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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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

5、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 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摩萨德追捕艾希曼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头子阿道夫·艾希曼根据指示, 对犹太人采取“最后解决”的种族灭绝政策。大战结束后, 艾希曼成功地逃脱了法庭的审判,躲避到阿根廷。但是, 法网灰灰,摩萨德根据情报发现了这个杀人魔王的踪迹。 于是,在总理的亲自批示下,摩萨德局长哈雷尔亲自率领 特工人员潜人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经过艰苦卓绝 的反复调查、确证,摩萨德发现躲避在此处的一个化名为 里卡多·克莱门特的老头就是当年的纳粹刽子手艾希曼。 在哈雷尔的统筹下,摩萨德特工成功地捕获了这个魔头, 并借助外交活动顺利地把他引渡回以色列进行公审。
6、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卓长仁等六人劫机案
1983年5月5日卓长仁等六人劫持由沈阳飞往上海 的中国民航296号三叉戟飞机,飞机迫降在韩国汉 城附近的春川军用机场。1983年12月20日韩国汉 城高等法院以航空器运输安全罪判处卓长仁有期 徒刑6年,姜洪军和王彦大有期徒刑5年,安伟建、 吴云飞、高东萍有期徒刑4年。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 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的原则。 普遍原则存在的问题
3、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1997〕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9.25【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例:A国与我国交界,甲在A国土地上对我国土地上的乙某开枪,欲
杀害乙,但乙只受了伤。我国刑法对甲是否有管辖权?
#共同犯罪(实行、教唆、帮助)
•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但是, 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 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二)我国刑法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 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 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 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 包括以下几种:
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 罚的除外。 • 例:上述情形,如果外国人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 以下呢? • 我国人在外国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我 国是否也不应处罚?(双重犯罪原则,都!) • 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在我国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吗?(第10条)--消极承认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是什么 效⼒指刑法对地和对⼈的效⼒,所解决的是⼀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法效⼒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称刑法的适⽤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

刑法的效⼒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中。

⼆、刑法的空间效⼒ (⼀)刑法的空间效⼒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具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种: 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2、属⼈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本国刑法;反之,⾮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起来也暴露出⼀定的⽚⾯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原则的愈来愈少。

⽽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的规定,就是采⽤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之处。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

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之一,故刑法的时间效力是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的问题。

以下是刑法中关于时间的规定:
1.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的时间效力还包括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时间方面,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失效时间方面,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的失效时间,但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如果新法取代旧法,则旧法失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具体的信息,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咨询专业律师。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13、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区别: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①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②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③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④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⑤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①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②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刑事责任能力: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相同:①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②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区别: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②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相似:①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②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目的: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②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③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④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⑤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相同之处:①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②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③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区别主要是:①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②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刑责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罪数区分的意义: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17、刑罚目的表述——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18、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异同: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相对持续时间短,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厉,其法律后果也根本不同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④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⑤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确定刑罚的权力;19、管制的期限——一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20、死刑的限制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21、剥夺政治权利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剥夺终身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10年22、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以下由重到轻①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③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⑥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⑧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⑩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⑾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酌定量刑情节: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对象、结果、数额、罪前罪后表现23、数罪并罚原则: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2、吸收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24、缓刑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验期:拘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条据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正确理解刑法的时间效力,是从事法律文秘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基于溯及力问题的相关知识,运用科学的法学思维解决实践中的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法律辅助人员应当掌握的技能。

一、什么是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有适用效力,是刑法的效力范围的内容之一。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重点。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刑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通行作法。

因为刑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为慎重起见,我国1997年刑法生效时间的规定采用第二种方式: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生效。

1979年刑法的通过时间是:1979年7月1日;生效时间是:1980年1月1日1997年修订刑法的通过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生效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通过时间是:2011年2月25日;生效时间是:2011年5月1日2015年刑法的通过时间是:2015年8月29日;生效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三、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

从立法例分析,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以及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

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如刑法第451条的规定。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第三章总结

刑法第三章总结

二、刑法的溯及力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至1997年10月1日修订的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行 为,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 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 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不 能依照新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 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 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 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 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二、我国刑法的域内效力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情况: 3、依据“一国两制”原则的特别规定。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均在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 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 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据此, 在通常情况下,特别行政区实行各自的刑法,全国 性的刑法在特别行政区没有效力。 4、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什么地域内适用于什么人。它所解决的是国 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含义及确定原则
(二)空间效力的确定原则:
1、属地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 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被侵害的利益 是否属于本国,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 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种主张的根据 是国家的领土主权。

如果在犯罪地该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 的,不应行使管辖权。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含义及确定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域内效力
三、我国刑法的域外效力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五、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一)概念、种类1、概念:刑法的适用范围,亦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或“刑法的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于什么时间具有效力,以及刑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2、种类:(1)空间效力:主要解决刑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时间效力:着重解决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和溯及力的问题(二)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意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实际领土:领海、领陆、领空△拟制领土:船舶、航空器(注意不包括国际列车、国际汽车)(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适用中国刑法)△【宪法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

(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

(不适用刑法典)△【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州、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当地适用变通规定。

(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3)犯罪地认定:只需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2、属人管辖【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对我国公民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适用),对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必须适用。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

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

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

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和刑法都是至关重要的概念,二者在确立法律规范以及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认定,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而刑法则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处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讨论司法解释与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关系。

首先,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进行,旨在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实践中的不足。

司法解释不是刚性规定,其解释的内容和效力都随着时代和社会变迁而调整。

因此,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

然而,与司法解释不同,刑法则具有稳定的规范性和持久性。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其惩罚措施的规范性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有效性。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刑罚种类等,并约束着公民的行为。

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固定性,不会因为司法解释的变化而变化,其规范是相对稳定和持久的。

然而,尽管刑法具有固定性,但司法解释对刑法的适用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

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阐释能够对刑法的实际执行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刑法条文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提供权威的解释和裁决。

司法解释的变化和调整也会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因此司法解释与刑法之间并非完全独立,二者在互相影响的同时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司法解释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时效性,能够随时代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化;而刑法则具有稳定的规范性和持久性,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范是相对固定的。

司法解释与刑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着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和刑法应相互协调,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56)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又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3、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4、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

5、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6、自然犯: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

7、法定犯: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法则(附属刑法的一种)所规定的犯罪。

8、行为犯:以侵害行为之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既遂状态的犯罪。

9、结果犯: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10、危险犯: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11、实害犯: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12、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3、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之施加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

15、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16、不作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17、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那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在于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在于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在于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和刑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它们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性质、颁布时间、变更方式等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法律机构发布的解释性文件,用于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通常具有以下特点:•权威性高:司法解释是由国家法律权威机构颁布的,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对下级法院和法律执行机关具有强制力。

•解释性强:司法解释通常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或具体案例进行解释,目的是规范法律适用,对于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通常受以下因素影响:•颁布时间:司法解释的颁布时间是其效力的重要依据。

通常来说,司法解释发布后即可生效,且对于具体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一般以涉案时有效。

•变更方式:当司法解释需要进行修订或废止时,通常由发布机构发布新的解释文件,之前的解释内容即被取代或废止。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是规范国家关系和公民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等具有约束力。

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与司法解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权威性:刑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

•普遍适用:刑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效时间:刑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全国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具有适用力。

新修订的刑法通常规定了生效时间和过渡期等具体规定。

•追溯效力:刑法往往具有追溯效力,即能够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但尚未审判的犯罪行为。

但在法律变更后,有时也许会存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定。

总结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颁布机构、性质、适用对象等方面。

司法解释通常具有更灵活的变更方式和适用范围,而刑法作为基本法律则对全国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具有统一规范和普遍适用性。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概念:指刑法从什么时间起开始生效。

(二)规定方式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再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一)概念:指刑法从什么时间起开始失去效力。

即刑法的效力终止时间(二)规定方式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一)概念:刑法的溯及力,也叫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有效力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效力就是没有溯及力。

(二)世界各国采取的基本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三)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适用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3、行为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按新刑法规定在追诉时效内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新刑法的处罚轻于行为时的法律,就适用新刑法。

(四)注意1、溯及力问题只适用于两类行为:新刑法生效后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犯罪行为。

2、同一种犯罪行为,并不是既用旧法又用新法,而是在新旧两部法律中择一而从之。

3、本法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案例: 1997年5月1日,张某因家务琐事与其妻子发生争吵,其妻欲回娘家。

张某担心其妻身怀有孕,且有心脏病,便上前阻拦。

其妻不听劝告,并再次发生激烈争吵。

张某打了妻子一个耳光,喊道:“你滚!”并将其妻猛地从屋内推至屋外,其妻摔倒在地,当场昏迷,张某急忙将妻子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妻系外界因素诱发先天性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张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

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区别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二者虽然都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时间效力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就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区别进行探讨。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根据对法律规定和原意的理解以及对法律适用实践的总结,对具体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统一解释法律、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的作用。

司法解释作出后,一般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类似情形;而且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有指导作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通常长期有效,直至被上位法规修订或废止。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被视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程序规则的法律。

刑法制定的时间效力相对于司法解释来说更为稳定。

刑法的修订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确保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属于法律范围最重要和最具约束力的规定,因此刑法的时间效力较长。

一般情况下,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处罚在刑法生效后仍然有效,直到经过法律程序的修订或废止。

刑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时间效力比较总的来说,司法解释和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存在一些区别。

司法解释通常在一段时间内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但相对比刑法来说,其时间效力更易受到影响。

与之相比,刑法作为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其时间效力更为长久和稳定,对犯罪行为的约束力更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和刑法虽然时间效力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在法律体系中是相辅相成的。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解释,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而刑法则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规范,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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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的规定,现摘抄如下:
一、对于行为人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后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犯罪分子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前罪判处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四、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又犯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六、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七、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八、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犯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仍在服
刑的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九、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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