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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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项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分享。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三、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将上年全市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发展,昆明市的物业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权益,昆明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不论是公共物业还是私人拥有的物业,都应遵守该办法中的规定。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根据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区域维护:物业公司需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及时维护,包括绿化、道路、电梯等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以确保住户的正常使用。

2.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消防、治安等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小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3. 日常清洁: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

4. 停车管理: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内停车位的供需情况,合理安排停车位的使用方式,并确保停车管理秩序井然。

5. 纠纷调解: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及时处理住户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邻里和谐。

四、业主权益保障《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业主权益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用透明: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明示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用途,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法。

2.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需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重要信息,包括管理计划、年度预算、维修记录等,确保信息透明。

3. 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进行投诉。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业主的投诉。

4.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物业公司履行职责,昆明市政府将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违规和处罚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对违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改建公共区域、故意拖欠物业费用等。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二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号《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2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4日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第四章前期物业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昆明市物业管理方案

昆明市物业管理方案

昆明市物业管理方案一、总则为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昆明市内的物业服务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昆明市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并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对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维护。

2.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小区的维修、清洁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小区内环境卫生和安全。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协商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问题。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小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

三、管理规范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违规使用。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畅通有效。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垃圾、修剪植被等,保持小区内的清洁整洁。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绿化管理制度,定期修剪植被、浇水施肥等,保护环境,美化景观。

6.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保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7.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门卫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进出口管理有序、安全。

8.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制度,管理好小区内的停车秩序,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四、管理考核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管理考核,对小区内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相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权利。

同时,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义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遵守业主大会决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物业管理在城市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和谐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办法,昆明市也不例外。

本文将从法规依据、管理范围、权责义务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为大家介绍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法规依据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成的。

这些法规依据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地位和法律依据,为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础。

二、管理范围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所有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各类用途的物业。

无论是自住房、出租房还是商业用房,只要是在昆明市内的物业都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权责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责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收取物业费用并进行合理使用。

2. 业主的权责义务业主作为小区的居民,有着相应的权责义务。

他们的主要责任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配合物业管理方的各项工作;保证自身行为不会对小区生活造成危害等。

3. 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权责义务为了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每个小区都应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

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权责义务包括:收集和整理小区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信息;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等。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昆明市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结果。

同时,居民也可以向监督机构举报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监督机构将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结语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昆明市的居民提供了更舒适、更安全的居住环境。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水平,昆明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各类居住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以及其他涉及共用设施共用资源的场所。

三、物业服务内容1. 基础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包括绿化景观、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

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并对居民进行安全培训。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干净,定期清扫道路、绿化带、公共区域,并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4. 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包括电梯、消防设备、停车场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5. 居民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便民服务,如接收快递、代缴物业费、提供居民活动场地等。

四、物业费用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用收取: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

物业费用应通过统一的缴费渠道进行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收费。

2. 物业费用使用: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管理、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善、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费用的使用进行公开透明。

五、纠纷解决机制1. 小区业主委员会:每个小区应设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管理问题和纠纷。

2.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好记录,保障居民权益。

3. 法律途径:当发生严重的物业管理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评价1. 监督机构:昆明市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监督机构,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物业管理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199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修缮及提供与委托人工作、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及其它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分类及价格形式如下:(一)小区内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级公寓(含别墅)、写字楼和空关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二)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公众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四)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带有强制性收费和有统一收费标准的除外。

第四条昆明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综合服务费第五条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如下:(一)管理、服务人员基本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设施等的维修养护.(三)绿化管理费。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化进程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升昆明市的物业管理水平,昆明市政府于XXXX年颁布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职责、义务以及各方的权益保障,为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

一、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职责《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将物业定义为“指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

” 物业管理职责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如楼道、电梯、消防设备等;2. 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 环境卫生: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4. 物业服务:为居民提供不同的服务,如包裹收发、临时停车位安排等;5. 纠纷处理: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协助。

二、居民权益保障《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居民的权益保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透明:物业企业要定期公示管理费用使用情况,确保费用使用公正合理;2. 服务规范:物业企业要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居民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3. 信息公告:物业企业要及时向居民发布各类公告,包括维修、施工等事项;4. 投诉处理:物业企业要设立相关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居民的合理投诉;5. 纠纷解决:物业企业要协助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管理费用《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方式,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 收取方式:物业管理费按住宅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收取;2. 使用范围: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小区的管理、维修、保养等方面;3. 收费公示:物业企业要定期公示管理费用使用情况,确保费用使用公正合理;4. 退费规定:居民一旦不再享受物业服务,可向物业企业申请退费。

四、违规行为处罚《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和居民的违规行为都进行了相应规定,并列明了相应处罚措施。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良好的物业管理不仅能够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能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职责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3、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4、车辆停放管理;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6、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7、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喜良2015年11月30日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自律管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昆明市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昆明市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物业管理主体及职责(一)业主1. 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享有物业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物业管理责任。

(二)物业服务人1. 物业服务人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安全、舒适、整洁、有序。

三、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一)物业管理区域1.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 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商业、办公、仓储等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共用设施设备1.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供多个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

2. 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

3. 物业共用部位的环境卫生、绿化、保洁。

4. 物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

5. 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秩序、停车管理。

6.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7.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投诉处理。

(二)物业服务标准1. 物业服务人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 物业服务人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对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分析。

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一)业主使用物业1. 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

2. 业主应爱护物业,不得损坏、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

(二)物业服务人维护物业1. 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维护,确保物业安全、舒适、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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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自律管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一个物业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独立的物业项目,可以划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以方便业主和物业服务活动为原则,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九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讯等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等计量装置的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满足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电梯、消防设施等物业重要附属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邮政、通讯、供气等相关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工作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项目交付使用后30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给前述主体的,上述资料由属地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负有物业管理资料保管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防止资料遗失和信息泄露。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较大或者人数较多的,可以采取推选楼栋或者单元代表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30%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符合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60日内,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十七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核计业主人数及其专有部分面积;(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协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利益、报酬;(三)违规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五)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第二十条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罢免做出表决决定。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限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三)侵占、破坏、处分业主共用部位或者将其改作他用;(四)违反管理规约,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建(构)筑物承载能力的物品;(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八)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九)违反规定进行装饰装修;(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养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规约进行管理。

携犬外出应当拴扣狗带、牵引出门、清理粪便。

养犬行为对其他业主造成骚扰、人身威胁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养犬人拒不听从劝阻且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库(位),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将自持的闲置机动车库(位)有偿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

第二十七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库(位)严重不足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

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库。

第二十九条物业出现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专有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质量保修监管机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物业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列支。

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邮政等相关企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情况:(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临时管理规约;(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二)依照有关规定选聘专业企业承担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三)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理情况,并建立投诉工作台账;(四)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六)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立即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三)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五)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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