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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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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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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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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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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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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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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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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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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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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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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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税发[2008]30-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税发[2008]30-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20%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2001年7月12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行为,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公平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三条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账的: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文日期:2015年11月12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隐藏明细字号:所属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简码:040491适用范围:国家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类型:通用政策纳税人类型:全部文件级别:规范性文件是否税收优惠:否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5日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日国地税选择:通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键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免税扣除折旧录入单位:知识库运维组备注: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6.04•【字号】皖国税发[1997]112号•【施行日期】199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12号1997年6月4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无证业户的零星税收、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及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确认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

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

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代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2.能主动与国税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3.作风正派,服从管理;4.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财会知识,有书写、计算、口头表达能力;5.身体健康,能胜任代征工作。

三、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批准程序首先由代征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县国税局批准。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个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有关证件。

委托代征时间以一年为限。

代征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续办代征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皖国税函[2006]348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34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一时期内,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下发后,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政策口径难以把握。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政策执行口径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第一笔收入”范围确认问题(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第六条第(二)项所述“第一笔收入”是指纳税人注册开业后取得的第一笔应税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会计口径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租赁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但不包括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等利息收入。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经批准享受的减免税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调整计算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指纳税人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间,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按原规定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到期的,不得再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三)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重新调整减免税优惠起始时间应从第一笔收入产生的当年算起,对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再作纳税年度的选择。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优惠时间截止问题(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十条规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公告〔2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以下简称“事后备案”)两种。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

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向原审批或核准备案税务机关报备。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或收入,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统一政策,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公墓墓葬费和公墓墓穴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三、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拆迁还原房,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已被拆迁房屋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法院拍卖房产,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依据拍卖成交合同注明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

四、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所述“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是指拆迁补偿支出扣除拆迁旧建筑物等回收的残值后的净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3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现将《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9日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283号,以下简称财预〔2012〕22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法人总机构企业,并跨市不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上述企业,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

其中,法人企业下属跨市经营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备案手续【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近年来有哪些变化?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 2008年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基础上,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84号)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第二章清算对象第三条凡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5、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立而不再持续经营;6、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7、企业由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8、企业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第四条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如属于上述规定情形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并就其清算所得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皖国税发[2006]22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220号2006年12月31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专业会议讨论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加油站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县(市)级国税局征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会同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加油站税收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二)负责对非税控加油机组织实施税控改造;(三)负责组织对已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四)负责对加油站基本信息的采集、审核、归档和更新;(五)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税收管理,协调有关工作。

(六)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加油站税控设备管理第四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进行税控功能改造或使用税控加油机,应当配备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并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第五条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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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号)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

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12345678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

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

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章优惠管理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按不同类别的优惠项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报批类或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报批类税收优惠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备案类税收优惠填报23412应在5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

第十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核和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税收优惠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属于报批类优惠项目的,实行一次性审批;属于备案类优惠的项目,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10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台帐,详细记录税收优惠的项目、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等事宜,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章事后监督第二十三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进行减税或免税申报。

税收优惠执行到期,恢复正常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或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日常工作检查、执法督察和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的相关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况。

格。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9〕3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报送的资料清单第一类:事先备案类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项目,除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外,必须报送下列资料:(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1.《农、林、牧、渔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三);21231(复(复3。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三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1234567123;4.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合同、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复印件);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核算表》(附表九)。

(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一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1.符合技术进步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的证明资料;2.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及情况说明;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核算表》(附表十)。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收入优惠1.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1234表》1.有权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业务的说明;3.企业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总和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与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所得税优惠1.有权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并发布的名单(复印件);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1234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复印件);2.国债投资明细(包括本期取得利息收入的国债投资名称、投资成本、投资时间、国债利率、付息方式、本期利息收入等内容);3.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1.投资协议(复印件);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三)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1.投资协议(复印件);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12345告。

1;23件);4(六)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免税优惠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复印件);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资料;3.投资份额证明资料。

(七)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首次享受低税率优惠企业预缴前报送资料:1.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2.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3.企业当期或上一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附表十四)。

(八)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45(123(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纳税人名称(公章):税务登记证号码:所属年度: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一、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工商登记证上的企业全称,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纳税人编码:填写地税机关核发的编码号码。

四、备案项目跨年度享受优惠的,应完整填写备案项目起止年度栏;备案项目只在当年度享受优惠的,备案项目栏只须填写优惠所属年度。

五、税务机关意见栏填写“予以登记备案”或“不予登记备案”,并盖公章。

六、申请所得税优惠具体项目栏填本办法所列项目。

七、预计年度享受减免税额栏的填写:年度中间备案企业填写全年预:附表三:农、林、牧、渔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纳税人名称(公章):税务登记证号码:附表五: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所属年度:金额单位:元附表七: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八: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纳税人名称(公章):税务登记证号码:所属年度:金额单位:元附表九:附表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核算表附表十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金额单位:元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两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2、本表同样适用新办企业小型微利申请认定。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填列,上年度资产总额可按本期资产总额填列,上年度从业人数按本年实际(3个月以上)月份与企业附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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