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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一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法规,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的制定背景,起源于当前物业管理市场存在的乱象。
许多物业公司采用以倒向、附加费用等非法手段进行收费,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权益。
此外,许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堪忧,甚至会出现长期“失联”现象,导致业主投诉难以解决,物业行业形象受到负面影响。
在此背景下,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的核心是严格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推行以公开、透明、合理为原则的收费制度。
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种类和收费标准,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并且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上明示收费标准,确保业主可以知情、依法行事。
此外,该法规还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未在合同中规定的费用,不得采用捆绑销售、一次性收取等方式进行收费,不得强制业主购买公司指定的产品或服务。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物业行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该办法的出台将促使物业公司合理收费,遏制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增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另一方面,该法规的推行也将促进物业行业的发展,使行业更加规范化、正规化。
然而,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该法规的实施需要物业公司自觉遵守,而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偷懒或者采取故意违规的方式获取更大的利益。
另一方面,该法规的监管与执行仍存在困难。
如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执行不到位,就会给物业公司开绿灯,并对业主的权益造成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在推行该法规的同时加强监管。
政府应该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行业的检查和监察。
此外,业主也应该积极参与监督。
只有政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积极合作,才能实现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
湘价服〔2010〕76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抄 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校对:邓荣幸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2019年整理】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含建制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城市住宅和非住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和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停车费、公众代办服务费及其他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以及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满足业主、使用人个别需求而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卫生管理:包括室外地坪,楼宇内公共走道、电梯间、停车场、公用厕所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室外上下管道、化粪井的淤塞清理,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1月3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物业服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关注的焦点,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业主进行公开。
质价相符原则要求物业服务的收费水平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匹配,确保业主能够获得与所支付费用相对应的服务。
同时,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以保障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管理办法对各项服务内容都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例如公共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绿化植物应当定期修剪、养护,设施设备应当正常运行并及时维修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服务职责,业主有权要求其整改,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收费方式和计费周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通常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计费周期方面,一般可以按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具体的收费方式和计费周期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
四、费用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第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里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七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中央空调)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育化等设施的运行费用;3、用于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7、公用水电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9、开展必要的社区文体活动的费用;10、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新)
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收费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所属的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水电费、环境卫生费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经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后报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面积费用、个性化服务费、共用设施维护费、公共区域清洁费等费用的计算方式和金额;物业投资事业部费用;物业维修事业部费用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标准、用途以及收费基础等信息向业主公示,并建立健全费用明细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月给业主开具物业管理费专用发票,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和金额。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对收费标准、发票开具情况等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处理各类投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第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里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湘价服(2010)76号文件(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湘价服〔2010〕76号H N P R-2010-38087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七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重要经济往来,其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装修服务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车辆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装修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活动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一般按照建筑面积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约定的计费面积或者人数计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计费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HNPR-2010-38087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七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2021178#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2021178#主题词:公布物业收费方法通知抄送: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省直机关各单位,直有关事业机构物业服务单位,省物价检查所、省消费者委员会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2004年12月10日印发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爱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治理机制,依照«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治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治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托付人一辈子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布、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治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和谐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治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治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2019年整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湘价服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湘价服一、总则1.法规的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湖南省内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的承接、运营和维护等相关活动。
2.收费原则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原则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合法、透明的要求,不得存在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3.收费主体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收费项目1.基本物业服务费基本物业服务费是指居民区域内的日常运营和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洁费、绿化费、维修费等,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支付。
2.公共设施费公共设施费是指公共部位维修、安全维护、改造和维护等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套内构筑面积支付。
3.配套设施费配套设施费是指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维护和更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门禁系统、停车场等,由业主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支付。
4.其他收费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超出基本服务范围的业务提供收费服务,但必须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收费标准1.收费标准的制定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的实际成本,听取业主代表大会的意见,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收费标准的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当提前30日通知业主,业主有权对调整方案提出建议和异议,并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确定最终结果。
四、收费管理1.收费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依据向业主公示,并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经营性收款渠道进行收取,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3.收费周期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业主发出收费通知。
4.资金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进行专项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监督与投诉1.监督机构2.投诉渠道3.处罚对于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监督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承担物业服务的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项目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履行其物业管理职责,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相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包括以下项目: - 日常维修费用 - 绿化养护费用 - 保安服务费用 - 清洁服务费用 - 照明费用等2. 公共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维护物业内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以下项目: - 电梯维修费- 消防设施维修费 - 供暖设施维护费等3. 附加服务费附加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额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 车位租赁费 - 车辆进出费 - 物业垃圾处理费等三、费用计算1. 物业管理费计算方式物业管理费按照单元或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内容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
2. 公共设施维护费计算方式公共设施维护费按照楼层或使用面积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公共设施的特点和维护成本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
3. 附加服务费计算方式附加服务费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数量确定。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相关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
四、费用管理1. 费用公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眼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和费用项目,以便业主或使用人了解和核对。
2. 费用清单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费用清单,清晰列明各项费用的收取事项和金额。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明细账单,方便业主或使用人核对。
3. 费用调整物业管理单位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和费用项目的,应当提前30天向业主或使用人进行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湘价服[2002]17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2]178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减少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服[2001]231号文印发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凡由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制订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发布各等级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制订各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有业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与广大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物业服务收费更是涉及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合理是指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的质量、内容和成本相适应;公开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质价相符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与收取的费用相匹配。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制定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调整方案、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版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对湖南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该办法于2024年颁布,旨在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二、收费范围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设备设施维修费、公共维修资金、管理费等。
其中,基础物业服务费为必要的物业服务使用费,由居民按照楼层面积等相关指标按比例缴纳。
设备设施维修费用用于维护和修缮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由业主共同缴纳。
公共维修资金用于维修维护房屋公共部分,由居民共同负担。
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公司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人员工资、设备设施维护费用等。
三、收费标准和调整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和调整机制。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公告于小区居民。
物业服务收费调整应当在合理幅度范围内,并于三个月前向业主公告,并经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四、收费管理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措施。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使用专用账户,并依法缴纳税款。
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收费清单和有关票据等。
五、违规处理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管理过程中,不得强行增收、乱收费、变相收费等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六、监督和处罚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居民、业主委员会等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物业服务监管机构投诉,物业服务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总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公正、透明的物业服务收费制度,保护业主利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收取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费用等事项,并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收费。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正、透明,遵循市场规律和价格形成机制。
同类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统一标准,不得搭售、捆绑、强迫消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在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时提前告知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事项,公示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应当提供明细及合理解释。
第五条当出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收费实际执行不符、变相收费、重复收费、乱收费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时,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诉或投诉到有关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及时查证并处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或票据,并结合物业服务质量和费用核算,做好物业服务费用的核对、结算和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管和检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计费、合理收费,不得在物业服务收费中乱收费、变相收费,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可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扣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指提供房屋、设施、绿化、环境、安全、修缮等维修保养服务,以及物业运营管理服务等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2005年8月19日发布的《湖南省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中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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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现阶段全省分项目、分等级服务及收费基准价详见附件一《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并对同一住宅区内多种住宅类别制定各住宅类别的收费系数,每两年应公布一次。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内核定。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收费资格。
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填列《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二)。
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收费指导价范围内,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依法、依程序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选择的服务项目及等级、小区规模、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
必要时可邀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参与协调。
第十一条因提供本办法(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服务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依规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构成为:1、人员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公共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除垃圾处理费以外的)环卫所需费用等。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及通讯设备管理费用、秩序维护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包括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
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指在物业服务项目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年限分摊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服务项目承担的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如文体、联谊、比赛等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10、法定税费。
11、合理利润,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第十七条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八条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 2.2米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 200%。
改变使用性质的杂屋、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物业受让人在产权转移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情况,并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出现费用未结清时,由物业受让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