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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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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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版)版权信息•出版说明•修订说明•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刑法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三、犯罪•1.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四、刑罚•1.刑罚的种类•2.量刑•3.累犯•4.自首和立功•5.数罪并罚•6.缓刑•7.减刑、假释•五、立案标准与其他•1.立案标准•2.其他•六、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行为犯罪•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节录)•九、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抢夺罪•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8.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十一、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贿赂犯罪•十二、渎职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三、其他各罪•1.危害罪•2.危害国防利益罪•3.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刑法基本原则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三、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自学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日】平野龙一:刑法适用的三大危险:(1)一旦发生引起人心冲动的案件,感情上的处罚要求强烈,而不顾刑法有无明确规定便予以处罚;(2)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劣,而不管行为客观上是否侵犯了法益便予以处罚;(3)因为侵犯了法益,而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便予以处罚。

对应法条:《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一)民主主义思考【德】乔治·恩德勒: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公民继续保留其否决权:这属于人权与基本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民主的创造性存在。

(二)尊重人权主义(三)一般预防与责任主义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形式的侧面1、法律主义(1)概念: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法律主义的具体要求:A. 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B.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

C. 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美】昂格尔:习惯通常缺乏明确表达,人们难以据此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与后果;习惯法通常适用于狭窄限定的各类人和关系范畴而不是极其普遍的各阶级,因此不具一般性;习惯法也不可能被归纳为一套规则,使之法典化则意味着令其面目全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12.16•【文号】高检发释字[2001]5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1〕5号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条文释义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尽版)【第一条】【条文】第一条【是关于《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

本条是本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当然,本解释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按照本条规定,实际上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三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黄永维聂洪勇李宗诚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积极推动审理程序公开规范,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经过(一)起草背景第一,减刑、假释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历史价值和积极意义不可抹灭。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生刑过轻”的现象;减刑、假释条件不够详尽、具体,需要重新审订;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不明确、不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审理程序不够透明、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

第二,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的重要内容。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同步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则明确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为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改工作于2009年被正式确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20•【文号】法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法发(1996)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月1日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

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具体审理方式上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作一些变通,但对于其中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不再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庭审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中,应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执行中,对与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

本解释在试行中,一律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刑法溯及力规范总整理

刑法溯及力规范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法溯及力规范总整理目录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1997年)2.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3.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4.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5.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年)6.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年)7.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8.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2003年)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0.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1年)1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4.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5. 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6.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25日,法发(1997)3号]三、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完备)法硕考研刑法学笔记

(完备)法硕考研刑法学笔记

写在前面的话:为 广大法硕考生 编写一份专业课备考笔记,一直是我的一个梦想。

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机会实现。

最近单位的工作不多,便把笔记本带着,躲在存放器材的小房间里,基本算是完成了这份刑法笔记。

我尽量压缩页数,如果使用fine print软件再双面打印的话,也就8页,可以随身携带。

希望能给考生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经常光临知识宝库考研社区法硕版/forumdisplay.php?fid=13。

有什么意见的话可以给我留言,便于在制作其他科目笔记时改进。

----------Richard311第一部分 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刑法之法律特征1、调整对象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2、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要严厉的多(三)刑法之机能(分析上没有,但补充以加深理解)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

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

例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

例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

(其本身无正常意识)。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立法分歧及解决

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立法分歧及解决
追诉 时效 延 长 制 度 。也 就是 说 , 于 1 9 对 9 7年 刑 法实 施
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 释》 以下称 《 ( 解释》 第 )
l条 的规 定 :对 于行 为 人 19 “ 9 7年 9月 3 日以前 实 施 0 的犯 罪 行 为 . 人 民 检 察 院 、 安 机 关 、 在 公 国家 安 全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者 在 人 民法 院受 理 案 件 以后 ,行 为 人逃 避
我 国 追 诉 盱 致 延 长 制 度 的 豆 藩分歧及解决
文 陶 ◎ 琦 郭 庆 韩 少 华
本 文 案 例 启 示 :97年 《 法 》 实施 之 前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追 诉 时 效 延 长 , 19 刑 《 法》 8 条 及 第 1 的 规 定 与 司 法 解释 的 规 定 有 分歧 , 用刑 法规 定 或 刑 第 8 2条 适 司 法解释 规 定将 会得 出不 同的 处理 结果 , 刑 法 的规 定 更科 学 , 优 先 适 用 。 但 应
大 困 局 。 了使 这 一 分 歧 更 为直 观 化 , 为 我们 举 以下 案
( 刑事立法规 定的分歧点 二) 根据我 国《 刑法 》 8 第 8条 的规定 与《 解释 》 1 第 条
的规 定 , 按 照 我 们 适 用 法 律 与解 释 时 的一 贯 做 法 , 并 我
们 得 出 一个 结论 : 于 1 9 对 9 7年 刑 法实 施 以后 的犯 罪 行
为 。 追 诉 时 效 不 受 限制 须 以 司 法 机 关 “ 案 以 后 ” 其 立 为
于追 诉 时效 延 长 ,因 为刑 法 的 规定 与 最 高 人 民
要 件 , 对 于 19 而 9 7年 刑 法 实 施 以前 的 犯 罪 行 为 , 追 其 诉 时 效 不 受 限制 须 以 司法 机 关 “ 取 强 制措 施 以后 ” 采 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2.所犯罪的最低刑必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应受处罚(双重犯罪原 则)。
(三)普遍管辖 1.所犯之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罪 行 2.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 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空间效力(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三、对国外犯适用的原则: 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一)属人管辖
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2.其他一般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 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 究。 (二)保护管辖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6条第3款
可见我国采取的是遍在说
(三)“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的”情况
我国的管辖权例外: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
(二)关于犯罪地标准:如何确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现象。 1)行为地说:行为地为犯罪地 2)结果地说:结果地为犯罪地 3)中间地说:行为与结果的中间影响地,为犯罪地 4)遍在说: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 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5日作出《关于适 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释》该解释与 《刑法》同步施行,也即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 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 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刑法时间效力的问题一 一作了明确的回答,从而丰富了刑法时间效力的 内涵,有利于司法实务的进行。

刑法修正案9解释

刑法修正案9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月起施行,《解释》于同日起配合新刑法实施。

《解释》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

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以马某、庄某抢劫案为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及法律处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992年11月4日,马某、庄某等六人为霸占市场生意,要求孟某从市场搬离,否则得拿出现金 1000元,并以匕首相威胁。在孟某拿出800元后,马某、庄某等六人坐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孟某随后 报案,马某、庄某等六人乘坐的车辆被公安机关拦截,六人遂弃车四处逃窜。马某、庄某逃脱后返回户 籍地,六人中其中一名被告人被抓获。公安机关于1992年11月6日立案,并向马某、庄某户籍地公 安机关发函协查,但因上述二人作案时均使用小名,故案发地公安机关未获知二人真实姓名。 1993年,马某、庄某户籍地公安局回函称查无此人。案发后,马某在户籍地生活了27年,庄某在户籍 地生活了15年后外出务工。2019年11月25日,因案外人举报,马某、庄某被案发地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至上海金山区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抢劫罪指控马某、庄某,并于2020年
〔1〕 参见旧法第76条、第77条、第78条。 〔2〕 大多数论著都把旧法第77条和新法第88条规定概括为“追诉时效延长”或者“追诉期限延长”,然而,“追诉时 效延长”这一概念与域外刑事法典中追诉时效中止、中断、终止等立法体例有很大差异,理论界对于“追诉时效延长”概念 的界定也存在争议,但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结果认知则较为统一,因此,本文选择使用“不受追 诉期限限制”规则来概括新法第88条规定。 〔3〕 新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 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键词 追诉时效 溯及力 立案侦查 逃避侦查 追诉期限限制

《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高晓力麻锦亮丁俊峰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目次一、《规定》的起草背景二、《规定》的起草过程三、制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四、《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法不溯及既往规则及其有限例外(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三)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四)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五)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与《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的关系(二)有利溯及规则的统辖地位(三)做好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工作为确保公司法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中国国情,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确保公司法施行后在全国法院统一正确适用,《规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就当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做好新旧法律衔接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确保公司法的平稳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9.25•【文号】法释[1997]5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法释〔1997〕5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月 30 号习题及解析

3 月 30 号习题及解析

3月30号习题及解析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2/51-多)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答案:BCD解析: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强奸行为。

因此,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解释为“强奸妇女”。

值得注意的是,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自杀也属于故意杀人罪,但自伤不属于故意伤害罪,因为前者法条的表述为“故意杀人的”,后者法条的表述是“故意伤害他人的”。

故A项正确,不当选。

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抢劫罪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对象也不同,因此对于暴力、胁迫的手段不能作相同的解释。

故B项错误,当选。

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侵犯的是人身权,人不是物,因此不是抢劫罪所能涵盖的范围。

故C项错误,当选。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即必须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故D项错误,当选。

2、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1-单)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171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选C解析:A项中将其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盗窃的对象不可能是自己的财物,他人的财物包括他人所有和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己所有但归他人占有的财物,也是他人的财物,故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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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
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
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
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
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
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
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
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
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
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
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
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可以假释。

第九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
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
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第十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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