. 准确申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纳税计算;3. 保存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两档:1. 一般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2.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0%。

除了税率外,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 对于在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适用10%的税率等。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企业纳税义务的具体执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如下:1. 按照规定时间,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资料;2. 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和资料提交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按照申报表上的应纳税款金额进行缴纳,可以选择月度、季度或年度缴纳方式进行;4. 缴纳时需要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并保存好缴款凭证;5. 如有需要,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应该如何划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应该如何划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应该如何划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对非居民企业的定义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该定义,非居民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国外登记注册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另一类是注册在国外、在中国境内无实际管理机构、未设立任何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

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50号《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已明确,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非居民企业,并且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由地税机关主管的,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由该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开始负责对该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非常重要。

下面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所得的列举和《条例》第七条对各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原则,结合税收协定的一般规定,分析各项所得及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范围归属。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交易活动的发生地可以是合同的签订地、货物的储存地和发货地等。

按照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分析,外国企业如果为销售货物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应在机构、场所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在国税机关。

如未设立机构、场所,应判断交易活动发生地不在中国境内,从而所得来源地不在我国境内,不需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和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关于交易活动发生地的判断一般不受协定限制,如外国企业派其雇员到我国签订购销合同,应确定其已在我国构成机构、场所,如在我国设立货物的储存地也应确定构成了机构、场所。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建议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建议
形下 , 各地税 务机关如何 防止漏征 漏管 、 总机 构所在 地主管 税
为主 、区域优惠” “ 为辅 , 兼顾技 术进 步的新 的税收优惠格局。三 是增加 了对创 业投 资企业和企业投 资于环 境保护 、节能节水 、 1 44 《 当代经济 20 年第1 期( 》o8 1 上)
务机关如何掌控分支机构 的涉税 信息 、 交换和共 享已经拥 如何 有的征管信 息 , 这是一个值得关注 的现实 问题 。
法》 借鉴国际惯例 , 门制定 了第六章 “ 专 特别纳税调整 ”对 转让 ,
责 分 工 等 一 系列 改进 建 议 。
【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信息化建设

定价 、 资本弱化 、 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 。明确了
转让定价 的核心原则即独 立交易原则 , 将独立交 易原 则的适用 范 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 ; 增列 了无形资产和劳 务方面 的成本 分摊协议 条款 、 税务机 关和关联 企业间 的预约定 价安排 , 要求 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 报表和提供相关 资料 , 强化 了纳税 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 中的义务 。 二、 企业所得税法》 新《 的变化 引发 的税收征管 问题 1税收管辖权 问题 。新 《 、 企业所得 税法》 一了适用范 围, 统 按法人标准确定纳税人 ,排除 了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 , 并 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但在 税收征管 上仍 适用过去“ 一税 两管 ” 系 , 体 即按 企业 开业 登记时 间划分 国税 、 税征管 范围 , 地 20 0 2年 1月 1日之前成 立的企业 由地税 征管 , 之后设 立( 开业) 登记 的企业 由国税负责征管 。而在实践 中发现 , 原来 由地 税部 门征管的个体工商 户和个人 投资企业及合伙企 业 , 过扩 大生 通 产经营规 模 、 吸收新成 员组建 为公 司制企 业 , 这类企 业是仍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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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1994年实行分税制,成立了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二者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等。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且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如下: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5)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6)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下列两项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但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
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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