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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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7.17

•【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

•【施行日期】2008.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8〕1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

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2.17

•【字号】皖地税[2009]32号

•【施行日期】2009.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

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皖地税〔2009〕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大力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

为牢固树立现代的服务观念,拓展服务内涵,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强力推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遵照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地税局“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和谐税收环境,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效能,打造服务型地税机关,努力发挥地税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效率节约;纳税遵从,社会满意。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4〕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16日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8]9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0.24

【实施日期】2008.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

(皖地税〔2008〕9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

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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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优惠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2011﹞85号

【发文日期】2011-09-13

【实施时间】2011-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报送资料清单

2.附表一至附表十五(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

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属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第二章 管理分类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按一事一报批(或备案)的原则进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地税[1998]24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

【实施日期】199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1998〕24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委托代征是我国现行税款征收方式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加强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范围内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法规定或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地方税款的单位为地方税收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并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地方税款。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促进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

1. 纳税人:包括个人纳税人和企业纳税人。

2. 纳税义务人:指依法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评估内容

1. 纳税人信用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或限制措施。

2. 纳税申报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

3. 纳税缴款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缴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4. 纳税辅导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纳税人是否得到了必要的纳税指导和帮助。

四、评估方法

1. 数据分析法: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纳税能力。

2. 现场检查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款情况。

3. 随机抽查法: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纳税人进行抽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纳税能力。

五、评估结果

1. 信用等级: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估结果,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优秀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风险纳税人等。

2. 税收优惠政策: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款、延期缴纳等。

3. 限制措施: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加大税务稽查力度、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

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14]8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4〕8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该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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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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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4﹞388号

【发文日期】2004-07-30

【实施时间】2004-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享受财税字[1998]732号确定的我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2003年能否继续享受问题。

对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享受财税字[1998]732号确定的我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可执行到2003年底止。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从2004年起执行我局皖地税[2003]199号文件,实行税前定额扣除的办法。

二、关于商贸服务型企业可否按照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额扣除标准进行扣除问题。

商贸服务型企业可以按照省局皖地税[2003]199号文件规定,参照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额扣除标准进行扣除,对选择享受定额扣除办法的企业不得再享受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企业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和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用补贴,在每人每月300元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不作为工资性收入。不实行通讯费用包干的企业可继续实行据实扣除办法。

对于实行企业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费用补贴,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不作为工资性收入。不实行交通费用包干的企业可继续实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121页PPT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121页PPT
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2013年期间停业、非正常、注销? 2013年开业的,2014年办税务登记?营改增 前成立的企业? 2013年定期定率核定征收?定期定额核定 征收?
源自文库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跨省总分机构汇缴范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计 算应补退税款,分摊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 款缴库或退库。
附表4《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的以前年度的“盈利额或亏损 额”和“亏损弥补额”,应与以前年度申报表的附表4数据 一致(有评估或检查造成数据变动的,应修改以前年度申报 表)。
如税务机关征管系统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不一致,请纳税人附送 相关年度申报表、会计报告、纳税评估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 等资料。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3、均无法提供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
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的
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二级
汇缴范围
2013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经营),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1

•【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3号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

2017年12月21日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税收协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

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2.29

•【字号】皖国税函[2006]348号

•【施行日期】2006.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

口径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34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时期内,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下发后,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政策口径难以把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政策执行口径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第一笔收入”范围确认问题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第六条第(二)项所述“第一笔收入”是指纳税人注册开业后取得的第一笔应税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会计口径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租赁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但不包括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等利息收入。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经批准享受的减免税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本通知

的规定,重新调整计算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指纳税人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间,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安徽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你知道安徽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吗?你对安徽省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安徽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的知识,欢迎阅读。

1、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中的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的)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

2、企业从事集成电路生产,新购设备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问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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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做 好 国 有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交 接 的 通 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正文: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为统一政策,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公墓墓葬费和公墓墓穴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三、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拆迁还原房,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已被拆迁房屋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法院拍卖房产,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依据拍卖成交合同注明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

四、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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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号)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

2

3

4

5

6

7

8

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

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章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按不同类别的优惠项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报批类或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报批类税收优惠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备案类税收优惠填报

2

3

4

1

2

应在5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

第十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核和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税收优惠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属于报批类优惠项目的,实行一次性审批;属于备案类优惠的项目,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

10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台帐,详细记录税收优惠的项目、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等事宜,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章事后监督

第二十三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进行减税或免税申报。税收优惠执行到期,恢复正常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

骗手段获取优惠的,或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日常工作检查、执法督察和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的相关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况。

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9〕3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报送的资料清单

第一类:事先备案类

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项目,除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外,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农、林、牧、渔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三);

2

1

2

3

1(复

(复3。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三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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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合同、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核算表》(附表九)。

(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一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

1.符合技术进步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的证明资料;

2.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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