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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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监理标准招标文件

水运监理标准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XX水运工程项目已由XX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XX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和银行贷款。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水运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XX省XX市XX县3. 项目规模:XX吨级泊位,XX公里航道4. 项目总投资:约XX亿元人民币5. 计划工期:XX个月6. 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三、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监理2. 质量控制3. 进度控制4. 投资控制5. 合同管理6. 信息管理7. 安全管理8. 环境保护9. 协调管理10. 工程验收四、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五、投标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级监理资质。

2.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XX万元。

3. 投标人须具备近三年内完成同类工程监理的业绩,且业绩规模及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无不良记录。

5.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近三年内完成同类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 财务报表- 信誉证明六、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可在公告发布后,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XX元,售后不退。

七、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招标代理机构。

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递交至指定地点。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2. 开标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招标代理机构。

九、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最终确定中标人。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颁布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招标
03 第三章资格预审
04 第四章投标
05 第五章开标
06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目录
07 第七章签订合同
09 第九章附则
08 第八章罚则
基本信息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在1999.01.05由交通部颁布。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 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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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 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 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 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 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 等。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中型、限额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和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交通部负责。

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其管辖*围内的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琼交规字〔2020〕 250 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省公路管理局、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含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下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廉洁推进,结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和近期省委专项巡视发现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序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

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依法纠正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各市县、各单位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结合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要对照法律法规,认真查找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内容,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完善相关措施,堵塞制度漏洞,使制度更加契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摘要]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文章着重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了该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p第二,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

《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

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解读《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交 通运 输 主管部 门主管 和省 级 以下交 通运 输 主管 部 门的管理 权 限进行 了界 定 。主要依 据是 : 标准执 行 国务 院的有关 规定 。” 虽 然法 律法 规未对 招标 代理 机 构 、专 项科 学试
1 原 来的部令是按照项 目建设规模划分项 目管 验研究项 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进行招标作出 理权限的, 2 0 0 4年 《 国务 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规定 ,但其承担单位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 定》 出台后 , 进一步深化了投资管理体制 , 改变 了过 招标的成败和工程质量安全 的提高 ,且在工程审计 去按项 目大小进行管理 的做法 ,将一律实行项 目审 中一般均要求对其承担单位 的选取做出说明。 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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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于 4 个部令进行整合 , 制定 出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 招
2 0 1 2 年 1 1 月2 7日经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 , 自2 0 1 3 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下称《 办法》 ) 。 年2 月 1日起施行 。
性文件进行清理。原来的 4个关于水运工程招标投 建、 扩建及其相关 的装修 、 拆除、 修缮等。 在实践 中应
标的部令 , 在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环节 、 监督管理等 结合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学习 , 正确理解两
方面的内容基本相同。 为节约立法资源 , 加快工作进 部法律的使用范围 , 把握好工程建设项 目、 工程 、 货 度, 统一水运建设招标投标行为, 我局决定对原来的 物、 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 准确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定 。 4 9
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对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招 主要依据《 条例》 相关规定 , 补充 了投诉与受理制度 ; 标投标监督管理 , 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 主要与《 招标投标法》 和《 条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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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 3 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b5E2RGbCAP部长黄镇东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p1EanqFDPw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DXDiTa9E3d第三条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RTCrpUDGi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5PCzVD7HxA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四川省施工监理招标管理细则

四川省施工监理招标管理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列入国家、省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重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国际招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参与施工监理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或已通过与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信登记。

在交通部资信登记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资信备案手续。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所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评审、审定及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出(列)席有关会议。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具有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熟悉、掌握《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选择符合上述条件、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委托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具体组织工作;委托招标协议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湘交基建[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1〕71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通告2010年第7号),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备案管理(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属于交通运输部备案项目的非主体工程、非主要工艺设备招标备案工作,以及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的1000吨级以下港口建设项目以及其余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工作进度,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范围由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运工程,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的范围办理招标备案:(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的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工艺设备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备案材料《水运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水运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备案表》、《水运工程评标结果备案表》均按规定格式一式三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6日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第八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监理部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监理部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释义2013.6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释义2013.6
正常程序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招标 监理、施工招标
第九条 招标条件
四航研究院2010年工程情况汇报
二.招标 第十条 招标方式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公告邀请丌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四航研究院2010年工程情况汇报 向三个以上具备项目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鼓励采用适当的竞争方式
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程序
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航研究院2010年工程情况汇报
预审文件备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组成资
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备案—发资格审查 结果通知书—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 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备案—发中标通知书—不中
四航研究院2010年工程情况汇报
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 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国家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招标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照觃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
招标人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戒者建设等相关单
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邀请招标
招标方弅确定:需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需报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确定,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其他项目可由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讣定。
二.招标 第十一条 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丌得利用划分标段觃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戒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港航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以适应我市水运建设发展的要求,现将《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及其配套设施、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部做好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和经交通部批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

各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同时,负责施工图由其审批的市级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后续建设行业管理。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0年3月7日交通部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者,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的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及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只限于持有一、二级施工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部直属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以及部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概述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需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当的技术设备。

3.投标人需具备近五年内从事类似工程的业绩及其质量评价证明材料。

4.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能力,没有严重违法记录。

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工程概况、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方法、合同模板等内容。

2.材料清单应当详细列明施工监理业务所需资源和设备清单、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等人员配备情况、施工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内容,做到具体明确,无歧义。

3.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应当明确要求书面格式和内容要求。

招标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发布,并在相应平台上公布招标文件。

2.投标人抽取文件: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及资格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抽取,在指定地点进行抽签。

3.技术标和商务标开标: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

首先进行技术标的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书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书评分标准对商务标的报价进行评审。

4.投标人评审:评审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及评标要求。

5.开展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依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业绩和报价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6.签署合同: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投标文件评审标准1.技术标部分的评审标准包括施工监理业务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业绩、设计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

2.商务标部分的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提出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和总预算控制目标之间的关系、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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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2-04-04文号: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主体工程施工监理肢解或者只对部分工程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资格审查要求;(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八)开标并审查投标文件;(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主要条款;(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须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工程投资、现场条件、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二)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三)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五)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二)施工监理的时间及范围;(三)施工监理的检测项目及监理手段;(四)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五)招标人为施工监理单位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六)必要的水运工程施工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七)招标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八)对施工监理费报价的要求。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二)已被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时间和方式;(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特殊技术要求;(四)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通信联系方式;(二)招标工程的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投资情况及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三)报送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四)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六)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未按本条前款的规定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三)投标人的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四)投标人近年施工监理主要业绩;(五)其他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有关的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无效:(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潜在投标人印章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应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

第三章投标和开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作弊,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说明;(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大纲;(三)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情况;(四)拟派出到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负责人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有关资质;(五)有关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资质说明;(六)投标人近三年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业绩;(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费及其依据;(八)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书,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公布评标、中标的时间和办法以及评标结果的公布方式。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二)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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