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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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模版金交所债权融资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模版金交所债权融资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模版金交所债权融资一、协议的背景和目的此协议是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承销协议,旨在约定承销商同意承销债权或参与债务融资,同时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应被解释如下:•“金交所”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融资人”指向承销商提供债权融资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为中小企业主体。

•“承销商”指同意承销债权并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

•“投资人”指通过金交所本计划参与债务融资并购买债券的投资者。

•“债券”指由承销商承销的包含应收账款的债权。

•“债务融资”指投资人通过金交所买入债券所提供的资金融资。

•“承销费”指承销商按照协议约定获得的债权承销费用。

•“还款来源”指融资人还款的来源,一般为应收账款。

三、合作事项3.1 承销商承销债权1.承销商同意承销由融资人发行的包含应收账款的债券,通过金交所本计划向投资人进行销售。

2.承销商必须综合考虑融资人的信用风险、债务偿付能力等因素,对债券的发行量、票面利率、期限等进行核定,并向金交所提供发行计划书。

3.承销商应当向金交所提供相应担保措施,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证金、担保企业信用等措施。

3.2 投资人参与债务融资1.投资人可以通过金交所向债权融资计划购买指定债券。

2.承销商应向投资人提供相关投资咨询和风险提示,确保投资人明确风险,同时承销商应防范违规履行知情责任。

3.投资人应按照约定购买指定的债券,并承担相应风险。

债券投资收益以融资人还款为准。

4.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计划的投资说明和风险提示。

金交所和承销商不对投资人不知情、不理解计划相关信息和规则的风险后果承担责任。

3.3 还款计划1.融资人在债券发行后应按期偿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2.还款来源为融资人的应收账款,如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清收导致融资人还款能力不足,承销商应按照担保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人应当认真了解融资人的信用记录、债项情况等,确保收益率具有合理性。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在北金所平台上,通过债权融资工具进行资金筹集和融资活动的计划。

债权融资是指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北金所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平台,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债权融资渠道,促进了资金的有效流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债权融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产品、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选择适合的债权融资产品进行投资,实现资金的增值。

其次,对于债务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债权融资计划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还可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通过债权融资,企业可以获得灵活的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优化资金配置的平台。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北金所平台进行债权融资产品的定价、发行和交易,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权融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市场化,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供给,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总之,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债权人、债务人、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市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北金所将继续致力于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和完善,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债权融资服务,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21
•【文号】中国结算京业〔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京业〔2023〕5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新股发行上市流程优化、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开展情况,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12月修订版,中国结算京业〔2022〕6号)》进行了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新增信用结算账户开立、清算交收、DVP、风险管理等业务内容。

二、根据新股发行上市流程优化,调整公开发行清算交收、发行中止或失败
时间节点表述,并根据无效申购处理职责的变化,补充了我公司具体业务处理的描述及相关职责划分。

三、根据退市公司可转债业务开展情况,新增相应的清算交收、兑付派息、赎回回售及转股等业务内容。

四、调整了指南部分内容的格式和文字表述。

本指南自2023年8月22日起施行,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2023年8月21日。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依据其选择的业务权限,接受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但应 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2. 乙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的相关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发布的相关 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以及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及修订并正式发布的业 务相关规则、制度、方案等。
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章程或其 他内部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与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或 其为签署一方的任何协议约定亦无任何抵触,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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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其已经获得所需的一切政府性质或 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决策程序要求)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且该等许 可、同意、授权或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保持持续有效;
(5) 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和任职资格。 2. 甲方的进一步声明和保证: (1) 甲方应依据实际业务需要,及时公告其制定和修订的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 (2) 甲方仅对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由于乙方未按相关监管部门
规定向甲方提交文件、材料和信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市场客观因素或因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及甲方相
3. 乙方应对其出具和披露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及系统用户的密码,并对乙方人员操作业务系统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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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培训。乙方因其保管不善或操作不当、越权操作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通过乙方系统用户及相关操作账户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中的操作均视为乙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应对该等操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数字 证书,如遇损坏、丢失、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需及时告知甲方,并补办相关手续。因乙 方保管不当而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乙方应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5. 乙方应保证自身联入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的电脑系统的安全和通讯线路(互联 网)的安全可靠。乙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 乙方在甲方对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系 统功能升级,系统与其他外部平台连接方式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并认可该等新的 操作方式代表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7.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操作未能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及北 金所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度等进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如因通讯或系统发生故障、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无法 正常开展,乙方须遵守市场秩序,理解并同意甲方通过指定网站或适当方式发出的通知 且不会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9.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业务文件进行保管。 10. 乙方有权合理要求在甲方工作时间内依其业务权限查阅相关资料,甲方应予以配合。 1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或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向甲方缴 纳服务费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章 委托意向 第九条 意向委托人 意向委托人是指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挂牌期间向北金所提出委托 意向的投资者。 第十条 委托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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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对挂牌公告所列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有委托意向,可向北 金所提出交易意向,经北金所审核同意后,获得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进一步了解该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进行内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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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 交易双方应向北金所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参照《北京金融 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交易凭证 北金所收到协议和资金划付凭证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章 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记载 北金所为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提供产品信息初始记载、产品信 息变更记载、产品信息注销记载服务。 第二十条 资金划转 北金所可协助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的相关方办理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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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北金所进行委托债权投资,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 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委托债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 托人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 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 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主体须申 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 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主体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各方包括 融资客户和担保人。 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即债权投资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可以是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 可的其他组织。受托人主要承担组织客户融资、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 请、提供融资顾问、受托履行资金划付和项目投资管理职责。 委托债权投资的委托人,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的,可对自有的、来源合法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进行投资,并可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委托人可以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主体及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境内外合格投资者。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模版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模版

xx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与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融资人)与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托服务机构)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xxxxxxx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xx年【】月承销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1.xx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xx注册地址:xx联系电话:x传真:xx2.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融资人”)法定代表人:【xx】注册地址:xx联系电话:【】传真:【】3.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托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xx】注册地址:xx联系电话:【】传真:【】4.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x注册地址: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传真:x上述各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

为规范债权融资计划承销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规则,本协议各方依诚实信用、平等互利之原则并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就xxxxxxx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事宜达成本协议。

1释义1.1 除非本协议项下其他具体条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融资计划”:系指“融资人”以“财产权信托”作为发行载体,在“xx所”以非公开募集方式,向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xx所”要求标准的“投资者”发行的资产支持型固定收益类产品,即“xxxxxxx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2)“财产权信托”:系指“委托人”将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自初始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享有的物业费债权和与前述债权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如有)信托给受托人,所设立的“xxxxx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

(3)“融资人”/“xx物业”:系指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受托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系指xx信托有限公司,简称“xx信托”。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是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的范围和对象:适用于股票、基金等证券品种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划转等;投资者条件限制为个人和机构均可,但需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预审及审核条件。

2.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应是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证券品种,其中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应为融资标的证券,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应为融券标的证券。

3.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额度和融券数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投资者有不同的融资额度和融券数量的限制,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

4.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撮合交易两种方式,交易时间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段。

5.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费用: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相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利息费用、融资证券和融券证券的管理费用等。

6.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防范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同时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7.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管理: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开立融资账户和融券账户,同时保持其账户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总之,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帮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更好地控制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和资产安全。

京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

京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

京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
为了规范京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如下指引:
一、招标公告发布
1. 发布单位应当在本地区广泛发布相关招标公告,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网站等,确保广大投资人知晓。

2. 招标公告应当包含招标标的、详情介绍、评标指标、招标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等详细信息,并注明公告发布日期。

3. 招标公告在发布后至少持续5个工作日。

二、投标资格审核
1. 申请投标的投资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提交资格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财产状况证明、业务经验等。

2. 招标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投资人符合投标条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结果。

3. 获得投标资格后的投资人应当按要求缴纳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三、评标程序
1. 由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2.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评审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出评价意见,并依据评价意见确定中标人。

3. 中标人应当按规定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缴纳应缴纳的款项。

以上为京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供参考。

金融资产交易债权融资计划

金融资产交易债权融资计划

金融资产交易债权融资计划摘要:一、金融资产交易概述二、债权融资计划介绍三、债权融资计划的操作流程四、债权融资计划的优势与风险五、如何选择合适的债权融资计划六、结论与建议正文:一、金融资产交易概述金融资产交易,是指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双方通过交易金融资产实现资金的流通和配置。

金融资产的交易品种繁多,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外汇等。

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风险性和复杂性,对市场的参与者的知识储备和技能要求较高。

二、债权融资计划介绍债权融资计划,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债权融资的本质是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借贷关系,企业承诺在债券到期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债权融资具有成本较低、期限灵活、资金用途广泛等优点。

三、债权融资计划的操作流程1.企业确定融资需求和融资方式,选择债权融资计划。

2.企业与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制定债券发行方案。

3.债券发行申报,通过监管部门审批。

4.债券发行与定价,企业与投资者完成交易。

5.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四、债权融资计划的优势与风险优势:1.融资成本较低;2.融资期限灵活;3.资金用途广泛;4.提高企业信誉;5.增加企业融资渠道。

风险:1.利率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4.法律法规风险。

五、如何选择合适的债权融资计划1.充分了解企业自身融资需求和市场状况;2.选择有经验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伙伴;3.关注债券发行利率、期限、信用评级等因素;4.评估融资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5.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调整融资策略。

六、结论与建议债权融资计划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较低的成本和灵活的期限。

企业在选择债权融资计划时,应充分了解市场状况,关注风险因素,选择合适的融资方案。

同时,金融机构应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实现顺利融资。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登记表;(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三)募集说明书;(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六)法律意见书;(七)承销协议;(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一、近期金融形势进入8 月份资金紧张局面不改,大公甚至发表了《防范金融去杠杆下的信用风险》,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去杠杆效果显现,截至7 月末,M1 余额51.05 万亿,同比新增15.3% ;M2 余额162.9 万亿,同比新增仅9.2% ,货币派生效应明显减弱;各家经济评论纷纷祭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这种不痛不痒、老生常谈的结论,具体是什么情况相信企业和银行都比较清楚。

金融去杠杆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强监管,保持常态化、高压化的强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的风控人员(及高层决策者)现在已经“谈虎色变”,置民营企业资金短缺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指标完成于无望的水深火热中!像债券不再有“余额包销”的承诺一样,大家都不爱出钱,怎么办呢?只能把项目推向市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大家都变成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对于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因为卖出去的萝卜、白菜相当一部分都是包装的最精美的,吆喝的最响亮的!二、北金所简介下面说正题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是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 年5 月30 日正式揭牌运营。

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在北金所参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组织等。

北金所将自身定位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平台、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股权交易服务平台、债权投资交易服务平台、担保类资产前置委托交易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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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第二章参与机构第五条【参与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参与机构包括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

各参与机构应明确职责范围并切实履行。

第六条【发起人】发起人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主体。

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体,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主体;(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二)按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按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本金等资金;(四)履行资金到账确认职责;(五)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人持续经营的,发起人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交易文件应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做出必要的安排,应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发行载体】发行载体可以由发起人自身担任,也可以由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北金所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简称特定目的载体)担任。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认证机构及交易结构中需要的其他机构。

业务开展中,相关交易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选定中介机构,并对各中介机构履行的职责进行约定。

中介机构需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承销机构】主承销商是指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

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二)按照本操作指引及北金所相关规则提交备案挂牌文件;(三)按照约定组织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承销和发行;(四)按照北金所相关规则开展信息披露及后续管理工作;(五)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承销商资格及相关要求参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相关规定执行,北金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

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本金等资金;(五)履行资金到账确认职责,并对付息兑付计划安排及资金划转等事项负责;(六)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

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人担任。

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约定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划付;(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四)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资金监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人、发行载体或资产服务机构等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依照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一)以发起人、发行载体或资产服务机构等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监管账户;(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三)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四)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保管账户,并对资金进行安全保管;(二)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和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特定目的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四)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是指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操作风险调查、评估、揭示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法人机构。

操作风险评估服务机构需获得北金所认可,履行以下职责:(一)应收账款资产交易前的操作风险调查、评估;(二)出具《应收账款资产操作风险评估报告》;(三)跟踪揭示应收账款资产在存续期间的相关风险;(四)受托提供基础贸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资产相关的回款清分、销售分户账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五)受托提供基础贸易合同付款义务人于全额清偿账款前所发生的应收账款催收、贸易纠纷处理、坏账处置等服务,并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关系;(六)本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信用增进机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信用增进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信用增进有效文件。

信用增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差额补足方、流动性支持机构、共同债务人、担保人等。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应满足《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账户开设要求】参与机构的账户开设根据北金所参与人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交易结构及备案第十八条【交易结构设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应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基础资产特性等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基础资产现金流】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收益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循环交易结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可以设计循环交易结构,相关交易主体可以根据约定的标准再次或多次购买或交付新的合格基础资产。

第二十一条【分层结构】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计分层结构。

分层结构下,各档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可以单独设置挂牌条款;各档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均可在北金所进行转让,挂牌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转受让条款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备案文件】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登记表;(二)募集说明书;(三)发起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如有);(四)法律意见书;(五)发起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六)信用评级报告(如有);(七)承销协议;(八)交易结构中各交易主体间的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资金监管协议(如有)、资产尽调报告(如有)、资金保管协议(如有)、代理付息兑付协议(如有)等;(九)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职责】发行载体、发起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遵守北金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起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要求】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应在备案挂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按照北金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向投资者定向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挂牌前信息披露】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需在挂牌前完成披露,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一)募集说明书;(二)发起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三)法律意见书;(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五)信托合同(如有);(六)资产服务协议(如有);(七)资金监管协议(如有);(八)资金保管协议(如有);(九)信用增进相关文件(如有);(十)申购说明(如有)(十一)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存续期信息披露】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一)资产运营报告;(二)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人持续经营的,发起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三)交易结构中有信用增进机构的,信用增进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发起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北金所报告;(五)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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