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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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标 签】税款征收标准【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来 源】最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成本利润率、应税所得率和预征率等进行了统一明确。

《公告》生效后,全省税款征收标准统一按公告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为帮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文件,现对公告的发文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规范性明显提高。

但是,在税款核定征收方面,各地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全省的税负不一致,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为了正确实施税法,促进全省税负公平,提高纳税遵从度,省地税局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征收标准进行全面清理。

在多次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征收标准进行统一明确,实现成本利率润、应税所得率、预征率等征收标准在全省规范统一,为此,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我省原规定,该成本利润率暂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5%-20%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考虑到同一行业不同税种的成本利润率应尽量统一,因此,《公告》第一条作出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二)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会议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析

会议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析

会议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析(文/左岸金戈)一:会议费的会计处理期间发票类型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筹建期会议费发票管理费用-开办费(会计准则)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会计制度)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正常经营日常活动统一入账不分发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议费和会议相关的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税企存在争议)会议费发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议费收到会议费,会务费发票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期按票入账会议费发票以及和会议相关的其他发票(住宿,餐饮,交通)等管理费用-会议费销售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分别按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税法规定扣除。

研发活动会议费发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结转借:管理费用贷:研发支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费用化支出财税[2015]119号备注:实务中会议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的按照发票类型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区别处理,有的只要是会议费相关支出都计入会议费且全额在税前扣除。

此处税局和企业,实务和理论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以上表格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兼顾各地具体规定。

二:会议费的财税误区误区1:会议费发票一定是地税发票。

分析:对于会议费企业有可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也有可能取得营业税发票。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对此存在差异。

具体见节选两地对此不同规定。

问题:酒店会务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会议展览服务?(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答:目前,对宾馆、饭店直接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并提供的会议组办业务,继续缴纳营业税,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问题: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浙江省国税局)地税意见:根据《应税服务注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下发的补充通知规定,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原始凭证分割单(关于共用水电费解释)

原始凭证分割单(关于共用水电费解释)

《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发布日期:2012-07-27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字体:大中小】【颜色:红蓝黑】《原始凭证分割单》应属于合法、有效凭证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公司、企业或单位,尤其是大型商场或超市、联合办公大楼等,为了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往往会联络几个单位雇用车辆运载货物,或多家安装一部总表、各户安装分表,由其中一个单位代表负责先行垫付全部货物运输费用或水电等总费用,并取得、保存总发票,然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019号)规定,按一定标准(如运货数量或用水用电量等)在各应负担费用的单位间进行分摊,并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确定分摊金额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

各分摊单位付款后,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发生共同费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这种操作方法,早已成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但是,在实务中,笔者发现部分税务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未能全面理解税收法规,只承认“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排斥其他非发票的合法、有效凭证。

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或者税务稽查时,只要发现公司、企业或单位有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成本费用的,一律要求纳税调整,不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种做法显失公正,有必要予以澄清。

大家都知道,企业单位只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取得收入和所得,相应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纳税。

作为如实、客观记录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情况的会计核算资料,当然也就成为计算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

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

哪些费用属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问公司委托外部培训机构对客户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和理赔服务培训,开具的发票项目为培训费,可否列支公司会议费,如否,应该在哪个科目列支?答关于会议费的列支范围,会计和税法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问:企业未将会议费、差旅费等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取得发票上笼统开具会务费或会议费,因涉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掌握?答: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会议费支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州地税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现予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六月七日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私车公用处理解决方案分析报告

私车公用处理解决方案分析报告

私车公用处理解决方案分析报告一、什么是私车公用?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私车公用”如何处理?有3种方法三、“私车公用”涉及哪些税?1、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做法一:可以在税前扣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 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陕西省国税2020-03-07对相关问题也有答复: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做法二:不能在税前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 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一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苏地税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0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0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3.10.31
施行日期2003.10.31
文号苏国税函[2003]409号
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09号2003年10月31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精神,现对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结束——。

涉税信息月报2012-1

涉税信息月报2012-1

涉税信息月报2012-1涉税信息月报2012年第1期(总第25期)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2012年1月1日刊发目录★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二、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四、江苏地税12366知识库已向纳税人全面开放★政策公告网上办税厅: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申报的税种、基金(费):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社保费、市区综合基金;年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年: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2011年度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期限:按月:1月1日-1月19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主题:车船使用税实施条例、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十二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涉税咨询途径、权利与义务讲解时间:1月30日地点:经折巷1号(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参加人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税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时间:1月16日上午9:00—11:30地点:市局办税服务大厅(中山西路18号)接待局长:郦梅生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四、江苏地税12366知识库已向纳税人全面开放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向纳税人全面开放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纳税人可通过点击江苏地税网站上的“12366知识库”进入系统,学习办税知识,查询税收法规,了解办税流程,享受全天候的权威、准确的咨询服务。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镇江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一、建安工程营业税中允许扣除的甲供设备标准得以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
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2.03
•【字号】苏地税函[2008]48号
•【施行日期】2008.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
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4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江苏省地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治理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治理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址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治理方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20】13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治理方法》予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云中飞点评: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有效凭证之前,江苏省地址税务局率先冲破,出台了苏地税规【2020】13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治理方法》,专门好。

云中飞很喜爱这种冲破性的文件。

每当发觉有冲破性的文件云中飞就很兴奋,即便是在百忙当中,也要抽时刻进行点评一下。

云中飞水平有限,说的不对的地址请大伙儿批评指正。

云中飞博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所得税税基治理,标准税前扣除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动身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治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那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GSK与会务费

GSK与会务费

GSK与会务费税务关于会务费有关规定如下:47、企业召开各种名义的会议,在会议期间的烟酒及餐饮招待费用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还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召开的内部会议的支出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1号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3.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讨论稿)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日期:2011-11-25 苏财税〔2011〕23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1年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2011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见左下角)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2011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年会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年会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2答:您好!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内容执行。
企业员工聚餐费用,不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畴中,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内部员工开展中秋博饼活动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允许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事项判别 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咨询。
会计说总是拿出做帐的所谓的万能手法,那其他发票充呗。我只能说形式上符合了,但是风险自知。如果你的 动作太大了,比如请空姐来你们公司了,各地媒体蜂拥而至,当地引起强烈报道,如同以上两个税局链接一样,税 局就直接杀到你公司,然后说税交了吗?如实报了吗?你懂的。
展丝年会(吃顿家常饭)
1会计处理 会计第一反映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⑵《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刀446号)规定“企业为本 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 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财政部网站企业会议费”科目列支亟待规范提到:会议费应该是真实发生的,真实性有两层涵义,第一,该项支 出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已支付,先发生了费用再产生支付的过程;第二,该项支出是企业在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会 议中产生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无须列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
2税务要求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 ,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苏州地税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1〕1号)为了规范苏州市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局“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健全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制度,维护基金费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各项基金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

附件: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贯彻落实省局“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要求,保障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各项基金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规定由地税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地税局受托代征的各项基金费必须列入《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江苏省行政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目录中,或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

受托代征的基金费,必须按规定完成代征的各项必要手续。

第三条基金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缓、退,必须依照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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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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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 2 —
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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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第十二条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4 —
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十六条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十七条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三章特殊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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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 6 —
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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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企业发生的大额支出,税务机关应通过发票与实物、合同、现金支出等相关凭证比对、分析,确保支出的真实性。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打字:王静校对:所得税处朱健—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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