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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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惩制度

奖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奖罚目的: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奖罚原则: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

第二章奖励

三、奖励类型: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以及各类奖金

奖金包括:嘉奖一次,奖励100元;记功一次,奖励200元;大功一次,奖励2000元。奖励公布后当月生效。

四、根据《薪酬管理制度办法》,公司另设有其它各类奖项,如:超产奖、季度

创利绩效奖、年终创利绩效奖、好点子奖、节约奖、敬业奖、安全生产奖、最佳服务意识奖、明星员工奖、科技进步奖、特殊贡献奖、最佳团队奖等。

奖励办法及奖金金额详见《薪酬管理制度》。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的先进事迹,人力资源部应组织材料进行表彰,鼓励

他人学习先进。

六、奖励程序:

1、奖励事件在记功及以下者,由部门经理根据员工日常表现情况提出奖励

申请,填写《奖罚审批表》,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总经

理审批后生效。

2、奖励事件在大功以上者,由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并写出书面材料,

交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奖惩审批表》后宣布生效。

3、《奖惩审批表》生效后,存入本人档案,以备存查。受大功以上奖励者

在公告栏内通报表彰。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并发给奖金:

1.业务/技术熟练,工作绩效优异者。

2.工作勤奋,任劳任怨,认真负责或督导工作得力,精神可嘉者。

3.操守廉洁,品德端正足资表扬者。

4.热心服务表现可嘉者。

5.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6.著有其它功绩者。

八、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功并发给奖金: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爱惜公物,节约物料,著有具体成效者。

3、密报窝盗案件或检举破坏阴谋而破获或预先制止者。

4、对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情况,能事先举报或防止者。

5、改良产品、降低成本,实施品质管理卓具成效者。

6、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积极抢修工程者。

7、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8、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产量,颇具成效者。

9、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燃,确保公司人财物安全者。或发现事故苗头,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10、著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九、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发给奖金: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2、有特殊贡献或新发明因而使公司获得重大利益者。

3、在非常事件中为公司效力,而使公司获利或得免重大损失者。

4、在挽救意外灾害、防盗等危急情况中,奋勇果敢,而使公司得免重大损失者。

5、著有其他功绩者。

第三章处罚

十、处罚类型: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辞退、经济处罚、停职检查

1、在进行行政处分时,可以同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者,同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警告一次罚款20--50元;记过一次,罚款100—300元;记大过一次,根

据错误情节,给予500—3000元罚款。处罚金额可直接从违纪员工工资中

扣除。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须赔偿的,也可从员工本人的当

月工资中直接或逐月扣除。但每月扣除比例不得大于当月工资的20%,扣除

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限为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

奖金,改发最低生活费。留用察看期间如表现好或有突出事迹的,可按

期或提前恢复正式职工待遇。

3、除经济处罚外,还可对违纪员工并处停职检查处理,受停职检查处理的

员工,停职检查期间的岗位工资予以扣发。

十一、在各部门内设纪律监察员,负责各部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惩罚程序:

1、惩罚事件在记过及以下者,由纪律监察员根据员工违纪情况进行处罚,

签发《奖罚审批表》,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批

后生效。

2、处罚事件在大过以上者,部门经理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使其认识错误,写出书面检查;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

并听取本人申辩,写出调查报告;在公司领导层例会讨论决定作出书面

处罚决定后,通知本人并执行。本人应在书面通知上签名或签署意见,

允许提出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3、员工对行政处分或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的10日内向公司工会提出

申诉,由工会进行复查,并作答复。对工会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

复的十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4、《奖惩审批表》生效后,存入本人档案,以备存查,受大过以上处罚者,

人力资源部在公告栏内给予通报批评,以示警戒。

十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属实者,予以警告处罚:

1、对上司或客户有不礼貌行为。

2、工作怠惰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初次不听直接领导合理指挥者。

5、在厂区内,未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带识别证,经纠正仍不遵守者。

6、在厂区内着装不合规范,如:上班时间不穿工作服、穿拖鞋或无后跟带鞋、穿短

裤等,经告诫仍不纠正者。

7、未到下班时间提前换下工作服准备下班,经纠正仍不遵守者。

8、妨害公共场所安宁秩序或公共安全卫生者。

9、违反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或两次以上,或无故旷工一次者。

10、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11、对各级领导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12、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进行非公司培训的学习。

13、一年内遗失识别证累计达三次以上者。

14、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15、在禁烟厂区及班车内吸烟者。

16、工作不力,未尽职责或积压文件,工作延误时效者。

17、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私自挪用公司物品(包括公用设备和个人办公物品)

18、无故不参加公司或部门会议或中途离去未向主办部门请假者。

19、无故串岗、闲聊、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者。

20、下班时间未将所办业务或所用工具收拾妥当就离开工作场所者。

21、同事间有争执不服领导情节轻微者。

22、未经许可将亲友或小孩带入厂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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