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局 江苏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基金、费征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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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局 江苏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基金、费征缴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代征,基金费,电子缴款凭证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7﹞117号
【发文日期】2007-07-27
【实施时间】2007-07-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82号)精神,从今年十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凡由地税部门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税费同步收缴,国库汇集"的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代征的各项基金、费,与税款同步收缴,由国库负责汇集。地税部门应按省财政确定的各项基金、费资金管理方式和核定的项目代码,将所代征的各项基金、费,直接入库或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市县,在向财政专户上缴代收的基金、费时,地税部门应同时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地要借助现有的税款电子缴库方式,实现税费同时申报同时扣缴。 .
二、地税部门代征的各项基金、费可比照税款使用电子缴款凭证。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要做好各项基金、费纳入国库的收纳、解缴和核算,及时与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并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各项基金、费的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基金、费及时划转到指定收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级地税部门应于2007年9月底前将各项基金、费的待解户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同级财政备案。从10月份开始,代征的各项基金、费全部由国库收纳、归集。 五、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